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应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以下是具体的采购与验收流程:一、采购申请1.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向学院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采购实施1. 审批通过后,学院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验收与报销1.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采购要求。
2.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填写验收报告,报学院审批。
3. 学院审批通过后,实验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4. 报销完成后,仪器设备正式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将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以下是具体的使用与维护措施:一、使用管理1.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责任。
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有明确规定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限制,并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校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规范采购行为,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第二章实施要求第五条分散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商平台、定点采购等)参照学校集中采购实施方式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组织方式由用户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商定。
第六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前期调研和论证,拟定明确的采购需求,编制完整的采购计划,并通过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填写《分散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报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调研及论证材料、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指标要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拟定采购方式等。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采购计划。
第八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保留采购记录,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采购记录格式和要求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用户单位不需要在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参照前款要求做好“痕迹”管理。
甘肃省大型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7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组织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资金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年第16期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15年5月13日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各研究所、中心:为了规范物理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统筹和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和报销程序,学院在上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将与学院及各位老师有关的规定作了疏理和摘要简编,以方便各位老师在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中按规范执行。
如后续出台新规定或更新规定,将再予以补充通知。
请各研究所、中心遵照执行。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年5月8日物理学院财务制度汇编(2015年5月8日发布)第一章经费报销一、报销审批程序(一)所有经费支出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原则上不得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代替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三)报账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制各类报账单据,注明所报内容、经费代码、结算方式、对方单位等信息,并须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如有更改须财务经手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所有票据严禁他人代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
(五)报销日常办公经费的票据时限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报销科研经费等有项目执行期限的经费,超过业务期限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六)借款业务责任人必须是本校在职职工。
二、各类票据报销要求(一)票据须真实:提供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业务真实、内容合法,票据必须由税务或财政监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内容须填写齐全,并须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不得挖、擦、刮、补,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须相符。
(二)票据验真管理:1.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要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2. 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票面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票据,报销时须附发票验真结果单。
3. 对因提供虚假票据被学校列入黑名单的业务单位(名单将定期在财务处网站上公布)出具的票据,报销时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附发票验真结果单。
发票验真在财务处主页点击“发票真伪查询”链接进行查询;报销时须打印查验结果,与发票一起作为原始报销票据。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研究中心和试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购置原则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遵从合理有效、公开公平、安全节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购置流程第四条购置计划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以科研项目需要为基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并报经所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采购方式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包含公开招标、询价采购、协议采购等,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评审与审批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需要经过评审与审批程序。
评审由专业人员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由医院相关领导负责。
第七条合同签订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需要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交货期限。
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务部门批阅。
第八条拒绝接受送礼行为医院严禁任何形式的送礼行为,员工在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过程中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礼品、请客等。
第三章质量监控第九条供应商评价医院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等进行评估,保证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质量可靠。
第十条检验验收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在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医院应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科学、严格的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档案,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记录与统计医院应建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记录与统计制度,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台账管理和定期统计分析。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医院应依据科研项目的需求,科学合理编制仪器设备购置的预算,并依照预算进行资金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审批仪器设备购置的资金需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预算审批程序,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钱掌控医院应建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本钱掌控机制,合理掌控设备购置的本钱,确保科研仪器设备的合理利用。
实验器材采购实施方案
实验器材采购实施方案一、前言。
实验器材是科研实验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对于科研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器材采购实施方案,以确保实验器材的采购工作能够高效、规范地进行。
二、采购需求分析。
1. 确定采购需求,首先,需要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和实验需求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明确实验器材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所需数量。
2.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实验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预算、供应商选择等内容。
3. 资金保障,确保实验器材采购经费的充足,合理分配预算,以满足实验器材的采购需求。
三、采购流程。
1. 供应商选择,根据实验器材的具体需求,对市场上的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 询价比较,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比较各家的报价和产品质量,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3. 签订合同,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合作细节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实验器材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4. 采购执行,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实验器材的采购工作,确保实验器材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四、采购管理。
1. 采购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质量检验,对采购的实验器材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实验室的需求。
3. 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五、采购验收。
1. 实验器材验收,在实验器材交付后,对实验器材进行验收,确认实验器材的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验收报告,并及时向供应商反馈验收情况。
3. 异议处理,如发现实验器材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实验器材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注重效益和节约办学成本。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审核用户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等。
第六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编制。
第七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调研与论证、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协助做好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论证与申购第八条计划购置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进行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预算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且必须有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计划购置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仪器购置项目实施方案
仪器购置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对于仪器设备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当前的科研、医疗、生产等领域,仪器设备的作用愈发重要。
因此,本项目旨在为公司/实验室/医院等单位购置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日常工作和研究的需求。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实验周期,提高产出。
2. 提高科研水平: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实验条件,提高科研水平。
3. 保障质量安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仪器设备配置,优化资源利用,降低成本。
三、项目内容1. 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生产设备等。
2. 项目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购置数量和型号。
3. 项目预算:根据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购置预算。
4. 项目进度:确定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需求调研:对公司/实验室/医院等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明确购置的具体类型和数量。
2. 市场调研:对市场上各类仪器设备进行调研,了解各种设备的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
3.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调研和市场调研的结果,制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包括购置的具体型号、数量、预算等。
4. 确定供应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购置的具体品牌和型号。
5.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采购实施: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仪器设备的采购实施。
7. 设备验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8. 设备安装调试: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9. 培训使用:对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10. 形成档案: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和使用记录。
五、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1. 项目管理:设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和进度跟踪。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科研机构仪器采购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仪器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科研机构作为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组织,需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仪器设备来支撑科研工作的进行。
仪器采购管理是科研机构日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科研机构仪器采购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2. 采购需求的确定科研机构在进行仪器采购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和目标。
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2.1 科研目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能够支持科研目标的实现。
科研机构需要明确其当前的科研方向和目标,确定所需的仪器设备类型和规格。
2.2 预算和资金来源科研机构需要根据预算情况确定仪器采购的资金来源,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采购的规模和金额。
在确定采购计划时,需要确保所选仪器设备的价格符合预算要求。
2.3 建议和需求调研科研机构可以通过调研和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研究人员,获取针对仪器采购的建议和需求。
这些建议可以帮助科研机构更准确地确定仪器采购的需求和目标。
3.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科研机构在进行仪器采购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评估。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的主要步骤如下:3.1 市场调研科研机构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到目前仪器设备供应商的情况,收集相关的供应商信息。
3.2 技术比较和评估科研机构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对不同供应商的技术能力进行比较和评估。
可以通过查看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参观实验室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3.3 质量评估科研机构需要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查看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或者与其他机构进行交流,获取相关信息。
3.4 价格评估科研机构需要评估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价格,选择符合预算要求、具有较高性价比的供应商。
3.5 合作协议签订科研机构在选择供应商后,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作协议中应包括采购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等重要信息。
4. 采购流程管理科研机构在进行仪器采购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进行管理,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按要求应在甘肃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有关项目,均应在省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征得甘肃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其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各项采购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供应商和中标单位。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的原则。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要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各项采购工作坚持招标优先,公开招标的原则。
因行业特点或供应商过少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制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论证,尽可能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
提高资金和设备使用效益。
同时要努力利用网络手段提高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
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程参与和监督。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LanzhouUniversity
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
学校加强宏观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学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4、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6、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8、选型和技术指标。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保证、皮实耐用,性能价格比合理。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兰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计字[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政府采购正文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院属各研究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二00二年六月六日附件: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家集中采购、院(部门)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第三条科研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我院研究单位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装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六条科研装备采购机关是指院直属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为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简称研究所)。
研究所应根据科研装备采购目录分别进行集中、统一和分散采购。
集中和统一采购一般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可由研究所独立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执行。
第七条综合计划局作为院科研装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科研装备采购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直接商务活动。
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科研装备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对纳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协助组织集中采购;对纳入院统一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组织统一采购;监督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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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 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办法是对《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货物和服务采购中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的专门规定,旨在通过修订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及各类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特殊教学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货物(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软
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用途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凡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均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具体措施
(一)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即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指定的电商平台采购、定点采购等)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切实认真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等事项,按照《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通过学校OA 协同办公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提交、审核、备案(含成交结果公示),结合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结果评定、合同签订、验收、资产入库、付款、履约评价、材料存档等工作。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即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审批。
(二)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大宗物资采购论证的起点标准为40 万
元,但属于学校立项的预算经费项目(如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学校重点发展项目等)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仍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整体项目组织论证。
(三)简化进口设备采购程序。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必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不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而由学校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论证,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推荐权。
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用户可以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一人数的技术专家,其余专家应从“兰州大学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 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未达到学校科研设备集中采购限额100万元的,由用户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安排实施。
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纪律的回避规定。
(五)分类简化采购方式的审批手续。
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用户单位结合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商定采购方式并参照学校相关采购工作流程按《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但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
仪器设备,用户单位须通过学校0A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学校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核准,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招
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备案后,即可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金额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用户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校内会商意见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及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核准,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审批备案后,即可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审批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六)扩大设备验收自主权。
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中签订了采购合同的,相关验收资料需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内控要求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确保用好用足政策;完善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明确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做好权责制衡,确保学校采购工作健康运行;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受理供应商质疑和举报,确保
采购活动合规合法、公平公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对简政放权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效果评价,对采购过程规范性、效率提高情况、履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评估,确保“物有所值”。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保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
切实充分做好采购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完整可行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项目合法合规高效有序实施。
用户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同机制、监督机制等在内的保证本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运行和制衡机制。
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并应以记实方式记录集体决策过程。
对于重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内容或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
用户单位应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痕迹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可追溯,应将涉及到的调研材料、立项材料、论证材料、会商材料、评审材料、采购活动记录、验收材料、履约评价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真实、完整留存,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
档案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归档或备案。
用户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签署和备案手续。
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存档,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及评价结果反馈登记,并及时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但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供应商履约评价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立项、论证、审核、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论证、采购需求核定、采购计划编制督查督办、合同签订、验收、资产入库、履约保证金交纳及退还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经费管理、采购预算管理(含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管理等)、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做好相关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优化和落实。
(四)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的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活动实施与财务、资产、用户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针对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项目)、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供应商评
价等环节的管理。
对相关质疑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回复;对发现的校内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纪行为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五)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多种手段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防范廉政风险。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且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以新发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