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8.03.24
•【字号】粤价函[1998]108号
•【施行日期】199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
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粤价函[1998]108号)
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
你所请求解释我局印发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文中第14条内容的函收悉。
现复如下:
1、商品房交易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的使用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使用面积应相符。
2、实际购房(或含庭园土地)面积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为准。
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和庭园面积与《房地产证》所载明的实际购房面积不符时,误差值在±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
误差值在±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应是全额退补,不得先扣减±1%,但也不计算退补利息。
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则由购房者选择退补还是取消售房契约并按规定时限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粤价[1997]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1.17
【实施日期】1997.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1997年1月17日粤价[1997]1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
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般收楼流程
一般收楼程序一、收楼查验资料以及程序业主去到收楼现场时,物业会先给予业主一张《流程表》或者会在收楼通知书上列明收楼流程,业主按照流程表缴纳费用(到银行缴纳维修基金,预交1-3月物管费等),然后按照一下大致程序:1. 在规定的时间(收楼通知书上的日期)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资料包括:A、《住宅质量保证书》需给业主原件;B、《住宅使用说明书》需给业主原件;C、《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可要求一份复印件或者业主记下上面的编号;D、业主还可查看面积实测表和管线分布竣工图( 水、强电、弱电、结构) ;注:通常水电分布图会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第一页或者最后一页。
证件不齐的情况下,为避免日后的产权不明,业主有权拒收楼!!!2. 物业工作人员会同购房者(业主)看房,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规,验房范围: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检查水电读数等等;3. 购房者就验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物业工作人员记录在《业主意见表》(或业主自己记录在《业主意见表(栏)》里,物业予以认可签字,承诺整改期限;4. 开发商在承诺的期限内(一般俩周)解决验房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后,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单(或者电话)给业主,通知业主再次验房;注:以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始,业主一月内未到达楼盘收楼,或者未有任何证件证据可证明业主到过楼盘,并且是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楼的话,开发商有权默认业主收楼(可寄《拒绝收楼函》证明业主到过现场)。
5. 购房者再次会同物业看房,确认房屋无问题,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和《入住交接单》,商品房交付完成。
注:业主收钥匙等同于收楼。
对于先验房后收楼的应对办法:现场组织些业主拨打12315消协或者打区域房管局电话,请政府部门的人员过来协调处理,或者在签字的后面()备注“房屋质量情况未明”“未验收”等字样。
二、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收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买家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买卖人可以不收楼。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汕价[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经营单位: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 2011 〕10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后,应在商品房销售前10天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现有在售商品房应当向价格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三、中心城区金平、龙湖区范围内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其他区县范围楼盘的商品房由当地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资料、变更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申报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材料2份。
主要包括:1、标题:关于申请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函。
2、主送机关:汕头市(或者汕头市区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3、正文内容:企业性质和基本情况,楼盘名称、销售时间、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等情况。
4、监制后使用场所的名称、地点、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二)监制资料。
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相关信息公示表按照附件1、附件2样本填报。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王成、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王成、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成【当事人-公司】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凤麟【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成【本院观点】本案系王成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诉讼时效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李茂堂在二审开庭时提交的新证据:1、授权单位是显萨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李茂堂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载明其公司委托李茂堂处理2016年初李茂堂在其公司购买的金杯T30和X30汽车的一切售后事宜;2、(老挝名字)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2017年其老板李茂堂出钱购买了中国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的金杯T50汽车(汽车款是林海峰支付),以其名字办理该车的车牌照;3、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架号为LSYCKD3M7HG33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油耗为8.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省建委:《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报告》(粤建函[1997]338号)悉。
房地产业有关管理收费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粤办会函[1999]77号),现复如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相应调整。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费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收取上述登记费后,不再征收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等证照工本费。
同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二、房地产交易收费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房地产交易所(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可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成交额的1‰缴纳,有关评估、表册等不另收费。
此项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按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向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费款项2‰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维持现行规定,即只在广州市征收,其他市不征收。
四、以上收费除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之外,其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不开征房屋租赁登记费。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的说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是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变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相对滞后现状,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实际制定的。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原则及依据(一)拟定《方案》的目的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定价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科学监管体制,使管道燃气价格即反映价值,也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好取消管道燃气开户费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管道燃气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拟定《方案》的原则在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二是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三是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创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是统筹兼顾、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三)拟定《方案》的政策依据《方案》的制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规划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同时参考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点内容(一)关于明确市区(惠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的问题。
我们将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的;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由用户负责建设费用是与上述政策的衔接,体现公平也有利于价格的制定。
(二)关于实行两部制气价的问题。
目前我市市区管道燃气的价格是单一气价(一部制气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穗价[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和谐小区,大力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一)对于在《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依建设规划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其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的建设费用应计入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二)门禁卡作为智能门禁系统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为业主免费配送一定数量,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
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
参考《广州统计年鉴》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户籍统计数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建议为每户业主免费配送不少于4张。
(三)对于业主因遗失、损毁补购,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费配送数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但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5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5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第1号令,公布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定》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应服从于《规定》。
二、国家计委重新制定价格违法案件分工管辖规定之前,我省的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权限暂维持现状不变。
三、《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及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我省原来执行的处罚习惯把握好罚款的尺度。
四、《规定》第十四条关于退还消费者多付款项的问题。
应当首先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款项,难以查找被收款人时,经营者应公告查找消费者并退款,期限届满无法退还的违价款项,予以没收财政。
五、《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复议前置。
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的时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粤价[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5月17日以粤价〔2011〕106号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它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1、2)。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深圳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61号文有关试行发展和规范广州及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物价部门审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产权交易机构对通过本机构公开挂牌、发布信息、公开竞价、实现成交的产权交易,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累进递减、实行最低起点及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属于提供资产评估、咨询、策划、代办、托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已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暂由产权交易所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粤办函[1999]61号文的有关精神,产权交易机构应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项目,免收或减收其产权交易服务费:①对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法人交叉持股改制为公司,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②对政府确定为放小范围的公有小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四、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所在执行收费标准前须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置于收费场所显眼处,接受公开监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建设费用合法吗?
张炎群 ( 州 开 发 区物 价 检 查 所 广 甘 力文 广东 广州 503 ) 1 5 0
摘要 :近年来 ,随着房地产市场迅速 发展 ,基层 物价部 门收到的关于开 发商在商品价格 之外另行 收
取 可视 对 讲 机 终 端 设 备 购 买 费等建 设 费 用的投 诉 日益增 多,基 于 对 《 东省 物 价 局 新 建 商 品房 交 易价 广
种 意见 认 为 ,该购 房 者 与该 开 发 商 的 约定 无
商品房交 易价格行 为规则 》第五 条 : “ 价构成包括 建设费 用的行为是否 违法?二是 ,对 该案的开发商在 房 合理 的开发建 设成本 、费用 、税金 和利润等 。与商 品 房 价之外 另行收取建设 费用的行为进行行 政处罚是否
买费应 该计入建 设成本 ,该开发 商存在 乱收费 问题 , 要求物价部 门进行查处 。
对该案应 当如何处理 ,业 界的意 见主要有两种 :
一
发 商与购房者之 间的该合 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 、行 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 定 ,合 同合法有 效 ,该开发 商的收 费 行为并未构成价格违法行 为 ,无处 罚依据 。
格行 为规 则》 ( 粤价 [0 7 0 号)及相关价格 法律 法规 条文的不 同理解 ,业界对该类案件是各 有各 2 0 ]15
处 理 ,基 本形 成 了两大 派 意 见 ,本文拟 以一 案 为例 ,对 业界 的 两大观 点意 见进 行 分析探 讨 , 旨在抛 砖 引
玉 ,引起 有关部 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 和研 究。 关键词 t房价 建设 费用 合 法 中图分类号 :F 2 . 762 文献标识码 tA 文章编号 :4 — 6 8 F( 0 2 5 0 1— 4 4 16 / 2 1 )0 — 0 7 0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与邓超文、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与邓超文、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2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超文;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超文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超文【当事人-公司】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凤麟【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邓超文【本院观点】本案系邓超文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邓超文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9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凡属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由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收取,购房者无需交纳此项收费。
三、请各地物价部门对当地房地产测绘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及时纠正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6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3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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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狠抓价格监管建立公正秩序——内江市市中区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J], 李郭强;刘霁瑶
5.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35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开发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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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
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J],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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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1(000)01X
【摘要】二000年十月十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向全省下发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 [J],
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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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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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