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磨石地坪材料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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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磨石地面材料采购合同
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标,依法选定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儿童医疗中心)综合大楼金磨石地板材料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采购清单及要求:
1、采购清单表
(以上数量均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采购面积为准)。
2、产品技术参数要求
相同的生产厂家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应通过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3)、产品所用骨料及树脂液料均为同一产品制造厂商产品。
3、乙方免费提供金磨石地面花色图案平面布局设计。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四、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60日历天,因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元,并承担建设单位按总包合同约定对甲方进行的处罚。)
五、合同价格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合同单价:419.00元/m2(包括材料价、货物到
达最终目的地的相关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检验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六、结算与付款
1、合同总价:419.00元*工程量8430平米(工程量为暂估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总价3532170元。
2、乙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发票
(2)质量证书
(3)详细配置、数量清单
(4)验收报告
3、货到且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单据(按合同条款6.2条规定提供)支付材料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七.专利权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若由此出现侵权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按合同要求为甲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所有权力均转为甲方所拥有,乙方放弃拥有关于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力。
八、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所有单独包装的货物都应具有原始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如遇交付前已拆封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更换。
2、每个包装箱内的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保修卡及使用软件说明等所有资料均须齐全。
九、装运条件
1、乙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2、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实际交货日期。
3、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十、伴随服务
1、乙方随同货物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资料。包括相应每套货物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
2、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必须的工具(如果有的话);
(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和维护,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技术培训。
3、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十一、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保证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或制造商承诺的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货物无质保期的,乙方在两年内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在质保期内或货物无质保期的则在两年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甲方可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3、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须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十二、检验
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
付款必要的文件组成部分,但不作为对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
2、货物交付后,甲方申请有关部门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十三、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十四、乙方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要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十五、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90天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六、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