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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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现代经济法20世纪20年代首先在德产生,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通过法律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提问——民法的概念

比较——民法的概念没有争议,已形成共识;经济法概念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因在于:经济法产生晚;无统一法典;对国家与经济的关系的认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取广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

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含义:

1.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比如税收关系、审计关系、会计关系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2.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高度社会化,市场经济的运行逐渐出现很多问题:自由竞争导致垄断、经济危机等,这些靠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行,于是产生了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的经济法。既然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那么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不属经济法调整对象。

3.调整目的: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经济法是由许多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群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问:一个苹果两个孩子分,怎样不打架)是国家在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以及市场主体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合伙等)、公民个人等。这种关系具体是指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者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财务、会计等)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公司法》、〈破产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国家在管理国内市场和参与国际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离不开竞争,竞争会导致垄断(例如:微软公司案,12月6日,倍受关注的韩

国公司诉微软垄断案件尘埃落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在180天内在韩国提供两个版本的Windows,一个版本必须剥离Media Player 和Windows Messenger,另一个必须提供网页链接以便消费者下载竞争对手的软件。对微软公司处以3200万美元罚款。因此案是微软在亚洲遭遇的第一桩反垄断案件,目前此案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国内企业和专家对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说:“微软捆绑策略是‘看人下菜,区别对待’。对于像欧美、韩国这样法律相对完善,当地竞争对手又反对强烈的,就收敛一些;而对于那些相关法律欠缺,类似中国这样的国家,当地企业又相对弱势,不团结,反对声音也小的,就加快推进的速度。”)。有正当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例如:假冒伪劣商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扰乱市场济秩序。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这是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来说,由于电子信息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国际市场形成,各国在对本国经济调节的同时,必须考虑国际关系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所以要参与国际市场,其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由经济法来调整。具体来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3、宏观调控关系:建立宏观调控体系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经构失调,优化资源的配置。《证券法》《审计法》《税法》《会计法》等。比如贫富差距悬殊,可以通过税收来调整。从1993年6月开始,针对当时经济运行中的“过热”现象(有通货膨胀趋势),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从而在1996年实现了“软着陆”。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转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扩大投资需求;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等)。突现了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功能。

非典时期,中药材、防护用品、基本生活食品市场涨价,银花由80元涨到522元,

涨幅高达5.5倍多,84消毒液也价格升势凌厉。各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将部分中药材和消毒剂列入价格干预商品,对本省生产的商品在生产、流通、零售环节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行最高限价,对违规的经营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价格暴涨势关很快受到遏制。这是依据《价格法》进行的价格干预措施。

利率调整决定权:从1996年到2002年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8次降低存贷款利率。从而及时遏制或减缓了通货紧缩的形势,增强了国民经济的协调性,2005-2006年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八条”、“国六条”……

4、社会保障关系: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大锅饭”了,但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面,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强制性再分配。如《劳动法》《保险法》等。

(三)经济法律体系:

1、市场主体法: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国外一般按照对企业的财产责任分类进行立法: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等。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只有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只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市场经济以来,与国外接轨,出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法:关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即调整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消法〉(保护弱者),《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广告法〉〈合同法〉〈票据法〉等

3、宏观调控法:关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银行法〉、〈价格法〉、〈统计法〉等。

4、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主要调整国家为保护人权、保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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