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详细)

一、最先到国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1、填写三份表格,《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此表中发票数据采集情况,须填写最后一次购买发票后的已开发票号段,作废发票号段;

3、《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写明注销原因;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销当月的税收申报情况。

5、以上表格填好交税务专管员签字;

6、专管员签好字后交到办事大厅柜台办理注销事宜,注销税控盘和发票领购本,以及结清所有的罚款和税款,办好后交科室科长签字,然后再交由税务专管员办理,国税专管员会回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然后专管员会打印出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国税核税通知书(开业至注销时期核税情况)。切记一定要保管好这两份文件原件,而且至少复印5份保留,以备后面的部门使用。原件一定都是自己留着。

二、地税注销手续:

1、所需资料:《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国税核税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在地税购买发票的,必须交回发票领购薄,并缴销所有发票。

2、将上述资料全部提交地税专管员,专管员会根据国税核税通知书,

重新计算你单位应该缴纳的税费总数。

3、当专管员算出你应交数与实交数不一致时,就必须先拿上专管员计算的税费表到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去补交税费。

4、补交好后,带上税票到专管员处填写注销申请表,交于科长签字盖章,然后交于专管员,再15个工作日之后找专管员拿注销通知单。最后专管员会打印一份《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给你,此资料原件一定要严格保管,并复印几份,后续注销程序都会需要。

三、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1、国地税注销后,拿上国地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你所在区对应的工商所去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2、按照工商所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签字上交,然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上交缴销。工商所收了相应资料后,然后过五个工作日后工商所会发于你工商注销通知单。此通知单也一定要记到复印四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手续

1、带上国地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工商注销通知单到区所在政务中心对应窗口交上上述资料注销组织机构代码。

2、窗口会给你回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注销通知单。保管好此份通知单,并复印三份。

五、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1、准备资料:国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工商注销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注销通知单、身份证,以上均需复印各两份,同时备好原件。

2、按照银行要求在相应的注销表格上签字盖章即可。

3、然后等待银行的注销电话,即完成相应的注销手续。

六、最后在银行致电完成账户注销后,去公安局注销相应的印章。注:以上为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均需带上相应的印章,以及身份证原件,同时所有的资质资料原件最好是都复印上两份以上,以留备用。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德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印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备注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类 1.4(共2页)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4(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 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 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 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 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 注销须知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操作流程

房屋登记办法 操 作 流 程 (试运行) 攸县房屋权属与市场管理中心

目录 一所有权登记 1 初始登记 2 转移登记 3 变更登记 4 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 一般抵押权登记 2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5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6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7 抵押权注销登记 8.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9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三地役权登记 1 地役权设立登记

2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其它登记 1 更正登记 2 异议登记 3遗失登记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所有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1)程序 测绘受理实地堪查测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A 私有房屋(自建)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5 房屋测绘报告; 6 白蚁预防证明 7 询问表; 8 其它必要材料。 含:a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薄;b 委托书;c 非本地户口需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B 单位自建房屋 1 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明;

5 立项批文; 6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红线图; 8 施工许可证; 9 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表、核验证明书); 10 房屋测绘报告; 11 白蚁预防证明; 12 询问表; 13 其它必要材料。 含:a 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 b 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 转移登记 (1)程序 查档实地堪查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图纸(测量报告) 6 堪查表;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 坐落于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或登记证明编号)为。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办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证明。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办理程序:(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 (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核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填表范例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350200×××××××××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注:填写出资人名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厦门市湖里区××服装店(商事主体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注:由出资人盖公章) 201X年X月X日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房屋注销证明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 : 坐落于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抵押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办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

/证明。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4、权属登记申请书。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办理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

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 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 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要标准化 (一)、项目的名称、性质及编号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2、编号: (二)、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30日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 行政许可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具备登记发照条件的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四)法定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具备登记发照条件的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五)实际实施主体 辖区工商所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七)、重要说明事项(无)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流程标准化 (一)、受理地点 辖区工商所

(二)、窗口职责 受理审核发放核准注销通知书 (三)、工作流程图(无) (四)、法定时限和依据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办结时限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标准化 (一)、前置条件(无) (二)、必要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不予批准情况(不符合法定形式) (五)、收费事项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来宾工商所),(金海工商所),(八一工商所),(迁江工商所),(蒙村工商所),(小平阳工商所) 五、投诉电话:(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原件2份:(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或省律协网站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注销的,应当事先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撤回备案手续。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应当暂缓注销;待违法违规调查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但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 (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f13680169.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三)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7f13680169.html,)或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f13680169.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和下载,。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哪些情形须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哪些情形须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三、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知识延伸: 申请房产登记应注意哪些事情: 1、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6、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7、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8、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注销 从银行开始、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到营业执照。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结清税款。 4、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5、税务机关通过以上审核(查账),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注销必须本人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到时候要回收营业执照正、副本,会给你一个注销单子,在到质监局凭注销单子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时候要回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最后拿到税务登记证到国地税去分别注销国税和地税。最后国地税会给你一个注销单,你在把注销单缴到工商局的税务中心。 注销:先到国、地税交清税款。申请注销国地税。然后才到所属工商所交清工商管理费后才办理注销。 国税:(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注销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如果刻了公章,还带上公章,(公章上缴到工商局) 到你到处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 填一份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表格, 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交给工商部门, 就完成了注销手续了。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61230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

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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