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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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长江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强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芜湖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芜湖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船舶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在芜湖市。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芜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七条贷款期限。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
第八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如近期船舶运输合同、运输资源证明以及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船舶挂户航运公司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四)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以财产质押的,应提供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
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十条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同意贷款的,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
户,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回单。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物权及抵(质)押凭证及证明设专人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
采用按揭贷款船舶抵押担保、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按揭贷
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
司投保担保财产的保险。
借款人也可以本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供质押担
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贷款所购船舶的财产保险。按揭贷款的船舶投保一切险。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第十六条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本息按季偿还,采用等额逐季归还法,还本付息日为每季末月二十日。
每季还本付息额= 贷款总额×季利率+ 贷款总额×季利率
(1+季利率)还款总季数-1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