第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You must not be an ugly person, but you must not be too ki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五章__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例:某市印染厂由于经营不善、生产工艺落后而陷于困
境,为调动企业流动资金,决定将坐落于某市中山路 38号之一的该厂门市部的房屋转让给一私营企业作商 铺。中山路38号印染厂的土地是50年代建厂初期由 政府划拨供其建设厂房作生产经营之用的,转让的门 市部占地85平方,是该划拨土地的一部分。1995年 12月,印染厂与私营企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 定:印染厂(甲方)将位于中山路38号之一的房屋, 建筑面积85平方米,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乙方),房 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印染 厂持有。经有关物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市值人民币 50万元,成交价人民币50万元。 请回答: (1)该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地产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否需办理房地产出让手 续?
第二场官司了结后,倪振兴就匆匆向银行,一次性 付清了剩余的5万元贷款。但妹夫王旦良却依然坚 持不给他签字过户房子,于是双方打起了第三场房 屋确权官司。官司了解后,倪振兴如愿以偿的拿到 了房屋产权,而王旦良也拿到了欠款,但他为费尽 周折拿到这笔钱感到后悔不迭。 同样后悔的还有倪振兴。他当初借名买房只是为了 节省1500元,现在单为打官司就花进去了3万多元, 这还不包括长达4年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很难弥合 的亲情。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 基础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 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 限。
六、房地产转让中的 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计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销售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销售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明示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使用权期限等。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交付商品房。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建立房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租赁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纠纷,应依法解决,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分区、建筑控制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城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房地产管理办法城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第二条市级人民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第三条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管第四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的信息登记、备案、公示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管第五条市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过大。
第六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信用监管第六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用行为的监管。
第七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第七条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事件。
第八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级人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件附件一:城市房地产经营许可证样本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信息登记表附录:附件一:城市房地产经营许可证样本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信息登记表附件三: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组织、经营、交易和监管等事项。
2-房地产开发:指开发商将土地开发成房屋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交易:指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的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交易行为。
4-房地产市场信息登记备案:指将房地产交易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保障交易的公开透明。
5-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指房地产市场中涉及到的各个主体的信用信息,如企业的信用评级、个人的信用记录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C、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总额-D、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如何处置? 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C、因不可抗力 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因哪些原因而终止?-A、土地灭失-B-国家根据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 使用者未申清续-期-D、-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八-哪些房地产权利可用于设定抵押?-A、-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 范围内的划拨土-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
3、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2划拨方式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形是-A国家机关用地-B、大学校园用地-C、-国有商业企业用地-D、军 营房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A、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己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金-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遵循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不得恶意炒作房价。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确保买卖双方的知情权。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从业人员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销售过程中,应明示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产权等信息,并签订合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项目进行价格备案,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备案价格。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证书交付给购房者。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活动,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定义释义本法中涉及的主要术语的定义如下:1. 城市房地产:指城市建设用地上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房产、公共服务设施等。
2. 城市房地产市场:指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拆迁安置等交易活动的市场。
3. 房地产开发商:指投资、开发和销售城市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房地产中介机构:指从事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等。
5. 房地产销售人员:指从事城市房地产销售活动的自然人。
6. 市政设施:指与城市房地产相关的水、电、气、热、通信、道路、桥梁、绿化等基础设施。
7. 房地产合同:指买卖、租赁、委托代理等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
8. 房地产权证:指依法发放的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文件,包括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资格条件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开发经验;3. 遵守相关规划、环境保护和建设标准;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使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从非法途径获取资金。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开发需要合理、合规地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审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保证人居环境的舒适和居住品质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概述
三、房地产交易的中的基本制度(续)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二)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
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 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一般属于单务行 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但某些情况下,例如受赠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承担原出让合同的义务)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
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房地产转让的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和
土地使用权人。 2、转让的客体是城市中被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转让的形式主要是买卖和赠与,也包括其他合法方式。 4、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 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 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 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作者:————————————————————————————————日期:第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下面我们讲第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这个法呢应该说在我们国家是一个新兴的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的条件,小康条件里头,居住条件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城市房地产开发,当然我们说城市房地产开发,不光是居民住房了,它还有商业的,包括工业的、旅游的、多方位的,但是居民的住房的开发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同时呢,也是拉动内需的一种很重要的投资。
因此,在房地产的立法方面,当然也促进房地产的开发,由于房地产的开发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去加以管理。
我们国家又制定了房地产的管理法。
这个法,它主要立足于管理的,跟我们国家很长一段时间里头,立法的宗旨都有一定的关系。
它都立足于管理,还是一个管理法。
因为房地产它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我们说市场不仅仅是商品市场,还有人力市场、信息市场、证券市场,房地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
因此,是对这个市场进行规范的一个法,当然我们说,房地产主要是进行规制,它有一个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同时还有促进、培育市场,多方位的。
所以,这个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很大的缺陷,它主要立足于管理。
但我们就法讲法,主要还是讲法的内容。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这里第一节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我们这个法呢,它还局限在地域范围里头,主要指的是城市房地产开发。
首先第一个是关于概述,概述里第一个我们先讲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称。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关系(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啊等等这样一些关系)、房地产开发管理关系、房地产交易管理关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关系四类经济关系。
我们讲述的内容也根据这四类各分为几节加以详细的说明的。
城市这个概念主要是在地域范围上加以规定的。
要说明的就是这部房地产管理法它是局限于城市这个范围的。
所谓房地产……所谓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在法律上一般又称作不动产(相对于动产而言的),因为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可移动或一经移动就要丧失其极大价值的物体。
我们所指的地产主要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民用的)、厂房、仓库(企业)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这些都属于不同的房产的用途)。
关于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主要是厘清所调整的四类经济关系,以及什么叫房产、什么叫地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后面我们来看一下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地产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三项原则。
(一)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原则它主要是从房地产的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的出让、让渡这个角度,概括为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原则。
我们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权属上规定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郊区的土地国家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是归集体所有。
所以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公有制,尤其是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
国家把国有的土地有偿的、有限期的予以出让,这个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它的含义有三个要点:第一个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不是无偿的。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的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途径来获得的,也就是说国家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第二个含义,国有土地是有限期使用,除了有偿以外,还是有限期使用。
那么,这个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国务院有一个规定,每一类土地的最高使用期限。
第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无偿、无限期的使用。
这种办法呢是拔付的办法,拔付是在一定范围内,我们在后面也有讲到具体规定,也可以说是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一种例外。
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2 国有土地有限期使用。
3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无偿、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划拔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可以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拔的四种情形:(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因为它的开支本来就来自国家,所以这里是采用划拔的办法);(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你比如铁路、机场、码头、道路、桥梁等等,这个要占用土地。
你比如修建过江大桥,它不仅是耸立在江上,它可能还有附桥会占用很多的土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它是公用事业,它的用地不是有偿使用的,而是划拔的办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这是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特殊用途的也是划拔使用)。
(二)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从划拔、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呢,主要是概括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这三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房地产开发它所实现的经济效益是非常明显的,房地产开发业有一段时间在我们国家是如火如荼,纷纷拥起,很多投资者都在从事房地产的开发,这个经济效益就可见一斑了。
但是,我们说,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它也要在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条件之下。
它应该贯彻一个对社会负责,不能够过度开发,你比如住房的开发,首先应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要求,当然我们也满足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不是温饱型的,改善生活条件、生活富裕,这样的也要满足,也有一部分是商业用的、旅游用的,都要有一定的发展规划,要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相一致,要和整体的人民生活水平相一致,要不然它的社会效益是有问题的。
另外一个要注意环境,这个环境不仅是它要形成一种城市的风格,错落有致,美观。
它还要不要形成一种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注意环境的优化,力求达到房地产开发与周围环境协调的一种状态,不仅仅是说外观,当然外观也很重要。
但是对于空气的质量,以及对于气候等等的影响、以及整个城市资源的协调等等,都要全盘予以考虑。
在实践中,这三大效益应该是一致的,但是肯定会产生矛盾。
如果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房子盖的越高,他的经济效益就越高。
但是我们说,房子盖的越高,它带的后果也极为严重。
周围的环境、绿化、甚至是一些重要的、历史悠久的一些文物、古代建筑都要加以保护。
我们现在走到一些大城市,发觉每个城市面貌都是一样,都是高楼大厦,它本来应该有一些风貌,有一些城墙、人文环境,应该保留下来。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效益是指在房地产投资领域讲求经济核算,强调投入产出的比例,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为整个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以及产生的积极效果。
环境效益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注重环境的优化,力求达到房地产项目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最佳状态。
环境效益不仅包括自然环境、还包括社会环境。
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管理者的最大任务就是谋求三者结合的最佳点。
根据交易和管理过程中间所遵循的原则呢,概括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我们国家,房地产权利人主要指的是对房地产享有某种权利的公民和法人。
为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间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使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个你像房地产权属的登记啊,出让房屋的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定啊,以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一些价格的控制啊,都是对权利人权益保护。
为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一是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收回,应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期;三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四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条件;五是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等。
这些原则呢主要是在一个不同的阶段、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关系中间,所贯彻的一个指导思想,这些原则也是相互渗透的。
这个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了,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概况。
三、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概况这个大家看一下就行了,目前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制度。
在此基础上,国家修改了《土地管理法》,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房地产相关的条例、规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规范化,奠定了法制基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明确指出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我们国家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头,地产的管理部门和房产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现在有些城市尽力使它合一起来。
但是总的来说,现在的管理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到底是什么样的体制,大家看一下第四个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
现在呢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建设部,土地管理部门我们国家是国有资产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国房地产管理工作。
意思是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个体制恐怕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使它更好的协调统一起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建设部,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继续保留建设部,把它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政府部门。
它的主要职能是: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居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六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