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2024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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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合同 关系得以终止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课件
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律关系 • 合同法基础知识 • 公司法基础知识 • 竞争法基础知识 • 劳动法基础知识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综合性
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如财政、 税收、金融、竞争等,具有高度 的综合性。
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 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社会本位的 思想。
04
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 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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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者集中等类型。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垄断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刑事 责任则是对严重的垄断行为进行的刑罚制裁。同时,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宽恕制度,鼓励
违法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济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 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包括纳 税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等。
03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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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 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等。
06 其他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CHAPTER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股东权益保护
法律对股东权益提供保护, 如股东知情权、质询权、 提案权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并。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和履行相关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 立方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依法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依法终止经济法律关系,消灭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依法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或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民事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并 分析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01
产品质量的定义和标 准
明确产品质量的含义和评价标准,包括 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并 介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和标准 体系。
02
04 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
合同概述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be17ba72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ae.png)
《经济法》考试大纲(54学时)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古代经济法(概念起源)、现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体系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2.1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2.3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经济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行政途径、仲裁途径、司法途径)、经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4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责任和特征、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我国法人的法定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三章财产所有权3.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3.3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公司法的概念5.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和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等 )和程序、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和义务、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5.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法定资本、公司章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关联关系及其决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股东诉讼)5.5 公司债券(不重要)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5.6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不重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公积金、股东利润的分配)5.7 公司合并与分立(不重要)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5.8 公司解散和清算(不重要)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5.9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不重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管理机构)7.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7.4 外资企业法 (不重要)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 和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8.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利润和亏损分配(方式)8.4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8.5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清偿责任的性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8.6 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8.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8.8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可以交易)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8.9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9.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不重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9.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变更9.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9.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1 破产概述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1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10.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10.4 和解与重整(的概念)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重整的申请、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10.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及其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律制度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和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别、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1.2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构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有欺诈行为重点)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不重要) 著作权和仲裁不考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14.2 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职务发明的概念、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原则、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4.3 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优先权原则)、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5.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6.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的概念、要约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6.3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6.4 合同的履行合同内容缺陷补缺规则、双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撤销权(什么时间行驶) 的概念)16.5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的先索抗辩权)、抵押(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质押(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留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定金罚则16.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清偿、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方式)、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16.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十六章经济争议的解决16.1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16.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如合纠纷的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16.3 仲裁 (不重要)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试卷样卷《经济法》至学年度第学期期 ( ) 卷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注意: 答案须注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连同答题纸一齐上交 )一、填空(每空格 1 分,共 10 分)1、合伙企业分为 ① 和 ② ,在 ③ 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④ ;二、选择题(以下各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正确,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每 题 3 分,共 30 分)1、公司股东可以 出资。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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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定义: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种类 财物 定义:指具有一定价值,能被人们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物质财富。 种类:货币和有价证券 物:(1)指能为人们所控制、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 生活资料。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如毒品、 赌具等。 行为:定义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现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 活动。 种类:1、经济管理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 3、履行一定义务 智力成果:著作权—著作 ;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权——注册商标
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基本法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般法---制定和修改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制定通过 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政部门制定通过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所制定、颁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惯例
经济法的渊源
思考题: 举例说明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难点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 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例如:购销合同关系、税收法律关 系等即是经济法律关系调控关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使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 求,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实现总 量平衡而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法律的救助和保障。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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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4
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管 理协作关系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5
第五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而 制定的,有关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4
1.1经济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2)
0102宏观调Fra bibliotek关系①财税调控关系;②金融 调控关系;③规划调控关 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 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 控关系;⑦价格调控关系;
⑧涉外调控关系等。
市场规制关系
企业组织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06
1.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 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 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除具备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社会关 系、意志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外,又具有其特殊 性,具体表现为:(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和国家授权单位对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给 予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如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整 顿、吊销营业执照、记过、 降级、撤职、罚款等。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经济法 并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给予的刑罚处 罚。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01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 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 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保护
02 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通过有关
《 经济法概论PPT-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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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
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 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0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一)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 (二)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 • (三)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经济性 • (四)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21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 • (一)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 • (二)违法行为已造成损害事实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22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经济责任 • (二)行政责任 •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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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经济法概述 企业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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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2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有地 震、台风、洪水、瘟疫横行等;社会现象有战争、 罢工、政府行为、自然人死亡等。
18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2)法律行为
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 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5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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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稿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的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经济法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处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状态,那时法律是诸法合一的。
理所当然,诸法之中是包括经济法的。
恩格斯对此曾有过精辟的描述。
他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1很清楚,这正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的情景,也正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
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国家中,经济关系不同,经济法也就各不相同。
1、据迄今史料记载,经济法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该书第四篇是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社会的法制蓝本,共12部分,其中第二部分是“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其内容是就未来社会里“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了规定。
其经济法思想体现为:(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
因此,恩格斯曾对摩莱里的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1842年,法国的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中论述“分配法或经济法”时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其经济法思想表现为:(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2、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P.J.Proudhon)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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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内涵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内容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但是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审计法、会计法、价格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概述2.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调整行政关系。
包括: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刑法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定义1、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新经济行政论: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3、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理解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个集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特征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主要产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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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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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 也称为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 经营行为。
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从 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包括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和经济信息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 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
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 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 过错所造成。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究违 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 故意或者过失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司法原则。
1.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 3.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作用
1.确认、规范和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
2.明晰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其合法权益
3.维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2.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
(1)事件 (2)行为
四、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 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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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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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
【案情】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 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 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
《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 章 内 容 概 要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制度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
1、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
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3、了解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进程。 4、掌握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5、掌握经济法制度体系。
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
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 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
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思考方向】 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 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 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 生的。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 济迅猛发展。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 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 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 3/4的 汽力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 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 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 24%的发电设备、
《经济法基础》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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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学年第学期)专业名称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班级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课堂教学安排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课堂教学安排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课堂教学安排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课堂教学安排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课堂教学安排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②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申报其债权。
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课堂案例分析课堂小结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4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1)合伙:2)合伙企业: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4. 债务清偿:五.入伙与退伙1. 入伙2. 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2. 合伙企业清算复习1. 个人投资企业的特征2. 个人投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1)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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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则与价值取向
经济法原则
经济法原则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等。
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02
经济法历史发展与现状
国内外经济法起源及演进
西方经济法起源
西方经济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业法,随着 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包括公司 法、竞争法、劳动法在内的完整体系。
06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知识产权种类及其特点分析
专利权
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在一定 期限内的独占权,具有独占
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商标权
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具有识别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著作权
商业秘密权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作者的权益,具有精神权利
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
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 经营秘密,具有保密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与合 作,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
阔的空间和更多的资源。
经济法的应对策略
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经济 法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 国内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03
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
价格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
市场主体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义务, 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04
政府监管与宏观调控手段
政府监管职能及机构设置
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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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
现代经济法20世纪20年代首先在德产生,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
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通过法律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
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提问——民法的概念比较——民法的概念没有争议,已形成共识;经济法概念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原因在于:经济法产生晚;无统一法典;对国家与经济的关系的认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此取广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
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含义:1.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比如税收关系、审计关系、会计关系等。
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2.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高度社会化,市场经济的运行逐渐出现很多问题:自由竞争导致垄断、经济危机等,这些靠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行,于是产生了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的经济法。
既然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那么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不属经济法调整对象。
3.调整目的: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经济法是由许多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群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问:一个苹果两个孩子分,怎样不打架)是国家在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以及市场主体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合伙等)、公民个人等。
这种关系具体是指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者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财务、会计等)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公司法》、〈破产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国家在管理国内市场和参与国际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离不开竞争,竞争会导致垄断(例如:微软公司案,12月6日,倍受关注的韩国公司诉微软垄断案件尘埃落定。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在180天内在韩国提供两个版本的Windows,一个版本必须剥离Media Player 和Windows Messenger,另一个必须提供网页链接以便消费者下载竞争对手的软件。
对微软公司处以3200万美元罚款。
因此案是微软在亚洲遭遇的第一桩反垄断案件,目前此案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国内企业和专家对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呼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说:“微软捆绑策略是‘看人下菜,区别对待’。
对于像欧美、韩国这样法律相对完善,当地竞争对手又反对强烈的,就收敛一些;而对于那些相关法律欠缺,类似中国这样的国家,当地企业又相对弱势,不团结,反对声音也小的,就加快推进的速度。
”)。
有正当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例如:假冒伪劣商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扰乱市场济秩序。
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这是国内市场。
对国外市场来说,由于电子信息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国际市场形成,各国在对本国经济调节的同时,必须考虑国际关系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所以要参与国际市场,其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由经济法来调整。
具体来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3、宏观调控关系:建立宏观调控体系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经构失调,优化资源的配置。
《证券法》《审计法》《税法》《会计法》等。
比如贫富差距悬殊,可以通过税收来调整。
从1993年6月开始,针对当时经济运行中的“过热”现象(有通货膨胀趋势),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从而在1996年实现了“软着陆”。
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转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扩大投资需求;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等)。
突现了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功能。
非典时期,中药材、防护用品、基本生活食品市场涨价,银花由80元涨到522元,涨幅高达5.5倍多,84消毒液也价格升势凌厉。
各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将部分中药材和消毒剂列入价格干预商品,对本省生产的商品在生产、流通、零售环节控制利润率、差价率和实行最高限价,对违规的经营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价格暴涨势关很快受到遏制。
这是依据《价格法》进行的价格干预措施。
利率调整决定权:从1996年到2002年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8次降低存贷款利率。
从而及时遏制或减缓了通货紧缩的形势,增强了国民经济的协调性,2005-2006年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八条”、“国六条”……4、社会保障关系: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大锅饭”了,但社会成员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面,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强制性再分配。
如《劳动法》《保险法》等。
(三)经济法律体系:1、市场主体法: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法律地位的法律。
国外一般按照对企业的财产责任分类进行立法: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只有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只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
市场经济以来,与国外接轨,出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法:关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即调整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消法〉(保护弱者),《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广告法〉〈合同法〉〈票据法〉等3、宏观调控法:关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银行法〉、〈价格法〉、〈统计法〉等。
4、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
主要调整国家为保护人权、保护社会稳定,经济长远发展,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人力与自然资源,而与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
可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求助法》《社会福利法》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均是其中一种。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三要素分别是:(一)概念: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为经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为: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人和自然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是凡是依法有权参加特定经济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实体都可以是经济法的主体。
我国现实中经济法主体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除了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也有资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公民个人、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它们的生产劳动、消费活动才产生国家各项经济任务的实现,公民与国家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与国家发生的关系)。
企业是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完成者,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实施经济职权的主要对象,所以是最重要的主体。
而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经济管理机关)进行的,所以国家机关是重要主体,具体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最活跃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
特点——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分类——干预主体与受干预主体,同时,干预主体的部分干预行为由实施主体实施。
干预主体:国家受干预主体:企业、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纳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成为受干预主体。
实施主体:经济管理机关2、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依法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权利有几层含义:首先,主体有资格,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作为消费者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某种商品,有权决定接不接受某种服务,这是他的权利;其次,主体可以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特定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如消费者付费餐饮服务,有权要求服务方提供合理的令自己满意的服务,如卫生条件、服务态度等。
再次,作为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法定的国家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如合同纠纷。
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损害,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小孩吃果冻噎死,生产厂家赔偿。
权利的种类: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一、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带来的利益)、处分(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的权利,四项权能可以归属一个所有者,也可以分离。
二、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管理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有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这是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对自己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