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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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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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分析课件

1、被告人张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 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2 公斤),张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 自己的宿舍玩,王表示同意,到张的宿舍 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 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 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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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黄某的行为如 何定罪处罚?
[分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 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 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 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 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打击毒品犯 罪等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 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 他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 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但在实践中, 多数情况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轿车 是毒品犯罪的收益所购,而故意 编造情况隐瞒轿车的非法来源, 破坏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诉讼 活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 法惩处。
刑法案例分析
学院:政治学院 专业:思政专业 班级: 学号: 姓 某的胞弟黄 A(另案处理) 用贩卖海洛因的钱购置了 一辆桑塔纳小轿车,黄A 将购车款的来源告诉了黄 某,并要其保密。2019年 10月,黄A因贩毒被捕。 案发后,黄某从黄A家将 桑塔纳轿车开回自己家, 当司法机关调查轿车来源 时,黄某谎称车是其借了 一国外朋友的钱购置准备 开出租车谋生。

刑法案例分析讲义(tealawer) 70页

刑法案例分析讲义(tealawer)  70页

第一章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一、须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贝卡利亚说: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那怕是两种三段论的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1、三段论推理有三个步骤:●第一是识别出一个大前提(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第二步是你应该用大前提表述一个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第三部是得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大前提是一项一般规则,它描述包括许多成员的一群人的情况,因而也就允许一种将该规则制定个体置于群体的结论。

●例如上例中推理的有效性在于,“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中…人‟的定义之中了,第一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的…人‟的箱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第二个前提告诉我们这个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知道他会死”2、三段论推理基本方法是:●如果某个体本来就是某群体中的一员,如果该群体适用某一结论,则该个体适用该结论。

●三段论逻辑推理并不具有创设任何新知识的功能,推理本身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即结论的必然性)是没有问题的。

就法律推理而言,推理的有效性的关键是:一、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二、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三、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而就成文法的推理而言,大前提本来就是权威的,不需识别。

只要能用大前提的语言表述一个小前提,则结论必然是有效的。

●然而能否用大前提的语言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恰恰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规则并不能确定它们的适用范围,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中,规则甚至不能包含其自身的适用标准。

●例如,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

但是,怎样的行为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该条并没有明确,须待法官的判断。

刑法适用方法实例解析 -讲课课件

刑法适用方法实例解析 -讲课课件
开被害人王某家的窗户,入室行 窃时被正在房间午睡的王某发现。王某欲打电话报警,陈某从口袋里掏出折叠刀威
胁王某不准报警。王某在冲上前夺刀过程中被陈某刺伤手臂(尚不构成轻微伤),
之后陈某被当场制服。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对不同类型的抢劫罪的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只要达到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暴力行为只是在用力挣脱中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并未造成
严重的人身伤害结果,故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罪论处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条表述的盗窃罪等实指此类行为,故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转 化型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认定 (二)转化客观条件的认定
1、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能否针对第三人?
案例四:被告人张某乘上公交车坐在被害人李某旁边,行驶途中李某睡着。张某伸手欲 掏出李某口袋里的钱包。坐在后排的周某看见,伸手想推醒李某。张某拿出随身携带 的折叠刀威胁周某:“当心你的舌头和手臂!”周某不敢吱声,之后张某盗窃得手。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欲推醒李某的目的是为了护住财物或抓捕张某,张某显然是因为害 怕抓捕而实施威胁,故本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仅针对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周某并未实施抓捕行为,且
张某的威胁行为情节较轻,故认定为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5、暴力、胁迫的效力
刘某持刀威逼强奸赵某后,又顺手拿走赵某放在枕边的手机,能否认定 抢劫罪?
A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充实性角度看,
B 从法益保护的完整性角度看, C 从刑罚处罚的适当性角度看,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认定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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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Guilty/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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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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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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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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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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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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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 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 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 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 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是 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①主观认识不同, 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 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故 意。②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 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 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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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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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 故意。 (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 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 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 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而为”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 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 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故 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尚不 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追求”” (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 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 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 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 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道“认 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 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 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恐怕 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当时”的确不是希望偷枪 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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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CCTV-12《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百度视频】【案例2=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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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风险的警 醒提示
提醒公众对法律风险保持 警惕和正确判断。
解释案例分析如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治素质。
四、案例分析的技巧
注意事项
分享案例分析中需要注 意的关键点和技巧。
分析方法
介绍案例分析的有效方 法和步骤。
实践演练
提供案例分析的实践演 练和学习建议。
五、总结
案例分析的意义
总结案例分析对刑法学习 的重要意义。
掌握刑法知识的 重要性
强调掌握刑法知识的必要 性和实际应用。
详细解读贪污案例的案件 概述、判决过程和法律问 题。
3. 赌博案例
透彻分析赌博案例的案件 概述、判决过程和法律问 题。
三、识学习和应用方面的重要性。
2 对于法律风险的预防
说明案例分析如何帮助预防法律风险和犯罪行为。
3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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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性。
一、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
探讨刑法的核心原则,如罪责刑相适应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介绍案例分析在学习和理解刑法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分析
1. 杀人案例
深入分析杀人案例的案件 概述、判决过程和法律问 题。
2. 贪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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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对于丙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
于丁的行为应当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处罚,对于
戊的行为应当按照滥用职h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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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丙的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增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矿山解
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观点一:
对于丙、丁、戊的行为,均应按照《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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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ond:பைடு நூலகம்
For the behavior of C, D,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safety accident crime, for E behavior should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use of sin.
观点二:
对于丙、丁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 罚,对于戊的行为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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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For the behavior of C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safety accident crime, for the behavior of D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e of helping to destroy the evidence and punished for e behavior should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use of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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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身份人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分别定罪
2006年4月30日,甲市乙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突出 事故,导致井下10名工人被困井下,后死亡(经鉴 定,均为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当天,煤矿投资者 丙赶到现场,要求值班矿长等人隐瞒事故不报。5 月2日,丙通过朋友丁找到甲市主抓安全生产的副 市长戊,三人商定将事故隐瞒不报,在接受省事 故调查组询问期间,戊声称该煤矿未发生事故。 同时,丙、丁二人组织人员将井下尸体转移外市 并进行了火化。2008年元月,丙、丁、戊的上述 行为被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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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从表面上看,丁积 极帮助丙联系该市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戊,商量隐瞒不 报事故,还伙同丙转移、火化死难矿工的尸体,其行为符 合司法解释关于不报事故罪共犯的规定,但是,其是在5 月2日通过丙的告知才知道矿难的发生,才实施的帮助行 为,而经鉴定,10名矿工已于事故发生当天即4月30日全 部死亡,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贻误事故抢救”,故而丁 的行为不符合不报安全事故罪共犯的特征。但是,丁在明 知煤矿发生重大矿难、丙隐瞒不报、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 下,仍然积极帮助丙转移、火化矿工尸体,其行为完全符 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丙作为煤矿的投资者,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符合该
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必须造成贻误事故救治且情节严重,本案中,由于丙的不
报事故,贻误了对井下矿工的救助,导致10人死亡,且事后丙还转移、销毁死难
矿工的尸体,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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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of them should be common conviction?
他们三个人是否应该共同定罪呢?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different opinions. 这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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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For the behavior of C, D, E,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6),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safety acciden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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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status of people who are suspected of security incidents should be convicted respectively
On April 30, 2006, A city B town of a coal and gas outburst accident result in ten workers were trapped underground, after they death (identified, are all on the same day in death). Accident happened on the same day, investors rushed to the scene, coal mine to mine manager on duty and others hide accident. On May 2, C through friends D find a vice mayor of a city focus on safe production E, three people agreed to withhold the accident, in the province during th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team asked, E said the mine was not an accid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two C, D group personnel another city moving underground bodies and cremation. In January, 2008 C, D, E the behavior of the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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