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琼价价检[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价价检[2011]195号)各市县物价局(价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标价牌、价目表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财非税[2007]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琼财非税[2007]772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1.求职择业登记费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82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82号2002年2月20日)海口市物价局:转来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1]120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开展房产经纪业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该公司的投资成本及服务规程,按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1、房产委托销售资料查验、实地勘查、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2、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3、经批准为处置积压房地产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可收取房产交易市场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5%计收取;4、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5、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6、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2012年6月18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评估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综字[1998]89号)已执行多年。
随着近年物价上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房地产估价收费以计件收费形式,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七档,各档差额基准及费率如下表:房地产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0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二、此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32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321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及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备案,其范围按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98号)规定执行。
二、备案时限及提交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函(见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二)企业合法的经营证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提交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文件;(五)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审查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审查是形式审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见附件3)。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8]29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6.06
【实施日期】201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8]295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
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二)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签的,不需再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均应在销售前进行价格备案。
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二、做好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价格、。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txt铁饭碗的真实含义不是在一个地方吃一辈子饭,而是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
就算是一坨屎,也有遇见屎壳郎的那天。
所以你大可不必为今天的自己有太多担忧。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7]15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事实施意见》(琼发〔201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必须依法合理规划及建设。
二、各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收费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评估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收取评估费用,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价格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土地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国有资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单独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第六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跨省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等级认定。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程序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国家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名;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相应有三名以上取得国家或省政府土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土地、房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土地、房地产估价师。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在审查认定时尚不完全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但确有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价格评估资格报告书;(二)单位法人证明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五)价格评估实例;第十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发给资格证书或不予发给资格证书的决定。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费管[2010]43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费管[2010]433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陵发改〔201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规定:1.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2.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二、你县开发企业和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书时,按8万元/亩征收的费用和开发企业对自身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应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你县按现行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应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制定出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结束——。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琼价费管[2011]22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2011年5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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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Leabharlann 文字号】琼价费管[2012]35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房地产估价收费以计件收费形式,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七档,各档差额基准及费率如下表:
房地产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琼价费管[2012]354号2012年6月18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评估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综字[1998]89号)已执行多年。随着近年物价上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