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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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成文日期:2008-04-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部门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评审组由省级科技部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的年限应不少于一年;(二)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四)企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五)企业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六)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愿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二)省级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报送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四)省级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1—(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关于印发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搀扶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展,按照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撑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常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打点、对峙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那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负责指导、打点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带领小组(以下称“省带领小组〞)负责查抄、监督全省认定打点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带领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成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查抄,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置;〔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五)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地方科技部门初审;(三)专家评审;(四)省级科技部门复审;(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六)公示;(七)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认定后不符合条件仍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并且会包含更多的法律和技术细节。

在制定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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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地理单综合训练题
第Ⅰ卷(选择题,共5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
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地球上有生命存在,是因为()
①地球处于一个比较稳定和安全的宇宙环境中。

②地球具备了生物生存的地形条件。

③地球具备了生物生存的土壤条件。

④地球具备了生物生存所需的温度,大气和水等条件。

A.①②B.①③C.①④D.②④
2.春分以后,有人看到太阳总是在南方,自己的影子也在南方,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秋分日落为止,这人的位置在图6—1中的()
A.①点B.②点
C.③点D.④点
3.关于地转偏向力的叙述,正确的是()
A.地球上作水平运动的物体都会受到地转偏向力的作用
B.地转偏向力对气流和水流的作用明显
C.由于地转偏向力很小,所以对气流和水流的影响不大
D.由赤道两侧向两极运动的气流,受到转偏向力的作用都向右偏转
图6—2是沿1200E经线全球的昼长和正午太阳高度分布图,回答4—5题
4.此时北京时间是()
A.6时B.18时
C.12时D.24时
5.此时,与图6—2所对应的太阳光照图是(阴影部分表示黑夜)()
6.有关对流层所达高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A.低纬地区小于高纬地区B.某一地区夏季高于冬季
C.沿海地区高于内陆地区D.高原地区高于平原地区
7.下列现象与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无关的是
()
A.多云夜晚通常比晴朗的夜晚温暖一些
B.晴朗的天空呈现蔚蓝色
C.夏季天空多云时,白天的气温不会太高
D.晴朗的天空呈蔚蓝色
8.图6—3中各点关系正确的是()
①A点比B点气压低②B点比D点气压高
③B点和D点气压相等④C点比D点气压高
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
9.形成风的直接原因是()
A.地面的冷热不均B.地转偏向力
C.水平气压梯度力D.太阳辐射的强弱差异
10.当暖气团移来代替冷气团时,将使到达地区的天气
()
A.气温下降、气压升高B.气温和气压都下降
C.气温和气压都升高D.气温升高,气压下降
11.有关北半球低纬环流的叙述,正确的是
()
A.上空风向是东北风
B.近地面风向在30°附近已偏转成了西风
C.副热带高气压带是由大气在30°N附近上升运动所致
D.东北信风与南北球的东南信风在赤道附近辐合上升形成了赤道低气压带
12.与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纬度相当的大陆西岸为
()
A.亚热带季风气候B.温带大陆气候
C.地中海气候D.热带沙漠气候
13.由于温室效应,全球气候有变暖的趋势。

到那时,我国可能出现的情况是
()
A.一月0℃等温线将移到秦岭——淮河以北
B.东北山区河流春季水量比现在大
C.珠穆朗玛峰南坡的永久性积雪冰川界线将下移
D.台湾岛的面积将比现在大
14.下列关于海岸带及陆——海相互作用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入海河流携带的泥沙在河口附近沉积,往往形成三角洲和滨海平原
B.洋流对海岸气候的影响是,暖流增温减湿,寒流降温增湿
C.海岸是陆地和海洋的过渡地带,是指海岸线的陆上部分
D.海岸线是指大陆与海面的交线,长年比较稳定
15.世界表层洋流的主要动力是
()
A.大气运动和近地面风带B.地转偏向力
C.陆地轮廓和岛屿的影响D.海水盐度、温度和压力的差异
16.海水运动中蕴藏丰富能源,目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是
()
A.潮汐能和波浪能B.海洋石油和天然气
C.海洋风能D.地震、火山引发的海啸能
17.港口腹地是指
()
A.港口的自由贸易区B.港区
C.港口的服务区域D.码头
18.有关板块构造学说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在两个大陆板块相撞处,必有一板块隆起形成岛屿和海岸山脉
B.太平洋西部边缘的深海沟是板块相对移动而发生张裂形成的
C.我国完全处在亚欧板块内部,地壳比较稳定
D.台湾山脉是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相碰撞,亚欧板块受挤上拱形成的
19.关于地貌及其成因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地表形态的变化是外力作用的结果
B.只有内力作用,才会使地表发生巨大变化
C.在地貌上,只有褶皱才能形成块状山和高大山脉
D.东非裂谷、渭河平原的形成都与断层构造有关
20.能改变水资源空间分布的正确措施的是
()
A.改造不稳定径流B.排干湖泊和沼泽
C.大量抽取地下水D.跨流域调水
图6—4是表示a、b两地昼夜变化的示意图,且甲、乙、丙、丁表示地球公转不同位置的时间,其中乙为远日点附近。

据此完成12-14小题。

21.比较而言,a、b地区正午太阳高度分别为H a、H b,则()
A.甲日期H a=H b
B.乙日期H a>H b
C.丙日期H a<H b
D.丁日期可能是H a>H b也可能H a<H b
22.假定a、b两地为我国东部季风区,则()
A.a地降水量一般要比b地多
B.a地一月气温一般高于b地
C.a地七月气温一般高于b地
D.a地年太阳辐射总量可能高于b地
23.据报道,风沙已逼近北京,相距仅70余千米,造成这一严峻现实的人为原因是()
A.工厂数目增多B.降水年际变化大
C.植被遭破坏D.二氧化碳保温效应增强
24.下列关于陆地环境的整体性叙述不正确的是
()
A.陆地环境的整体是绝对的、差异性是相对的
B.陆地环境各要素在景观上力求保持协调一致
C.某一要素的变化会导致其他要素甚至整个地理环境发生变化
D.各要素不能单独存在和发展
25.目前滑坡和泥石流日趋频繁的重要原因是
()
A.地震频繁B.火山喷发C.植被破坏D.太阳活动增强
第Ⅱ卷(非选择题,共50分)
二、综合题(本题共4小题,共计50分)
26.图6—5是地球公转示意图,回答有关问题:(14分)
(1)6月22日前后,地球大致位于图中点附近。

(2)当北京(约北纬40°)的正午太阳高度为50°时,地球位于点附近。

(3)当北极圈以内全部为极夜现象时,地球大致位
于点附近。

(4)在图6—5适当位置标出E点表示我国国庆节地
球绕日公转的位置。

(5)当地球绕日公转处于A点时,我国北方地区的
特征是。

(6)当地球绕日公转处于C点附近,地中海沿岸的
气候特征是,我国南方地区大多
数河流的河流水与地下水的相互关系
是。

27.图6—6中A、B两地是春分前后中、低纬度大洋东、西岸的不同海区,曲线代表等温线,读图回答。

(10分)
(1)该海区位于(南或北)半球。

(2)如果A、B分别位于大西洋东岸或西岸,洋流A属于(暖、
寒)流,洋流B属于(暖、寒)流。

(3)如果A、B分别位于太平洋东岸或西岸,流经A处洋流
的名称是,流经B处洋流的名称是。

28.图6—7是某地的地质剖面图,请对下列问题作一些简要分析。

(16分)(1)分析可知,图示地质构造类型有:
甲,乙, a 。

(2)该地地壳受到了方向力的作用,属于力
(拉张力或挤压力)。

当时的地壳运动表现为
运动和运动,起主导作用的是运动。

(3)在地貌上,甲构造顶部岩层缺失的原因是;褶皱构造上覆岩层
是由作用形成的;据此,可推断这一地区的地壳运动情况为。

(4)如果在这里修建一条东西向地下隧道,应该选择甲地还是乙地?,为什么?。

若想打一眼深水井,应选择在
地。

钻探石油应该选择地,原因是。

29.读图6—8回答下列问题:(10分)
(1)判断甲、乙、丙三地的气候类型:甲地是
气候,乙地是气候,丙地是气候。

(2)试分析甲地气候的形成原因是
,分布规律
是。

(3)乙地气候的特征是主要
分布规律是。

(4)丙地气候特征是,气候分布的规律是, 丙气候地区河流的径流特征是.
参考答案
26.(每空2分,共14分)(1)C (2)BD (3)A
(4)D点东侧附近
(5)寒冷干燥
(6)炎热干燥河流水补给地下水
27.(每空2分,共10分)(1)北(2)暖寒
(3)日本暖流加利福利亚寒流
28.(每空1分,共16分)(1)背斜向斜断层
(2)南北挤压水平升降水平
(3)背斜顶部因受张力,易被侵蚀外力沉积先是地壳运动使岩层褶皱,地面隆起或凹陷,受外力侵蚀,以后地壳下沉接受外力积沉
(4)甲上拱的岩石层具有良好的支撑作用,且地下水沿岩层向两侧渗流,有利于保持隧道干燥。

乙甲岩层上拱,容易形成储油构造。

29.(每空1分,共10分)(1)地中海亚热带季风(季风性湿润气候)温带海洋(2)夏季受副热带高压控制,气流下沉,干燥少雨;冬季受西风控制,多气旋活动,暖湿多雨300—400NS大陆的西岸
(3)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少雨250—350NS大陆东岸
(4)终年温和,各月降水量虽不多,但十分均匀400—600NS大陆的西岸河流水量丰富,径流季节变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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