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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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第48号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

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1]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1]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2013-06-30[引用日期2013-07-1]

2. 民政部文告2015年5月号(总第81号).民政部.2015-08-25[引用日期2015-11-5]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3〕398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权限

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除上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设立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

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三份。

四、设立许可程序

(一)许可申请的受理

办理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受理人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民政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和决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民政部门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审查情况应与实地查验结果

一致。

2.对审查结果的决定

民政部门应对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载明决定时间和加盖本民政部门印章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三)文书送达和材料归档

1.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申请人意愿,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

3.将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许可管理

(一)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

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二)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要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他项目内容填写,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所明确的要求执行。

(三)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到民政、工商、编办等部门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

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七)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在终止服务两个月前应当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交回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两个月前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设立、注销、变更许可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

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1.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四)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主办机构: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审批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 审批范围:实施海拉尔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审批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受理 审查 决定 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并提供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进行审验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案;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权证。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 《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8.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项目: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免费 咨询电话:8217214

敬老院服务护理规范,养老院服务护理规范,养老护理员一日工作流程时间表

敬老院服务护理规范 护理员一日工作流程时间表 (一)敬老院老人住房的安排 1.敬老院按照房间大小合理安排老人住房,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设立光荣间,优先安置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2.敬老院提倡老人自我服务,相互照应。安排老人结伴居住,要统筹安排,充分考虑老人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和楼层、房间结构,既尽可能为更多的老人提供方便,又使之相互关照、相互扶助,以减轻工作人员服务护理负担。 3.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老人要实行分居,以避免交叉感染。 (二)日常护理 1. 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 3. 组织老人参加院内各项群体性活动。 4. 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尽量做到服装统一。 5. 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6.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7. 服务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早8点晚8点清点人数作好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8.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上清洁。 9.鼓励老人到餐厅用餐。不能到餐厅进餐的老人,应将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 (三)特殊护理 敬老院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特殊护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人,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洗澡,擦身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4.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5.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6.视天气情况,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 7.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8.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9.对易发生坠床、座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0.对患病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四)心理护理 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或参加生产劳动。 2.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养老院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条款序 号 检查内容 是否 具备 整改 建议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1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4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5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 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6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8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9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

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10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规范服务管理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1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13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14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15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16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 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 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 要求 17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18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19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20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21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2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23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24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25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设施设备及物品26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养老中心服务流程

中心店服务流程初案 。一、服务行为准则 ·以会员为中心,换位思考,“一对一”平等交流; ·以健康调理师为中心,客服负责,各组配合,流程运作,规范照料; ·仁爱照料,诚信待人,真诚服务,体贴关爱。 ·交流“五不”:与会员交谈中,不讲不文明的生硬话、不讲与照料无关的题外话、不讲不留余地的过头话、不讲不顾后果的刺激话、不讲不负责任的议论话。 ·三个“留意”:留意会员及亲属的情绪变化、留意他们对服务项目认识和服务水平的期望、留意自我情绪控制和态度。 ·“六心”服务:听主诉及解释耐心;观察、检查细心;语言上贴心;主动帮热心;询问上爱心;行为表达责任心。 二、服务模式 ·链式服务:建立环环相扣的“健康产业”服务链,全程陪护,链式服务。 三、责任与义务 1、责任:所有中心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均负有服务责任;负有中心文化传播、服务宣传、品牌形象维护与推 广责任。 2、义务:所有中心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对会员履行“沟通倾听观察 ”等义务,为会员提供满意的人文关 怀服务。 ·学会扩展话题 首先,了解老年人的故乡(或出生地),关于故乡的话题很少有人会讨厌,以这样的话题为开端来吧谈话继 续下去,对于扩展话题和手机信息方面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其次,提前了解老年人的人生经历也非常重要,老年人在哪里出生、从事过什么样的工作、家庭关系、兴趣爱好、人生观和社会观等,这能够进一步对老年人加深了解、扩大话题。 此外,店员还要细心掌握:怎样和老年人打招呼,他会高兴?来年人和其他人交流时常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回应?老年人平时喜欢和他人谈论什么话题?这些对于进一步了解老年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学会用眼睛和耳朵来了解老年人的情况 店员一般会通过老年人的信息登记表来了解老年人的情况,这样并不全面。在日常的交流和沟通中,店员要学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书; 2. 建筑设置平面图和科室分布 图;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6.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 员 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或变 更)申请表; 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合 格证明; 12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 协议; 13卫生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科室:医政科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有设置医疗 机 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 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 业技术人员; 5.有相应规章制度 6.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具备条件: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

提交文件目录: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设置单位(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 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 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 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 、私人d 、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 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 、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 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申请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养老院创办流程及管理办法

养老院创办流程及管理办法 一、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 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 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 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 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 (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 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 这条道路好走吗?不好走,很艰难。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方面: 1、投入大,回收期长。 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包含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

一、工商核名。 1、工商局网站进行名称登记。 准备: 确定投资人、投资金额、名称、选定准确地址,申请设置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以设置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并领取核名书。 网登提交后5-7个工作日可确定是否通过 二、前置审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程序:受理—审核--审定 需提交材料目录:(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所有材料均需设置人签字或盖章,复印件用A4纸,需注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一、通用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授权委托书》(附表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办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授权委托。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3)A4纸正反面打印;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①); 5、《选址报告》(附件②);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房间长度、宽度、面积、用途、室内物品摆放等); 7、方位图(网上截图,不能手工绘制,应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农村地区应详细具体,附房屋及周边彩色照片) 8、申请设置单位的资信证明(附表4)或设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9、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0、设置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附件③)所列情形的声明)(附表4);

11、所在地区居委会(农村地区为村委会和乡政府)或物业管理部门(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3、消防合格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房屋的大消防)。 二、其他材料: 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合法身份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由法人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不在职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原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之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4、自然人申请设置,须提交不在公职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期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30日完成。 费用:不收费 附件①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问一答)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老年公寓接待工作流程图

**老年公寓 前台接待工作具体流程 一、咨询: 1.咨询: 1)了解咨询者身份(老人本人,老人家属,或代他人 咨询者)及老人的基本信息(年龄、性别、有无行 动能力、行动能力如何、意识状况如何、有无疾病、 有何疾病、有无医保、联系、子女状况、退休工资 多少); 2)根据咨询者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向其说明老人可能 所需的护理级别(自理、介护、介助或康复)、所享 受的服务容及承担的大概费用; 3)若符合入院标准的,可进一步邀请咨询者参观老年 公寓,进行实地考察,并解说院规模、养老服务产 品及设施设备;若有入住意向的,接待员可填写“老 年公寓入住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告之 前台上班时间并欢迎、期待咨询者的实地参观。 2.实地参观咨询: 1)向咨询者提供一份简介,介绍院所具有的设施配置、 房型、养老服务产品、收费标准,并根据咨询者提 供的老人基本信息拟定老人护理级别及大概所需费

用; 2)带领咨询者参观院环境,房型并解说房间的设施配 置; 3)若老人有入住意愿的,接待员应先请咨询者填写“** 老年公寓住养人家庭与经济情况评估表”和“赡养 人家庭与经济情况评估表”。经评估符合入院要求 的,接待员可与咨询者约定办理入院手续时间及入 院时应带的证件(老人一个月以的县级以上人民医 院健康体检证明、老人及其赡养人的和户籍本、老 人近照)和可带的物品。接待员应提前告之咨询者, 老人入住前应先进行“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 估标准”的护理级别鉴定,而且老人入住后有一个 月的适应期及观察期(观察老人是否适应老年公寓 的生活模式,是否适合该护理级别)。 附:入住咨询登记表: a.登记时间:咨询者咨询时间 b.咨询者:、与老人关系、 c.老人入住基本信息:、性别、年龄、老人基本状 况(健康状况、思维、自理及行走能力、听力状 况、个性、爱好、职业、收入、子女情况及特殊 要求) d.预定房型:标准单间、标准间、单套间、标准套

民营医院开办流程

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医院、 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 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 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 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 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 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 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

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 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 办事人类别: 本地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1、本地户口、身份证 3、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 提供材料: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 申请单位法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审批对象:申请设置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拟设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3、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设置私人诊所的申请人应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申请设置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或单位其法人可以为投资

人,医疗机构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同私人诊所申请人要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3)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和卫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5)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 (6)医疗机构章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9)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0)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站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 (11)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 (12)有关限制设置条件的证明 (13)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本局备案时需提交设置单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审批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申请核定表; (七)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相关审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经局党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局长签批,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全面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7e9744009.html,)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范围: 辖区内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 (二)具有本城区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东昌府区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后送市卫生局许可科备案→收备案回执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流程及手续

养老院在开办前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手续和审批流程才能正式开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

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 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形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形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形;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形;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

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流程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12月10日鄂卫发[2008]74号)。 二、受理范围: 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急 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审批;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设置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20张床位以上(含20张)的专科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戒毒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保健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3、符合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填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企业申请设置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4份);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主要有三个类型就是救助型、福利型、市场型,三大类。 一.救助型养老机构 定义: 所谓的救助型养老机构,主要就是面向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五保”、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和特殊贡献者等。主要靠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比如敬老院。收养对象: 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敬老院经常组织一些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入住条件及流程: 不同的敬老院入住条件不完全相同,以下仅供参考。入院须知与要求: 1、入住老人自愿入院。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 3、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4、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入住老人需自带棉被、枕心、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5、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6、敬老院对老人提供流动服务与呼叫服务相结合。老人及子女若有增项服务,应该与院方协商。 7、入住老人如果不习惯院里生活,可以出院,费用按天数退还。 入住流程 1.咨询参观:有家属陪同,考察敬老院硬件软件建设,设施、服务、伙食、收费等详细情况。 2.受理入住申请:院方同意即可。 3.调查访问:了解入住老人的反映、老人家属的口碑。 4.入住评估:即老人试住感受。 5.入住申请:向院方申请入住,同时提交身体检查报告单。 6.预定床位:向院方提前预定养老床位。 7.签订入住协议:甲乙双方协议,由家属签字。 8.缴纳入住费用:生活物品自带,交付少许押金,以后养老服务费用按月缴纳。 9.开始入住 正式入住 二.福利型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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