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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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三篇)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三篇)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X,现住于XXX。

本人特此向贵庭提交起诉状,请求依法处理下述纠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____年,我与被告YYY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我进行一处住宅的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24年完工。

然而,自工程开始至今,被告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工程进展缓慢,难以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和进度。

于是,我不得不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 工程进展缓慢: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24年完工,但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工程仍未完成。

被告一直以来都没有提供充分的解释和合理的理由,造成了工程进展的严重延误。

2. 工程质量不达标: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应满足相关的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被告使用了低质量材料和设备,施工质量明显不达标。

如墙面出现开裂、地板铺设不平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日常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 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履行,已构成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我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要求贵庭判决如下: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尽快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我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将在庭审过程中由我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3. 要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证据作为原告,我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1.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该合同将证明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工程进展记录和照片:我将提供工程进行过程中的记录和照片,以证明工程进展缓慢、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存在。

3. 相关专业人士鉴定意见:我将请相关专业人士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鉴定,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文尊敬的XXX法院:我系原告XXX,因本案需要向贵院提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特向贵院提交起诉状如下: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按时完工,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相应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XXX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交付工程,原告则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根据合同,被告应按照工程计划安排施工,但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无故延迟工程进度,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展,并且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快工程进度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但被告始终没有给予合理的回应和解决方案。

三、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完工,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然而,被告延期完工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被告自身原因导致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四、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贵院判令被告按时完工,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证据清单1、建筑工程合同及附件一份;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往来、函件、通信等文件;3、相关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

特此申请。

原告:XXX年月日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文(二)尊敬的法院:原告【姓名】系中国【国籍】公民,现年【年龄】岁,住址为【住址】,联系电话为【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系中国【国籍】公民,现年【年龄】岁,住址为【住址】,联系电话为【电话号码】。

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系因与被告之间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一事产生的纠纷。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事实陈述【建筑工程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为【签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高院、省高院:建工设计合同纠纷争议要点与裁判观点

最高院、省高院:建工设计合同纠纷争议要点与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争议要点与裁判观点——以最高院及地方高院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设计合同无效1、没有、超越资质,合同无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

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最高院在“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嘉珀公司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和昌公司亦应对取得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最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另外,“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的认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资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有效。

2、未依法招投标,合同无效“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安徽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十三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逐条解读第三⼗三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逐条解读第三⼗三条作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条⽂内容】第三⼗三条⼈民法院准许当事⼈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质证。

【条⽂解读】本条原条⽂为原《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本次修订中本条⽆修改。

以⽂本⽂义进⾏解释,本条系对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鉴定的具体内容、实施鉴定相关要求等三个⽅⾯进⾏的专门规定。

第⼀、本条规定了当事⼈提出鉴定申请后,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前者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意思⾃治原则,当事⼈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后者则明确了⼈民法院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权,有利于法院对案件审判期限进⾏掌控。

第⼆、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期限等鉴定内容,由⼈民法院根据当事⼈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

鉴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程造价鉴定、⼯程质量鉴定以及⼯程修复费⽤鉴定等。

鉴定的范围则是指在确定鉴定事项后,进⼀步明确需要鉴定的⼯程范围(整个⼯程或者其中的某⼀部分),且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鉴定的只是双⽅有争议的部分。

对于鉴定期限,同样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及鉴定的复杂程度由法院视情确定。

第三、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在⼈民法院的组织下经过双⽅当事⼈质证,经过质证后的鉴定材料才能成为鉴定意见的依据。

根据此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双⽅当事⼈应当将相关鉴定材料先提交法院,由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后再转交鉴定机构,这样就以经过质证程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检验的鉴定材料来确保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础。

从法律体系来看,本条由《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次规定,系在总结归纳以往关于⼯程价款司法审价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程序、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规范法律要求、统⼀裁判尺度、提⾼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最⾼⼈民法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2020年5⽉28⽇,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2021年1⽉1⽇实施。

与此相配套,2020年12⽉29⽇,最⾼⼈民法院废除了部分司法解释,颁布了⼀系列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

就《民法典》建设⼯程合同部分来讲,废⽌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即《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与《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代之以2020年12⽉29⽇颁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共45条,全⽂约5000字。

该司法解释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整合在⼀起,与原来规定相⽐,内容修改整体不⼤。

新⼯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有如下三点,最重要的修改是第三点:1、在司法解释第1条增加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效”的规定。

当然,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2、在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将垫资与⽋付⼯程款的利息计算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3、在司法解释第41条将承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6个⽉修改为18个⽉。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7个⽅⾯: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分类序号主要内容对应的条款1合同效⼒问题第1-7条2⼯期问题第8-11条3⼯程质量问题第12-18条4⼯程计价结算、垫资和⽋付⼯程第19-27条款问题5⼯程鉴定问题第28-34条6⼯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第35-42条7实际施⼯⼈及其他问题第43-45条⼀、合同效⼒问题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被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被申请人(原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一、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号:[法院受理案件编号]三、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全称]审理。

四、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案情概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具体建设工程合同名称或项目名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于[提起诉讼日期]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受理日期]立案受理,案号为[案件编号]。

(二)、管辖异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等原则。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被告住所地原则:申请人的住所地为[申请人住所或注册地址],不在贵院管辖范围内。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原则: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合同履行地具体地址],亦不在贵院管辖范围内。

因此,根据“合同履行地”原则,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双方未就管辖问题达成补充协议。

因此,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原则。

综上所述,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全称]审理。

此致[受理案件的法院全称]申请人(被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注:以上内容只是基本的框架和条款,仅供参考,实际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

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对最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均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意味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和建设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且附着于不动产主体部分,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范本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范本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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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关于XX项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申请
二、
尊敬的XX法院/仲裁委员会:
我方作为XX项目的承包商(或业主),与XX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合同纠纷。

在此,我们特向贵院(或贵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解决以下问题:
1. 合同履行情况:请贵院(或贵委员会)查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以及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

2. 工程质量问题:请贵院(或贵委员会)调查XX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以及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

如有必要,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 工程进度问题:请贵院(或贵委员会)调查XX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的
情况,以及拖延工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 工程款项支付问题:请贵院(或贵委员会)调查XX公司在支付工程款项方面是否存在
拖欠、少付等情况,以及具体情况。

5. 其他相关问题:请贵院(或贵委员会)调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争议事项,并依法作出裁决。

为了便于贵院(或贵委员会)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我们已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

我们将在收到贵院(或贵委员会)的通知后,及时提交这些证据材料。

在此,我们恳请贵院(或贵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有需要,我们将积极配合贵院(或贵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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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江苏地区非常常见,给予审理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特编写本指南,以便能够更加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1. 受理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主张的合同标的额超过本院一审管辖标准的限额。

(2)原告所主张的标的额没有超过本院一审管辖标准的限额,但属于质量纠纷等特殊情形,或者当事人一致要求本院受理。

2. 受理材料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的申请书、合同与附件、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审理。

3. 受理后的程序经过合法的检测手续和流程,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立案,并通知被告提供答辩意见书。

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或调查取证。

三、证据的采信1. 书面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书面证据作为主要证据载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对书面证据进行细致地审查,并予以采信。

2. 证人证据若案件争议事实有证人能够证明的,法院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进行讯问和质证。

法院需要将其口供转换为书面证据并和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核查。

3. 鉴定意见就涉及技术问题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委托专家鉴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供专业且准确的鉴定意见。

4. 电子数据在现代建设工程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法院对电子数据的采信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

四、典型案例1. 工期争议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法院应当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工期争议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裁判。

2. 施工质量纠纷案件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时,法院应当及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6篇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6篇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6篇篇1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X元及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位于XXXX的住宅楼,合同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有XXX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清单: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及合同总价;2. 付款凭证若干份,证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3. 催款通知若干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4. 违约金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证人名单:1. 证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

2. 证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备注:1. 本起诉状副本一份,已送达给被告;2. 本起诉状相关证据已随案移送贵院;3. 本案证人已通知到庭。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起诉状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起诉状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起诉状原告:被告: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XXXXXXXX(简称原告),被告XXXXXXXX(简称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现向贵院提起起诉,就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事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给予公正判决。

现将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请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姓名:XXXXXXXX2.被告姓名:XXXXXXXX3.案号:XXXXXXXX4.本案争议事项: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双方约定被告将进行XXXXX工程的建设,合同金额XXXXXX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然而,事实上被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下:1.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结构存在明显缺陷;2.使用劣质材料进行施工,明显降低了工程质量;3.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安全隐患丛生;4.工程竣工后,被告未进行相关验收手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上述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在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以及责任追究方式。

被告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对工程质量问题不予处理,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及诉请: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进行重新修复,确保符合相关标准;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以及贵院认为对维护公共利益有利的其他裁量权事项。

四、证据原告拟提交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2.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相关工程施工照片及视频;4.成本及修复费用证明;5.其他相关证据。

包工头法院起诉申请书模板

包工头法院起诉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XXX,作为XXX项目的包工头,现就以下事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一、案情概述1. 我与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X年X月X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我为甲方承建XXX项目,工程款为XXX万元。

2. 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然而,甲方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至今尚有XXX万元未支付。

3. 我多次与甲方沟通,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

4. 鉴于甲方违约行为,我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诉讼请求1. 判令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XXX万元。

2. 判令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判令甲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而我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2.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请求贵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工程验收报告3. 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4. 我与甲方沟通的录音、录像资料5. 其他支持我诉讼请求的证据五、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1. 送达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2. 联系人:XXX3. 联系电话:XXX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201X年X月X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受理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我要对咱们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为啥呢?我觉得这里面可大有讲究呢!首先吧,我得说说这个合同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啊,它不像一般的合同那么简单。

从我的经验来看,这种合同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太多了,比如说工程地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等等。

就拿工程地点来说吧,这可是个关键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地点在确定管辖方面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呢。

我看到这个案子目前是在咱们这儿受理的,但是呢,我觉得不太合适。

你想啊,这个工程的大部分实施地其实是在[另一个地区名称],而不是咱们这儿。

我觉得这就像是你要找一个离家近的地方解决问题一样,对于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工程主要实施地解决会更加合理,因为那里有着更多直接相关的人和事,证据也好收集,证人也更容易到场之类的。

而且哦,我还查看了一下合同里面的条款。

我发现里面有一些关于争议解决地点的暗示性条款,虽然不是特别明确,但我认为也是值得考虑的。

我觉得这些条款如果仔细琢磨的话,其实更倾向于在[另一个地区名称]解决纠纷。

我知道可能有人会说,在这儿受理也没什么大问题呀。

可是呢,我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特殊性。

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儿,毕竟涉及到的金额可能很大,工程的周期又长,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

要是在一个不太合适的地方审理,我总担心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审理的效率呢。

在写这部分的时候,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详细阐述理由哦。

比如说有没有特殊的当地政策或者行业惯例之类的,都可以加进来。

这部分其实还蛮简单的,但别忘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哦。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上诉状8篇

建设工程合同上诉状8篇

建设工程合同上诉状8篇篇1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商,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 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3. 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4. 请求确认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1.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明确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2. 关于违约金及赔偿金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一审判决未明确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3.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未明确确认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导致上诉人在工程款追收方面面临困境。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 审判组织不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审判决未明确显示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一审判决未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导致上诉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问题。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XX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X年XX月XX日篇2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项大型建设工程,因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寻求建筑工程纠纷调解的请求书

寻求建筑工程纠纷调解的请求书

寻求建筑工程纠纷调解的请求书尊敬的建筑工程纠纷调解委员会:我是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公司在此向贵委员会提出建筑工程纠纷调解的请求。

经过与其他合同方的充分沟通和多次协商,我们发现目前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存在以下纠纷:1.关于工程进度延误的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按照进度计划实施项目。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严重拖延工期,无故推迟工程进度。

我公司已多次书面提醒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但未得到有效回应。

2.关于质量问题的纠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例如:墙体砌筑不牢固,存在空鼓、开裂等情况;部分装饰材料与合同约定的不符;防水工程存在泄漏情况。

这些质量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整体质量和使用效果。

3.关于支付问题的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80%作为预付款,可是承包商未按时按量完成工程,拒绝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竣工报告和验收材料。

由于工程进展缓慢、质量问题严重,我公司对尾款支付存在顾虑。

基于上述情况,我公司请求贵委员会尽快启动建筑工程纠纷调解程序,并请求以下解决方案:1.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并按照进度计划加快工程进度。

2.要求承包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要求承包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和验收要求的竣工报告和验收材料。

4.质量问题解决后,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希望贵委员会能够积极调解,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维护合同的正当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我公司愿意全力配合贵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接受贵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对于本纠纷的调解请求,我公司郑重声明: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参与调解,切实履行我公司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我们坚信,通过贵委员会的调解,本纠纷一定会得以妥善解决,达到各方的合理诉求。

最后,在这里再次表达我公司对贵委员会的衷心感谢,期待得到尽快回复并安排调解事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该案例旨在为处理类
似争议提供参考,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
内容:
一. 案件背景
某建设单位与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后者负责某商业综合体的设
计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最终,建设单位
将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二. 争议焦点
1. 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设计进度严重滞后,影响整体工程进度;
3. 设计变更未经过合理程序,增加了建设成本。

三.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设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服务,且未在约
定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构成违约。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问题,虽然设计公司有权提出变
更建议,但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工程设计合同,并要求设计公司赔偿建设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 案例意义
此案例明确了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强调了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不能擅自
行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 结语。

建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建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建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呀!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写这个申请书呢,就是想和您说说建工合同管辖权这事儿,我心里可真有不少想法呢。

您知道的,这个建工合同啊,可不像咱们平常那些小合同那么简单。

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可复杂啦,什么工地啦、工人啦、建筑材料啦,到处都是事儿。

我觉得现在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好像有点不太对劲儿呢。

我为啥这么说呢?您看啊,这个建工合同从一开始签订的时候,就有很多特殊的地方。

我们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其实就有一些关于纠纷处理地点的暗示,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写出来,但是大家心里都有个小九九。

比如说,我们这个工程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具体地点]完成的,所有的工人都是从那个地方招来的,建筑材料也大多是在当地采购的。

那从情理上讲,如果有啥纠纷,在这个和工程最紧密相关的地方解决不是更合适吗?就像咱们自己家里东西坏了,肯定是找离得近的修东西的地方来处理呀,这多方便呢。

而且啊,我了解到的法律规定里,对于建工合同的管辖权也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因素。

我觉得这些因素在我们这个案子里都指向了另一个更合适的管辖地。

我不是在这儿跟您胡搅蛮缠哦,我是真的认真研究过的。

我觉得现在这个被确定的管辖地,就像是一个陌生人硬要插进我们这个和工程紧密相连的小世界里一样,怎么看都觉得别扭。

我呢,也是一个很讲道理的人。

我知道法院您这边处理事情肯定也是按照规定来的。

但是我真的觉得这个管辖权的事儿要是不弄清楚,对我来说就像心里有个大石头堵着一样。

我每天都在想这个事儿,想着要是在一个不合适的地方处理这个建工合同的纠纷,那得多麻烦呀。

可能证据找起来不方便,证人来一趟也费劲,到时候这案子办起来拖拖拉拉的,对谁都不好呢。

我还想跟您分享一个小想法哦。

我觉得这个管辖权的确定啊,就像是给这个案子找一个最适合它的“家”。

现在这个被确定的地方呢,就像是一个虽然看起来还不错但是其实不太合身的衣服,而我觉得[我认为合适的管辖地]才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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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至最高院
答辩人: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X工程处
答辩人: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山西某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X工程处、
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提出答辩意
见如下:
1、答辩人严格依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山西某某建筑
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拖延工期,造成工程逾期竣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工期约定:“本工程自2021年12月5日开工,
于2021年4月30日竣工。

”第6.2条关于工程价款规定“双方约定本合同按进度付款。

乙方进场后付合同价款10%,基层完工付30%,面层完工付40%,竣工验收后付10%。

”根
据证明材料显示的事实是2021年12月
20日答辩人支付超出10%的进场费,完全履行了某笔支付义务,至此之后陆续支付
的费用并非严格依照合同比例进行。

造成此事实的原因并非答辩人故意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而是某某公司对于工程报价义务的不作为造成。

在施工过程中,某某始终未提交任何
书面材料报进度价款,答辩人根本没有材料可以依据并按约定比例付款。

对于非严格依照
合同比例支付的后续款项,答辩人是有权利不予支付,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促成合同实
现目的还是善意进行了部分支付目前总共已经支付450万人民币。

因此,工程逾期的违约
责任在于某某,而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 4.1条约定“按照双方约定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按乙方结算总值奖乙方5%。

若工期延期一天,则罚乙方结算总值的 0.5%按此处罚,
每一天类推”,该条款合法有效,某某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120天的违约金。

约定竣工期为2021年4月30日,实际竣工期为2021年9月1日。

首先,该违约责任条款是答辩人与某某自愿订立,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自愿原则,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该违约责任条款的性质属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以损失多少为衡量基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条某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
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答辩人与某某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方式是此条款某种方式,即根据违约情况向答辩人支
付一定数额,在本案中,“违约情况”为120天的工程逾期,“一定数额”是结算总额的0.5%每天类推。

所以本案不是本条款后半段规定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的情况。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某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
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法律认可合同当事人约定迟延
履行违约金,所以本案关于工程逾期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对于某某公司认为的“违约
赔偿责任应当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一致,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答辩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采信。

因为某某公司的观点仅仅是在补偿性违约
金情况下才可以以损失额为确定标准,而某某公司的观点与本案案情无关,所以不能成为
拒绝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正当事由。

3、答辩人认为工程总造价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仅仅支7,257,502.89元人
民币。

首先,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应当为价款支付依据。

其次,关于取费问题,双方
在合同中已协商约定对人工费上调至70元,而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故此,这
1,006,946.61元人民币取费费用按合同约定应不予支付,而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酌情认定的50万价款无法律明确依据,并不能计入工程总价款。

再次,关于税金,答辩人
将此分包工程的税款含入答辩人总承包工程的税款内代缴为缴纳,并有完税凭证加以佐证,某某公司只有分包工程价款收据而没有缴税凭证,因此,该税金不应给付给某某公司。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如下:某、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申请再审人某某公司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第二、判决答辩人仅承担某某公司工程造价款 7,257,502.89元人
民币。

第三、判决某某公司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共计4,354,501.734元人民币。

第四、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X工程处
答辩人:太原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附:1、答辩人营业执照共2份
2、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答辩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
4、律师证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介绍信1份
6、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
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8、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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