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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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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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的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

2.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有事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法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格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即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Word版

民法的基本原则Word版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第一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的限制条件
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自愿原 则进行限制,规定某些民事行为 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 以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监管和 干预,防止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

合同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原则,确 保合同内容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 系,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侵权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侵权关系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诚实信用原则还适用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关系,要求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成文立法可 能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基本原则
古代民法的特点是等级森严、身 份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 在保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利益上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民 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 平等自由,以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 为核心。
02
保障人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保障了人权。
03
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公序 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一 些无法可依的情况提供法律适用的依 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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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原则,合理地 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民事法律中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财产自由: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其财 产,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配 偶,决定婚姻的条件、程序等。
合同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签 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形式、履行 方式等。
遗嘱自由: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 的内容、形式、继承人等。
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之一,如果民 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则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解释法律条文的依据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条文的依据之 一,以保障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指导法官裁判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指导法官裁判的依据之一,以保障裁判结果 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05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的原则。
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促进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婚姻家庭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01
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

民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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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以当事人意思为优先。契 约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干涉 3、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4公平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以平等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 损人不利己 1、主观上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以社会通念判断 2、客观上有损人不利己(或损人大于利己)的后
果 三、权利滥用的后果 —— 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原则和自愿原则为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民事立法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要体现公平(合 同约定不明的补充、公平责任)
2、民事司法中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纠正自愿 原则的偏差(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情势变更)
3、民事活动要符合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要公平承担 事权利和义务(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4、公平原则不等同于等价有偿,采用主观判断标准, 不得对抗自愿原则。
2.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概念: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损害 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生于德国民法典:“权利 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功能:克服私权绝对、意思自由原则的弊端,平 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
二、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主体的地位平等 3、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程序上)的平等 四、我国民法规定平等原则 —— 这一传统民法 上自明之公理的现实意义。
2.3自愿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 时意志独立、自由、行为自主,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思 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是其必然延伸。同时意思自 治也意味着责任,是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范: 明确行为模式(可为、须为、禁为)及行为后果 法律原则:指导行为的方向(提倡、反对)、后果不明确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适用于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整个民法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指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事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二、私法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私法自治作为一种思想,可追溯到罗 马法时期。 私法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孕育了 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私法 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二)私法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在19世纪被 各国确立下来。 私法自治原则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是 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私法自治原则已是 根深蒂固,成为私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准则。
3、司法上的限制 通过引入弹性条款即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 法官自由裁量权。
当契约自由原则所赖以产生的基础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已越来越偏离其自身的 价值而徒具形式。 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不是契约自由本身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 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
第四节 公平原则
法言法语:
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 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 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 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 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中】陈兴良《法治的最大特 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 统帅政治生活; “民法基本原则”:统帅社会生活。
(二)民事行为准则 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 民法的保护 (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弹性—适应性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基本原则法律规定(3篇)

民法基本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法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基本原则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法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有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5.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道德风尚。

三、民法法律规定1.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
当事人有权自由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解除、撤销等。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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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愿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方面,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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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01
CHAPTER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通过自愿原则,民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自愿原则也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3
CHAPTER
公平原则
01
02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民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 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 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在民法上,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民事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 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及多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
自愿协商
(五)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中 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 嘱自由原则。 民法总则皆属于强行性规定,该部分所涉的社会生活不在 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 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亲属法、知识 产权法类似于物权法。在债法中,只有合同法适用这一原则, 而侵权行为法、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不适用之,在继承 法中,法定继承不适用之,遗嘱继承则适用之。 私法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意味着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而 是和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而适用的。
案例1: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车损险中的 投保人 “无过错不赔,有过错 赔偿” ,违反了公平原 则,保险公司以格式条 款的形式,单方面免除 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 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 的。 实务中,投保人以此 为由起诉,几乎都胜诉。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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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ppt文档介绍: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在实践中的适用方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语源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法典化的成立民法:民法典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有(??)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呢?我们讲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以,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电脑买卖合同关系,这当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缔结的婚姻关系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这当然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个关系民法不予调整,它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ABC 是正确选项。

二、民法的结构(一)民事权利的内容1.人身权利2.财产权利(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参考案例刘某在某影楼拍照艺术照,该影楼未经本人同意,将该照片擅自交给某公司作为广告宣传。

刘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追究该影楼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

但是,肖像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侵害肖像权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故判决该影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遵守法。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 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 令蒋给付遗产。 [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 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 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 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 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亲属权 配偶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 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民商合一”的 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 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从我国目前 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 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分立” 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离; (2)民商合一。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1、法律的存在形式 2、法官判决的规范依据 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如: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基本人身权的规定等。 另外宪法可能作为否定性结论的依据。
(二)民事法律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 行为; 10、暴利行为。 案例: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 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 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 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 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石。
促进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只 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和正义。
推动经济发展
平等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 障,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创 新发展。
PART 03
自愿原则
REPORTING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 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 决定交易对象与条件,并自主 从事民事活动。
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保障人民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
手段。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秩 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社会进步和
发展的重要力量。
维护公平交易
在实现自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决定交易对象 与条件,并自主从事民事活动。
自愿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 繁荣发展。
保障交易公平
自愿原则强调公平交易,有利于维护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减少欺诈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完善公平原则有助于完善整个法律 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PART 05
诚信原则
REPORTING
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 诺,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不以欺骗、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事实,不得虚假 陈述、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同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基本原

民法基本原

民法基本原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尊重原则、法律实施原则等。

(1)法律平等原则:指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不论是地位、财产、社会地位还是其他方面,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法律保护原则:指法律应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公民进行不正当的歧视。

(3)法律尊重原则:指法律应尊重公民的自由,不应强行干
涉公民的行为,不应改变公民的意志,应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

(4)法律实施原则:指法律应秉持公平正义,实施公正公平
的法律,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实施法律,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滥用法律。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缔结、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地位,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和实践,法律不会强迫他们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2.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具有占有行为的人所形成的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在占有行为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占有权,法律给予绝对的保护,但对于恶意取得的占有权,则法律给予限制或排除保护。

3.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所作的承诺和行为应当信守。

因此,在民事行为中,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对事实主义原则等都体现了信义原则。

4.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对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法律应当对于这些人群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保障其权益。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和制裁。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实际行为为准绳,自然人通过实际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法人通过其代表人或依法设定的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岁数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八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因精神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方能成立。

4. 组织组织是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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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2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法》第11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自测案例: 某区政府计划新建政府楼,遂与其辖区内的某 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先付定金。其余费用等新 政府楼建成后支付。新楼建成后,区政府因种种原 因未能按照约定付款,建筑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中双方处于什么地位? 法院可否受理本案?
四、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 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 义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 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至七条 推荐阅读: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徐国栋:《诚信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2年版。 3.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 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七、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共 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 序与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即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的经济秩序、生活 秩序以及政治秩序等。公序为社会公共利益, 为社会公众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 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案例1: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车损险中的 投保人 “无过错不赔,有过错 赔偿” ,违反了公平原 则,保险公司以格式条 款的形式,单方面免除 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 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 的。 实务中,投保人以此 为由起诉,几乎都胜诉。
案例2:关于“情势变更”
1992年6月15日原告某外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 订房屋预购合同。双方对房屋地点、面积、价款等都作了相 应规定。1992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同年12月6日经该市质检 站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 市建委与中国建设银行该市分行联合下文,规定从1992年1 月1日起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一70% 计取上涨价差。房地产公司按此规定结算后,通知外贸公司 追加价款99万元,否则,不交付房屋。外贸公司不同意,遂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
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2、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3、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核心)
补充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个人本位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Nhomakorabea权利与义务。
(四)公平原则与平等、自愿原则之关系
1.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之关系 二者均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甚至可言平等 是公平的一种体现。但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平等 与形式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公平与实质 公平。 2.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之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自愿原则需要公平原则来修正,公 平原则又以自愿原则为前提。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诚信原则在民事生活中的体现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原则为行为
准则
2、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信原
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
信为判断标准
2 0 0 9 全 国 十 大 法 制 人 物
从1942年至2008年,郑宜栋67年履行债务人的义务,终 于将全部欠债还清。图为郑老伯和他的老伴儿手持67年前父 亲留下的欠债账簿。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 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案例: 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 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 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 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 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 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 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 拒绝出庭。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 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 基本原则。
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而不是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
①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 ②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 ③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④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 公平的权利义务。
三、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 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在民法上,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民事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 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五、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含义
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 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根据社会公 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均衡。 在民法上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其判断 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 所不问。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 在商事交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 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 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 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 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 用与公平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及多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
自愿协商
(五)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中 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 嘱自由原则。 民法总则皆属于强行性规定,该部分所涉的社会生活不在 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 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亲属法、知识 产权法类似于物权法。在债法中,只有合同法适用这一原则, 而侵权行为法、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不适用之,在继承 法中,法定继承不适用之,遗嘱继承则适用之。 私法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意味着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而 是和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而适用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无效。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 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晚会主持人 在颁奖词中 念道:“欠 债还钱,是 他最纯朴的 承诺;诚信 为金,是他 最坚定的信 仰。白发老 人郑宜栋67 年节衣缩食, 替父还账, 实现了一个 公民对公序 良俗和法律 秩序的自觉 支持和一生 坚守。”
南京彭宇案及 其消极影响
政府公信力受置疑
正龙拍虎
郭美美事件、味千拉面、火锅口水油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 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 尊重这种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 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三)自愿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公平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
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4、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应得到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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