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浅析我国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
李 杰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教 育学院 7 1 0 0 6 3 )
【 摘 要】 在 知识 经 济时 代 下 , 一 项独 立的 创 作 即 可 引发 多方 利 益 , 如
国学 者 和立法 者 的重视 。
二、 法定 许 可
何 分配和 兼顾 各 方利益 是 著作权 法 的主 要 任 务 , 著作 权 的 限 制与 反 限 制 制度 正是 法律调 整 的手段 。本 文 通过 比较 国 外立 法 , 试 图进 一 步 理 解 和 阐析 著作 权 限制 与反 限制制 度 。
一
、
1 . 定义 :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 以特定方式使 用已发表 的作 品, 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 的许可 , 但需 向权利人 支付使 用费 , 并尊 重 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相对于许可使用 , 法定许 可属 于“ 非 自愿许可” 。设定法定许可 的 目的在于鼓励作 品的广泛传播 , 由于 合理使用 的标准较为苛刻 , 在 目的和数量 上有 明确 的要求 , 而法定 许可 的使 用人多 营利性主体 , 且使用智 力成果 的数量 大多超过合 理使用 的范 围, 故法律在 推定 对 已发表 作品的进一 步传播并不违 背作者 的意志 的基 础上规定法定许 可制度 , 由使用人 向著作权人 支付报酬 , 以平衡 著作 权人 与社会公 众的利益 。 2 . 范 围: 由于法定 许可制度 注重于保护公众利益 , 因而各 国立 法根据本 国实际经济 、 政治环 境对法定许 可的范 围规定 有 比较大 的差异。相对于国外立法 , 我 国的法定许 可制度 的范 围有 两个特 色: 一是我 国著作权法 对法定许 可设定 了一个 前提——作 者声 明 保 留权利者除外 ; 二是 法定许 可的使用 者包括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广 播 电台、 电视 台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进行营利性演 出的情况应 当排除在法定许可使用 的范 围之外 。 3 . 著作权法在法定许 可方 面 的反 限制趋 势 。在数 字环 境下 , 法定许可的使 用方式和范围得到 了扩大 , “ 由版权法确定 某一种许 可证被版权人发出后 , 即暗示着另外几种传播权 的许可 ” 。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保护著作权的方式以及著作权的限制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是我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著作权法》告诉我们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以及其署名、修改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这表明著作权是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他们智力劳动的产物。
只有著作权得到保护,才能激发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文化蓬勃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对象。
除了文学、艺术作品,还包括科学、技术作品。
这表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人类知识与创造的方方面面。
在现代社会,科技创新的发展迅猛,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研究创新至关重要。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其中非财产权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等。
这些权利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他们创作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
然而,《著作权法》也明确了著作权的限制,以便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法律还对著作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在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有效。
这些限制的设定可以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益,推动著作的广泛流传和社会发展。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例如,著作权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并且著作权登记局应当及时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
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发表通告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规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为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学习《著作权法》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知识。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20 09. 2(中)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法制园地·
李德春
摘 要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本文从法哲学基础的角度论述了其存在的立法基础及现实
基础 ,同时 本文 也重 点探 讨了 限制 制度 的具 体内 容,即权 能限 制。
3.转载或转 播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转载或转播发表在其他新闻 媒介作品有三个条件,一是限于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 具有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二是限于该文章或广播作品无保留复制权 与播放权的声明 ;三是 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指出作品的出处。 4.教学或科 研使用 教学或科研使用是指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强制许 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 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 使用的权利授权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 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使 用的功能在于借肋强制许可的方式限制著 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 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2.新闻报道 的使用 新闻报道一 般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中不 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伯尔尼公 约》第 10 条之 2 对新闻报道的使用限定为“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 的文学或艺术作 品,且符合报道目的正常需要的范围内”。多数国家 依据公约作了明 确的规定。
(三)权利穷 竭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权 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的有关权利不能再
次行使。这一原 则,适用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 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 入市场后,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
著作权限制案例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 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 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 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放 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 售过少量门票。
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 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 要拍摄该片及在校内放映,属 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不够成侵权。其次,电影学院 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 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 用权的侵害。
知识产权法学
著作权的限制案例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是指为了协调著作权
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对著 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案例导引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 电影学院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 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 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 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判决: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 形式赔礼道歉。 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受戒》拷 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 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 入公有领域。 第三,电影学院赔偿北影经济损失 1万元。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
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使用著作 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 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 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 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 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 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的 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 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 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 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 同 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 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
一、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
这些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和管理他们的作品,并在经济上受益,从而激励他们进行创造性活动。
然而,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众的权益,特别是言论自由和知识的自由。
因此,制定和实施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著作权限制是指限制著作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著作权利的行为。
这些限制是根据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以确保著作权不能被滥用。
例如,可以通过实施必要的限制来保护教育、科研、评论、新闻报导等领域中公众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协议,著作权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例外、允许使用的著作权、公共利益使用等。
版权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其作品。
这些情况包括私人使用、教育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政府公共利益等。
这些例外保护了公众利益和基本权利,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例外使用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除了版权例外外,许多国家也允许使用的著作权。
这些使用包括公共图书馆的借阅、研究机构的报告、学术研究中使用的课程材料等。
这些使用保证了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访问权和表达自由。
公共利益使用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
这些使用与促进公共利益有关,如医疗护理、教育、公共安全等。
这些使用也是在考虑到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公众可以使用其作品的一种方式。
合理使用是根据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的需要而制定的。
例如,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评论或批评、进行新闻报道、进行科学研究、信仰、教育和教学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并非不受限制和滥用的。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制度进行不当和不合法的使用。
因此,法律机构需要监督、约束和执行这些制度,同时需要教育和宣传公众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制度。
总之,限制著作权人的使用和实施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引⾔著作权,⼜称版权。
从1709年世界上第⼀部著作权法《安娜法》①在英国颁布,著作权的保护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距今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
从各国著作权法⽴法运⾏和实践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相关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和成熟。
世界万事万物讲究平衡法则,有保护必然有限制。
为保证权利能够⾃由⾏使不受侵害前提下,使著作权能够在既定范围内⾏使⽽不侵犯社会公众和他⼈的权益,与之并⾏的另⼀项制度——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也应运⽽⽣。
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在权益分配⽅⾯明确划出了⼀个区域界限,以期达到⼀种对作品利⽤的利益均衡。
⽬前,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尽管使⽤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使的限制。
作为⼀种最古⽼,与⼈们的⽣活关系最直接最平常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中内容最丰富的。
本⽂即拟对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进⾏专题论述,⼒图通过对其含义、法理基础和具体类型的分析,论证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的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这⼀制度的存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个良好的制衡与补充,不仅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利⽤优秀的作品,⽽且在很⼤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明和物质⽂明的发展。
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外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典型⽴法例和当今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引出影响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因素,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与特征(⼀)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明确指出:法律⼀⽅⾯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另⼀⽅⾯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化和艺术的发展。
为此,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权利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约束,来达到个⼈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即通常所谓的对著作权⾏使的法律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本属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进⾏范围和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规定⾮著作权⼈有权按照法定⽅式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他 权 利 : ( )为 个 人学 习 、 究 或 者 欣 赏 . 用他 人 已经 发 表 的 作 品 ; 一 研 使
对新 装 或增 容 10k A及 以上 ( 0 V 无论 是 区变 、 箱变 和用 户配 电室 ) 用户 , 要求对 低压 无功 补偿装 置
投 运 容 量 3 02Mvr 投 运 率 为 5 . %, 功 补 偿 l. a, 94 6 无
度 为 1 %, 足 部 颁 “ 0 满 电压 、 功 技 术 导 则 ” 下 限 无 的 要 求 。但 在高 峰负荷 时 , 功缺 乏现 象仍较 为严 重 , 无
表 2 包 头地 区无 功 治 理 后 有 关 参 数 比 较
4 包 头 电 网无 功 治 理 的措 施 及 效 果
为进一 步做好 无功 治理 工作 ,包头供 电局采 取 了多项 措施 , 取得 了较好 的效 果 。 41 提 高功率 因数 .
参
数
2 0 05
20 0 6年
针对大 用户侧 无功 进行 管理 ,要求 各营 销单 位 及农 电公 司严 格依 照 《 电营业 规 则 》 供 的规 定 , 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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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人 民 共和 国著 作 权 法》 二 章 著 作 权 第 四节 中 第
第二十二条
权 利 的 限制
在下 列情 况 下 使 用 作 品 , 以 不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向 其 支 付报 酬 , 应 当指 明 作 者 姓 名 、 品名 称 , 且 不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可 不 但 作 并
43 提 高变 电站侧 电容 器投运 率 .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重要。
为了建立更加全面、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立法者决定将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1. 著作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
2. 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作者创作的原始作品,以及其他与原始作品有创造性和独创性的衍生作品。
原始作品和衍生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1.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创作而自动取得。
也就是说,只要作品被创作出来,作者即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不需要进行注册或公告手续。
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个人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法人作品,保护期限按照不同规定进行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1.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作品进行授权或者转让这些权利。
2. 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其中包括公共利益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引用的限制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著作权侵权和维权手段1. 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作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 著作权的维权手段当著作权发生侵权行为时,作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维权手段,包括提起诉讼、送达警告信、协商和解等。
此外,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著作权持有人还可以通过版权投诉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相关阅读: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确保创作者对其作品拥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公众的使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著作权法中,存在一些权利限制,旨在实现这种平衡。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的基础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理使用、社会利益使用、特殊使用、引用和转载、新闻报道等。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使用、研究、批评、新闻报道等。
这种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社会利益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教育、科研、文化传承等公共利益目的的使用。
这种使用也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特殊使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需要而使用作品。
例如,应对自然灾害、传染病防治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援工作。
引用和转载是指在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必要的情况下,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或转载,出于对作品内容的评述、评论或报道等目的。
新闻报道是指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对作品进行合理引用,以传递事件信息和舆论表达,这种使用也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是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能够允许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合理使用和社会利益使用的权利限制保护了公众在个人学习、文化交流、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使用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个人和社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其次,特殊使用的权利限制使得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将作品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这种权利限制体现了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的价值导向。
引用和转载的权利限制则保护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行使。
在合理范围内,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和转载,有助于传递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和新闻报道的多样性,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3.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
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法律制度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 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 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 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指为展示、 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 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自然人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二)其他著作权人:指作者以 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包括:
1、因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3、国家,是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有四种情况:
一是国家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二是国家接受赠与成为著作权人; 三是国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某一作品的著 作权,即《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 四是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 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 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及 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 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 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和获得 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 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著作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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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美国著作权法
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 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 本馆收藏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第7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 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 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 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 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著作权法》
•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 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第四,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 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 注意:适用的作品范围比较广 使用者必须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 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严格限制
三步检验法
• (1)限制和例外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 • (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 (3)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 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 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 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 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
总结
• 合理使用的第2、3、4、5、6、7、8、11种 情形适用于网络方式的使用。
三、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 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 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立法的理由:
第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法定 许可无须事先征得许可,节约了缔约成本, 因此法律往往允许某些专门的传播行业享 有法定许可的便利;
•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 程,其雏形是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它始于英 国判例法,成就于美国判例法。
•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 v. 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 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 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秦王说:“我孤独一个人,忍受多少责难, 多少暗算,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 没想到最了解我的,竟然是一个刺客!”
《布什总统看了<英雄>之后》
• 布什说:“海湾地区连年战乱,百姓受苦。唯有 美国才能停止战乱。萨达姆一个人的痛苦,与天 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伊拉克与美国的仇恨, 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恨...我布什孤独一人,忍 受多少责难,多少暗算,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 意相通...没想到最了解我的竟然是中国的张艺 谋!”
所以,
• 此种法定许可只允许使用词曲本身,即根 据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者,必须自己聘 请乐队、与表演者签约,并将歌手的演唱 录制下来制成录音制品。
• (3)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的这条规定与大多数国 家的规定不同。
• 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 制品的制作者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由该 协会转交会员。
•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 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 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 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 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10条:
•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7条、第8条、 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7条规定 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 成实质性损害;
注意,
• 这条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 载,不适用于书籍之间以及书籍和报刊之 间的转载。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 此项法定许可,所以除构成合理使用的少 数情形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经发表的 作品的情形都构成侵权。
• 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 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 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 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
注意:如果复制、翻译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导致“市场代替”的效果,使得学校和科 研机构不再购买正版作品,而是经常性的 使用未经许可的复制件和翻译件为代替, 不是合理使用。
• 2008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
• 第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 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立法目的: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
注意,
• (1)只适用于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的音乐作品;
• (2)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机械复制 权”的许可,不包括对表演者和录音制作 者享有的权利的许可;
思考:个人未经许可从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
《英雄》台词
• 刺客说:“中原地区连年战乱,百姓受苦, 唯有秦国才能停止战乱。赵王一个人的痛 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秦国 与赵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 恨。”
• 第五,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 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 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 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 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8条)
所以,这条“合理使用”
• 限定了图书馆等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作品 的场所、对象和方式。
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 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这里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以任何名义 收取或支付的,与欣赏或表演作品有关的 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和报酬。
第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 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五种“法定 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 增加了一种法定许可和一种准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第一,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 立法目的:对文字作品复制权的限制,从 而在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的前提下, 通过报刊转载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
立法目的,
• 将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延伸到了网 络环境
• 但仍然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 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
• 第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 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 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 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 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 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转换性使用
• 新作品对《英雄》台词的使用,绝非单纯 为了再现台词本身,而是通过将其巧妙地 嫁接到伊拉克战争的背景中,通过布什之 口说出来,体现出对原作品的强烈讽刺, 使读者在笑声中认识到原作品对兼并战争 的观点和逻辑是荒谬的。
• 只要对原作品的“模仿”没有超出对原作 品进行批判和讽刺的需要,就是一种典型 的“转换性使用”。
• 第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和播放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 注意,此项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 电影作品和类似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 品。
《著作权法》
• 第43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 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 报酬。
•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