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有关沿线设施等专业。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交通委”)负责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四)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减成本、减环节、减时限”的原则,推进招投标信息化,不断增加公开透明度和市场开放度。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开标、资格预审评审或者评标等活动应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进行。交易平台负责对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因特殊原因,交易平台无法提供开展招标投标所需的合理场所、设施或者相关服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特殊项目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须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报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北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 3 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7f7559287.html,)和交通委网站发布。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三)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四)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开启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五)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七)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确定中标人;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三)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六)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三)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四)确定中标人;

(十五)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七)项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个工作日前,向交通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交通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向交通委

报备以下文件:

(一)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之日起前5个工作日,报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手续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应在送达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同时报备;

(三)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报备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交通委将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交通委或指定的其他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委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的施工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则进行划分。

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可不对施工标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个人施工业绩提出要求。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四)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标活动的企业外,招标人以其他任何处罚通报为依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五)投标报名时,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授权书(替代单位介绍信原件)外,要求其它证照的;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施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监理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仅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鼓励采用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或者里程较长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鼓励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的方式进行招标。

主体工程施工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划分为路基桥涵、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路面工程等类别;附属工程施工可划分为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类别。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招标时,各类工程应当包括两个以上标段。

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分别编制报价文件。

开标时,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标段,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分别对各标段进行开标,投标人未抽中标段的报价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工程类别划分的原则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在各类别中。申请人可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按资格预审文件中各工程类别设定的资质和业绩等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而不是对具体标段提出申请,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标段在开标前随机分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分类别进行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对应的工程类别,依据在该类别中申请标段的数量,购买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编制适用于该工程类别所有标段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人还应编制该类别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随机分配标段,未能分配标段的报价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仅对已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现场开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分包合同等报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在交易平台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未参加第一信封开标或者第二信封开标为由,取消投标人的中标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结果发生变化,但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的除外。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招标人可根据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基准价的各类计算方法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采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北京市公路建设评

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应当事先向交通委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申请,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回避的单位名称,由招标人负责统计并录入相应系统。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招标业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交通委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络设备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摘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当投标人少于10家时,原则上直接提请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成为废标条件。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

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建议书等主观评分内容的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完成,不得协商评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络设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应当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澄清和说明工作。

第三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通知交通委行政监督人员到场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在评标报告相应位置签字,无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的评标报告无效。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7f7559287.html,)和交通委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截止日到期后,若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其投诉未予受理的,招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谈判。中标谈判的内容仅限于招标文件及投标约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并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交通委报备。

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在报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向交通委提出申请,说明重新招标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委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不良行为;

(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

中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网站上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更换。

交通委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精选公路工作报告

精选公路工作报告 精选公路工作报告篇1 106国道是北京经开封通往广州的国道干线公路,其北京段又称京开路,位于北京市南部。路线北南走向,经过北京市丰台区和大兴县,起点为北京市南三环玉泉营立交,终点为京冀界固安大桥。全长42~149公里,其中我院承担K18+000~K42+149.74段设计。现况旧路为1985年改建,玉泉营立交~黄村为四幅路,黄村以南为单幅路,交通量已达15000辆/日以上,交通拥堵严重。现况路线线形基本满足高速公路要求,改建旧路可少占地、少拆迁,总体上比另辟新线有效、经济。将旧路改建为高速公路需在主路两侧设辅路,供地方交通和非机动车使用。 公路所经地区为平原,处在永定河冲积扇的中部,属暖湿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少雨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干燥寒冷,夏季最高温度42℃,冬季最低温度-20℃,冰冻深度60~85厘米,地下水位较深。K18+000~K42+14974段土质以低液限粉土为主,局部分布粉土质砂。 106国道是国家规划的干线公路,与北京市的三环、四环、公路一环、公路二环相交,是北京市规划路网的一部分,已纳入首都地区总体规划之中。106国道(北京段)高速公路的建成,对于促进北京市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辐射能力和对外开放水

平,彻底解决沿线交通拥堵状况,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106国道(北京段)高速公路设计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标准采用适当。 2、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立交及结构选型合理,既适用又经济。 3、利用钢渣做原材料有利于环保。 4、辅路外移,保留绿化带,美化环境。 一、设计依据 1、根据交通部关于《106国道线玉泉营至固安大桥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及其附件《106国道线玉泉营至固安大桥公路初步设计审核意见》。 2、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06国道(北京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 3、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开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的意见》、《106国道(北京段)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讨论会议纪要》。 二、项目简介 1、设计标准 (1)计算行车速度:高速公路12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100公里/小时,辅路60公里/小时。 (2)路基宽度:高速公路主路宽28米,一级公路主路宽17米。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见、咨询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向。 (三)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 第24号 所属分类:规章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北京市公路一环规划方案 - 城市交通——首页

北京市公路一环规划方案 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项目主持人:李树三 项目参加人:刘斌贾舜尧刘欣郭占全俞巍龚嫣郑猛叶以农郑铮 一、规划概述 北京市道路网布局是由棋盘状、环路和放射路组成的,环路的主要功能是疏解城市的过境交通和集散跨区域、跨组团的交通,对市中心区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北京市在规划市区范围内共规划了四条高等级环路,其中二环路和三环路已按城市快速路的标准建成,这两条环路负担了市区高峰交通出行量的46.8%,对疏解跨组团穿城交通、保护市中心区起了重要作用,目前这两条环路高峰时已趋于饱和。四环路规划标准高于二环路和三环路,规划为双向八条机动车道的城市快速路,它的建成可以分流二环路和三环路的交通量,并疏解较长距离的跨组团交通。公路一环位于规划市区边缘,距市中心(天安门)10-15公里,全长93.1公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了公路一环为高速公路,并作为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界线。在公路一环规划中,首先需要从规划全局的角度研究确定公路一环的功能、技术标准,其次对横断面布置、立交布局及出入口安排、交通量预测、辅路设置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线1/2000详细规划方案。

二、公路一环的性质、功能 1.性质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公路一环为城市高速公路环线。 2.功能 北京市区的四条高等级环路在路网中所承担的功能各不相同,公路一环位于北京规划市区边缘,连接北苑、望京、东坝、定福庄、垡头、南苑、丰台、石景山、西苑、清河10个边缘集团。由城市土地使用布局决定了公路一环首先应以截流、疏导市区过境交通为主;并具有联系各边缘集团,均衡主要放射线负荷的功能。 三、线路技术标准 1.设计车速 公路一环规划为市区道路和公路的分界线,为了充分发挥公路一环的功能,其标准要高于市区的其他几条快速环路,要与国道主干线标准一致,规划确定公路一环为全封闭、全立交、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设计车速为120公里/小时,个别困难地段设计车速为100公里/小时。 2.其它技术标准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对应于设计车速为120公里/小时,线路平、纵线型标准如下: 不设超高最小平曲线半径5500m 一般最小平曲线半径1000m 极限最小平曲线半径650m 同向曲线间最小直线段长度720m 反向曲线间最小直线段长度240m 最大纵坡(主路)3% 凸形竖曲线一般最小半径17000m 凸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11000m 凹形竖曲线一般最小半径6000m 凹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4000m 净空:主路不应小于5米 辅路不应小于 4.5米 四、交通量预测 在考虑北京市路网建设水平、土地使用情况、人口规模、就业岗位分布、居民出行方式与目的构成等因素基础上,规划中利用TRIPS交通模型,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分别预测了公路一环近期和远期交通量和道路负荷状况,从中也能够得出公路一环建成后对其它环路和市中心区的分流效果,预测的交通量和道路负荷状况,可作为确定道路规划横断面及公路一环建设次序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2-07-15【发布单位】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2019国庆期间北京市路网通行情况分析报告 (3)10页

2015国庆期间北京市路网通行情况预报 一、编写说明 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主要职能包括公路(含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动态监测、公众出行服务以及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目前路网中心已实现对北京市干线公路网的全天候动态监测;对各类路网运行数据开展不同维度、粒度的分析。 国庆假期黄金周作为旅游出行的高峰时段,考虑到市民不同出行目的,本报告主要从长途与短途出行两方面,对相关道路通行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以期为市民节日出行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二、长途出行 长途出行层面,主要分析研判高速与43条省际通道节日通行情况。 (一)高速国庆通行情况预测 1.前三天以出京为主,后四天以返京为主,第六天达到返京高峰 通过对比分析2013、2014年国庆节期间,北京市17条高速公路通行情况,预计今年国庆期间总交通量较去年同期有小幅攀升,达到日均200万辆。 预计国庆节前两日出京车辆总交通量明显高于进京车辆,第三天开始进京车辆总交通量开始高于出京,第四天进出京车流量都较小,第五天部分进京车流开始明显增多,第六天将迎来返京高峰期。国庆七天进出京总体走势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高速公路进出京车辆交通量情况 2.各高速日均通行量呈“驼峰”状,出行时间段相对集中 通过对于近两年历史数据的分析1,预计国庆期间出京高峰期在出京方1为确定进出京高峰期间,车流量较高的具体时间段,根据进出京车辆交

向车流量较大的时间段为09:00至12:00、14:00至18:00,呈明显的“驼峰”状,其中,京藏高速现象最为明显,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返京高峰在进京方向车流量较大的时间段为09:00至12:00、14:00至19:00,届时六环路交通量将达到7000辆/小时,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 图2 部分拥堵高速公路出京高峰期24小时交通量分析 图3 部分拥堵高速公路进京高峰期24小时交通量分析 3.高速主收费站通行情况差异明显,西、北部高与东部地区 通量对比分析结果,并结合交通总量、路线基础数据等因素,选取18条高速公路中的5条代表路线,观察其前三天在出京高峰期的24小时通车数量和第五、六天进京高峰期的24小时通车数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建设环节及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某个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和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美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 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 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年度连续施工; 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 7、组织标前会; 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 9、召集开标会议; 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 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 行公证手续。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 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 证明和帐号等; 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实习报告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实习报告 班级:B1201 姓名:王雅蕴学号:21215050135 一、实习目的: 通过对北京道路的实地实习认识,使我对公路的路基处理、沥青路面的施工、道路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其它公路相关设施的设计与布置,有了一次全面的感性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习和实践相结合。 二、实习时间: 11月18号至11月22号。 三、实习地点:北京市交通。 四、北京市道路交通现状: 北京市全市面积16800平方公里,规划市区基本上由城近郊八个区组成,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由市中心向外依次有二环、三环、四环及五环(又称公路一环),其中二环内为老城区,面积62平方公里,三环内为建成区,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北京市总人口1100 多万,其中城市人口722万。另据调查,作为著名旅游城市和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北京,年平均流动人口总数达350多万。但是,北京市人口分布极不均匀,70%的常住人口和几乎全部的流动人口集中在不足全市面积10%的规划市区内,造成市区特别是三环以内的市中心区人多地少、车多路少、“求”大于“供”的矛盾极为突出。 发展现状: 1、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形态 从城市规模的变迁来看,北京市不规则扩张不太明显,战略上的区域规划也并不发达,城市基本上在一个中心以圈团模式发展,市中心还有相当一部分用地属于居住和工业用地。 2、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近几年北京市政府下大力进行道路建设,特别是1999年打通了平安大街、菜市口南大街;修建了白颐路、三里河东路等一大批主干道;对二、三环路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包括改建西直门、大北窑等多座立交桥,封堵了上百个出入口,将二环路和三环路改建为半封闭的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可提高30%;四环快速路于去年建成通车,五环公路线也修建了一部分,并完善了环路之间的快速联络线,对22条相关道路进行整治、展宽,打通断头路。 3、车辆增长与交通流量增长情况 2002年7月,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995年末的89.4万辆增加到180万辆,其中70%以上又都拥在三环路以内;而截止到2000年底,北京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近1000 万辆。2002年6月底,北京的私人机动车近110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61%,其中私人小型客车超过56万辆。目前,北京市车辆增长速度为15%,而道路长度和道路面积的年平均增加率仅为1.2%和3.7%,车流量年增长速度已达18%。 4、公共交通发展情况 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城市人口增长迅速,常住人口突破1100万,流动人口突破350万,市区建成区以每年近11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这些因素促成出行需求的成倍增长,而公共电汽车近十年间只增加不到10%,只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4.23%。5、交通环境保护发展情况 机动车由于燃烧石油,排放尾气,造成环境污染。北京是世界上环境污染严重城市之一。 存在的问题: 1、城市交通路网布局不尽合理,城市主干线交通严重阻塞,车行速度缓慢北京的交通结构

2017年咨询工程师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满分试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如果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条款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 A.以领导意见为准 B.以集体研究讨论为准 C.以颁发时间为准 D.以颁发时间在后的为准 用户答案:[D] 得分:10.00 2.路面设计要加强对交通量、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的分析,必要时应实测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使路面结构设计更科学、更合理。 A.提高路面结构的耐久性 B.提高路面可靠度 C.减少路面车辙 D.增加路面厚度 用户答案:[A] 得分:10.00 3.路线设计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 A.和谐 B.可持续发展 C.节约 D.绿色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4.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 A.申请办理初步用地审批

B.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C.申请办理用地核准审批 D.申请办理用地最终审批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道题】 1.公路建设按阶段划分为:()。 A.项目决策阶段 B.项目实施阶段 C.项目验收阶段 D.项目运营阶段 用户答案:[ABD] 得分:20.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公路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用地指标值为调整指标,调整指标包括调整值和调整系数两项。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10.00 2.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组织项目实施、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等。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10.00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 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 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 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 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投标的管理,确保投标文件编写质量,协调、整合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市场开发工作,降低市场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严格依法守法进行市场开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标工作,应在市场开发部、各分公司充分进行信息收集、市场调研的前提下,坚持守法、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各类养护改建项目,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投标。 第四条集团公司投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由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部和各分公司负责。各分公司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场开发部职责范围 (一) 开拓市场 1、端正经营思路,学习先进的营销理念,总结市场开发经验,为集团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可行依据。 2、负责营销战略的制订,跟踪与监督营销战略实施。 3、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扩大集团公司的市场份额。 4、广开渠道,收集国内外工程建设信息,对路桥建设市场进行调研与工程项目跟踪。

5、开发潜在客户,为集团公司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客户与分公司的管理 1、开发、建立、维护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2、与重要的现实客户、潜在客户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做好客户的需求分析。 3、从集团公司整体发展的角度协调各分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做到整体最优。 4、负责项目做标、投标工作。 5、负责指导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 (三)海外工程项目管理 1、承办海外工程项目,协助海外工程项目经理部处理有关事宜。 2、做好赴海外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培训和中标工程的劳务输出工作。 3、组织做好国际中标工程的设备、材料的进出口及出口退税工作。 第七条各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市场开发部工作。要主动的展开市场开发人员的培养工作,为下一步分公司具备自主投标能力做好人才储备。

北京市建设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行动计划

北京市建设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行动计划 (2009年—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在《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年—2020年)》提出的中长期交通发展战略基础上,结合北京奥运会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明确2009年至2015年交通发展目标和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强化管理,实现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着力推进“公交城市”建设;加大创新力度,提高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和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构建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人文交通”,突出“以人为本”。交通发展以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公平、和谐的交通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立与现代交通相适应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交通文明建设,提高现代交通意识,为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建设“科技交通”,突出“技术创新”。充分发挥首都人才和科技优势,加快构建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力度,推进信息化、智能化、产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系统科技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管理方式,实现内涵发展、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服务延伸。 (三)建设“绿色交通”,突出“节能减排”。引导交通参与者转变出行方式和消费观念,不断提高绿色出行比重。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排放汽车。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交通需求,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一)公共交通吸引力明显增强。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45%。其中,高峰时段通勤出行中,公共交通分担比例达50%以上。轨道交通承担公共交通总客运量力争达50%左右。 (二)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形成规模。与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接驳的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初步形成,中心城内物流配送系统承担城市正常运行货运量的70%左右。 (三)交通出行效率不断提升。形成“1—1—2”小时交通圈,即中心城内通勤出行时间平均不超过1小时,最远新城到中心城(五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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