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考试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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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条件
• (一)可视性 • 我国商标法不承认声音商标等非视觉商标。 • (二)识别性(显著性) • (三)合法性 • 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商标分类不同类别下商标的近似判定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普通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不同类别下商标的近似判定
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的特征, 便于 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 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 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成 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 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 赋予其可注册性。”
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已经注册的 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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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符号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 “杀虫剂” “手机” MP3 3G •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 “香甜”梨 “音质好” 彩电
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
•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东亚病夫)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央一套)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以上条款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 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 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但当某些商品或服 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 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 标产生显著性。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 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 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
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符号
•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 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5.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标志; • 6.他人已经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 7.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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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 (一)权利穷竭
• 权利穷竭也叫“权利用尽”原则。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经专 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产品之后,任何在此种情 形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 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
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商标法考试要点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注册商标的撤销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
商标的概念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 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商标的目的(区分、识别)
• 我国准许申请的商标内容(文字及特征(可视性、显著性、合法 性)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 (二)注册商标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关系 • 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无需同时转让营业。 • 但是为避免对用户的欺诈,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质量。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及限制 • 1.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 注册商标转让为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商 标局进行转让核准登记。 • 2.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 (1)联合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2)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有审查否定权。 • (3)共同共有的商标,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
• • 依据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 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为普通商标。 1、认定程序(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 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2)在商标争 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 情况作出认定。(3)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保护(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 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 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当于已经注册的普通商标;而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 护程度则扩张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 3、商标权人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各种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