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2010] 20号--关于矿区公共场所禁烟的通告(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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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 ‟20号
关于矿区公共场所禁烟的通告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单位:
5月31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禁烟日,值此“禁烟日”来临之际,公司决定自4月30日起在矿区公共场所禁烟。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范围
1、办公楼内公共区域的走廊、楼梯间、会议室、办公室(2人以上公共办公室);
2、各井口及其附近50米范围,含主井口、主井皮带走廊、副井井口房、副井地下通道;
3、职工单身公寓走廊、楼梯间、洗衣间、电视放映室、值班室、库房等;
4、火工品库内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含值班室);
5、职工食堂餐厅、操作间;
6、煤场及其装车仓附近100米范围;
7、职工浴室室内;
8、各类仓库、储物材料场及其附近100米范围;
9、机修车间、副井绞车房、变电所、压风制氮房室内及其
室外100米范围;
10、其他公共区域。

二、设立吸烟区
1、各办公楼内的卫生间为公共吸烟区;
2、各楼层专门设立的吸烟区。

三、设立标识牌
由后勤服务队负责禁烟区与吸烟区标识牌的统一悬挂或张贴,党群工作科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违规处理
1、在公共场所吸烟,每吸一支烟罚款10元;
2、乱扔烟头,每个烟头处罚10元。

本通告自2010年4月30日起执行。

敬请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相互监督,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健康,自觉遵守本通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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