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交通违法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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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里处理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里处理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处理车辆违章在⽣活中经常看到,特别是在交巡警平台来进⾏处理违章的⼈络绎不绝。

那么车辆违章扣分了还能去哪⾥进⾏处理呢?这是车主朋友需要了解清楚的常识。

车管所也可以进⾏处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处理违章扣分可以去车辆所辖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

处理所需资料如下:1、违章车辆⾏驶证原件;2、记分⼈⾝份证原件;3、记分⼈驾驶证原件;备齐以上三种资料,由记分⼈本⼈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

相关知识:车辆违章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应当及时纠正。

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予以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车辆违章记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除给予⾏政处罚外,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

对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下⼀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因此,当我们出现车辆违章的时候就需要在车管所或者在相应的交警⼤队那⾥进⾏违章处理,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带上相应的材料,根据流程进⾏办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浙交〔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浙交〔2017〕2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对接要求,我厅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开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及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实现了数据对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该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事项范围此次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涉及投资项目共计14项(含子项),具体见附件,今后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纳入事项。

二、平台事项办理要求(一)省、市、县三级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平台申报办理。

(二)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均由申请人直接通过政务服务网入口提交申请,由有对应审批(备案、考核等)权限的部门直接受理,不再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转报。

如在审批过程中有需要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将由受理部门通过平台分发到下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单位应按平台应用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流程配置和人员操作培训,提高办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一)平台启用后,原有申报渠道不再受理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

已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有程序办理,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结。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做好平台应用组织保障工作,将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内容。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平台启用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系统配置,加强窗口和业务部门人员培训,不断总结平台应用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86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3500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侯芬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48处罚名称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号被处罚对侯芬芬象处罚结果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 06-0003 号当事人:侯芬芬2022 年 06 月 01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 70 号门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在人行道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06 月 0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嘉善县****** ***门前占用一个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一辆叉车、堆放四个轮胎和一个蓄电池,被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06 月 01 日下午查获。

经勘验,该处停车泊位位于人行道东侧,车位呈东西向排布。

其中 34 号泊位内停放有一辆叉车,在该叉车西侧堆放有四个轮胎,在轮胎西侧堆放有一个蓄电池,上述三种物品都在泊位中。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晓弟;杨建秋;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当事人】吴晓弟杨建秋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吴晓弟杨建秋【当事人-公司】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晓弟;杨建秋【被告】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本院观点】2019年7月29日上午,两上诉人在高铁嘉善南站欲乘车前往北京信访及申诉,经两被上诉人做信访劝导工作后,两上诉人均办理了退票并拿到所有票款。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7月29日上午,两上诉人在高铁嘉善南站欲乘车前往北京信访及申诉,经两被上诉人做信访劝导工作后,两上诉人均办理了退票并拿到所有票款。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陈述和被上诉人嘉善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两上诉人以两被上诉人剥夺其人身权,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但综观事情经过,两被上诉人未实施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至于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的信访劝导工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128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当事人】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友桂赵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宏伟李菲菲【代理律所】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被告】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评估费,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评估费可作为损失认定,并根据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由受害人和侵权人分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评估费,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评估费可作为损失认定,并根据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由受害人和侵权人分担。

本案中,赵军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查明和确定其车辆损失情况,在起诉前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予以评估,并由此产生评估费11868元。

该评估费可作为赵军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张友桂承担。

又因重新鉴定结论改变了上述评估的主要意见,一审酌定由张友桂承担该评估费的60%,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7月26日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和《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8〕351 号),确保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交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交管服务,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7月底前,“四个减免”等8项便民服务类举措,杭州、宁波、嘉兴3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全省11个市全面推行20项改革新举措,确保我省公安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率和实现率继续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公安部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其中,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简单业务一证即办、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推行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11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推行;其余9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或部分已实现但仍需积极推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黄捍东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黄捍东【当事人-公司】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捍东【被告】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019年8月17日,上诉人倒车造成案外人的车辆受损后驶离现场。

根据上诉人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在事故当日被上诉人电话告知其倒车的时候撞到其他车辆时,上诉人仍回答称其没有撞到车子,直至事故发生数日后才至被上诉人处接受调查。

上诉人该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配合。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给予上诉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嘉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嘉政办发〔20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契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完善固废信息化监管系统,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线上监管+线下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固废依法处置,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全过程规范处置。

1. 产废环节。

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填报固废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对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信息化系统中上传备案。

对污泥和不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相应费用应当在委托业务完成后直接支付给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对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需在台账中注明综合利用去向,包括利用企业、利用方式等信息,并经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相关凭证应当上传备案。

年产100吨以上固废(不包括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的企业要配备在线称重设备,在固废贮存场所、打包点、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省、市信息化系统联网,同时鼓励其他产废企业安装视频监控。

嘉兴货车管控措施

嘉兴货车管控措施

嘉兴货车管控措施引言货车管控是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嘉兴市在货车管控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1. 货车通行管理1.1 货车通行时间限制为了缓解道路拥堵状况,嘉兴市规定了货车通行时间限制。

根据实际情况,货车禁止通行的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7点,即日间交通高峰时段。

在此时间段内,禁止货车通行主要道路。

限制货车通行时间能够有效降低道路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1.2 货车通行路线管制为了更好地管理货车通行,嘉兴市在一些主要道路上设置了货车通行路线管制措施。

根据道路的承载能力和交通状况,嘉兴市明确规定了禁止货车通行的道路。

此外,嘉兴市还对货车通行的速度进行了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

2. 货车载重管理2.1 货车载重限制为了保障货车行驶安全和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嘉兴市对货车的载重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和承载能力,规定了货车的最大载重限制。

在嘉兴市范围内,所有货车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最大载重标准行驶,违规超载的货车将受到处罚。

2.2 货车称重检测为了确保货车载重的准确性,嘉兴市在一些交通要道设置了货车称重检测设施。

货车在通过这些称重检测设施时会被自动称重,如果货车的载重超过了规定标准,则会触发警报并记录相关信息。

这些称重检测设施能够有效监测货车的载重情况,促使货车驾驶员合理控制载重。

3. 货车安全管理3.1 货车行驶安全检查嘉兴市积极开展货车行驶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检查货车车况、驾驶员资格、装载情况等方面,确保货车行驶安全。

货车行驶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嘉兴市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3.2 货车驾驶员培训嘉兴市鼓励货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通过培训,货车驾驶员能够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驾驶水平,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嘉路政罚〔2021〕0217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嘉路政罚〔2021〕0217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嘉路政罚〔2021〕02178)【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嘉路政罚〔2021〕02178【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30434481000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63565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10.20【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王一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29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10时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9建汾公路汾玉方向6K+980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一栋。

10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10月20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范伟强、杨波承办此案。

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一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测量照片、王一栋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王一栋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保险数据共享技术方案

“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保险数据共享技术方案

“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保险数据共享技术方案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浙里快处”机制全省推广,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保险公司间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标准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思路以浙江省交管局《浙江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系统全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指导,通过“技术、机制、体制”三轮驱动,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综平台”)和浙江省大数据局IRS平台,建设“警保通”数据中台,打通与各保险公司数据交互,贯通事故信息和保险理赔数据、节点流程,实现业务闭环、数据共享。

根据现原有“浙里快处”模式制定统一接口标准,各地市“浙里快处”平台和各保险公司平台相应开发查询接口,其中,省银保监局依托“金综平台”对保险公司接口封装共享至省大数据局IRS平台并对全省各地开放;各地将接口共享至当地大数据局IRS平台向省级平台开放,由金综平台申请后进行统一调用,实现警保数据通道的建立。

同时,各地按需向“安行浙江”推送业务数据做统一展示。

二、建设目标“浙里快处”基于“警保通”数据中台对接保险理赔完成升级改造,实现“三个自动”。

即:一是车辆保险信息自动获取。

改变原先各家保险公司系统相互独立,保单信息获取流程繁琐的现状,实时自动获取保险信息为前期在线定责及后续理赔服务提供支撑。

二是理赔报案自动触发。

“事故快处”系统通过各家保险公司提供接口,进行实时访问调用结果,自动启动理赔程序,当事人无需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报案。

三是理赔进度信息自动获取。

在启动理赔程序后,理赔进度等全流程节点信息在“事故快处”系统及时更新,供当事人查阅。

三、业务模型搭建“浙里快处”基本业务流程分为三个环节。

其中,取证定责环节(可参考嘉兴工作模式)。

由当事人使用“事故快处”移动端(微信或浙里办)自主报警,通过自主拍照或由民警端进行视频引导实现远程取证、在线定责。

目前该模式已在绍兴、嘉兴两地得到充分应用实践,群众反映良好。

徐玉军、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玉军、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玉军、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玉军;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周国平【当事人】徐玉军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周国平【当事人-个人】徐玉军周国平【当事人-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邱铃铃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邱铃铃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凌巧荣邱铃铃【代理律所】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玉军;周国平【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3日、1月7日分别收到嘉兴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司法厅的两份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内容均为周国平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腐败、没有职业道德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警告共同被告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撤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3日、1月7日分别收到嘉兴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司法厅的两份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内容均为周国平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腐败、没有职业道德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上诉人受理以上投诉后,对周国平在案件代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2019年12月,上诉人又再次向被上诉人提交举报信,对周国平进行投诉,但内容与其2019年1月的投诉无异。

对此,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回复函》,决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已履行答复职责,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原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杭州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和交管服务站处理时间

杭州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和交管服务站处理时间

上城交警大队:杭州江城路号.电话:
下城交警大队:杭州香积寺路号.电话:
江干交警大队:杭州明月桥路号(麦德龙超市附近).电话:
西湖交警大队:杭州曙光路号.电话:
拱墅交警大队:杭州拱康路.(拱康路与石祥路路口往北米东侧).电话:
滨江交警大队:杭州杭萧路号.电话:
景区交警大队:杭州天目山路号.电话:、
下沙交警大队:杭州下沙开发区三号路六号路口东北角地原管委会办公大楼.电话:
机动交警大队:杭州文晖路号.电话:
绕城交警大队:杭州绕城公路半山收费站内.电话:
各交警大队处理时间为上午:—:,下午:—:.(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地处理时间见特别提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特别提示:
一、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务院公布地法定假日期间和国庆节地月日到月日不予受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每周六和国庆节期间地、日到下城、江干、拱墅、西湖、下沙大队处理.
三、每周日和国庆节期间地、日到上城、景区、机动、滨江、绕城大队处理.
注意:、除上述交警大队外,还可以到市区各交通管理服务站接受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各服务站工作时间以其公布地时间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萧山、余杭区及市属五县(市)号牌地车辆也可到车辆所属地县、市、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处理时间以当地交警大队公布地时间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铁路交警支队拍摄地违法行为请到杭州市绍兴路号铁路交警机动大队接受处理.
重要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地,请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备案手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备注:城区服务站每年地月日至下一年地月底,夜间工作时间调整为:.。

张金龙、于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龙、于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龙、于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1)浙04民终3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坤张涛张鑫杰【审理法官】刘坤张涛张鑫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金龙;于旺【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金龙于旺【当事人-个人】张金龙于旺【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运建【代理律所】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张金龙;于旺【本院观点】关于是否构成伤残,张金龙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金龙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拾)级残疾。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伤残,张金龙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金龙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拾)级残疾。

后因平安上海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金龙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对于张金龙的损伤,两家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故对上述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提交了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CT检查资料的阅片意见,认为应当不予评残。

对此,因无法得知该出具单位是否具有司法鉴定的相应资质,且该单位的“咨询意见”也未对张金龙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作出明确判断。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2024科目一模拟考试100题有答案解析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2024科目一模拟考试100题有答案解析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2024科目一模拟考试100题有答案解析1、行人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特点是行人喜欢在一起聚集、围观。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分析:喜欢聚集和围观不属于交通形式。

行走随意性大,方向多变,对驾车不利,才是行人参与交通的主要特点。

2、当您即将通过交叉路口的时候,才意识到要左转而不是向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停在交叉路口,等待安全时左转B、继续向前行驶C、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然后左转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正确答案:B分析:题目的意思我拓展为,你走在直行道上,快到斑马线了,想起回家要左转才行,但此时不能变道了(不能跨实现变道),只能继续向前行驶,所以选B。

3、这个标志是何含义?A、分向车道B、右转车道C、掉头车道D、左转车道正确答案:D分析: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转弯。

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4、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在最近几个记分周期内,不得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A、1B、2C、4D、3正确答案:C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嘉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7日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处置。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许培业、嘉兴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培业、嘉兴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培业、嘉兴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培业;嘉兴市司法局【当事人】许培业嘉兴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许培业【当事人-公司】嘉兴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郑诗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郑诗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鸣杰郑诗贵【代理律所】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培业【被告】嘉兴市司法局【本院观点】司法部格式本文的备注中提及“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增减",现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书已包含鉴定过程及分析说明等主要内容,其可对鉴定过程、分析说明等部分做合理增减,不存在明显违规行为。

原判认定的事实系根据双方质证无争议的内容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内容、起诉状和答辩状等,相关文字内容虽并不完全一致,但已经基本反映了上诉人投诉以及被上诉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且许培业血样抽取地点系在医院的事实清楚,许培业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内容,原审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内容在本案事实中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5日……,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对许培业的起诉意见和嘉兴市司法局的答辩意见的归纳未反映真实情况,刑事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联,原判认定错误。

浙江嘉兴交通违法受理处

浙江嘉兴交通违法受理处

嘉兴市公安交警违法受理处受理部门咨询电话违法受理窗口及地址受理时间交警支队82626262 交警支队:南江路市车管所内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8:30-11:00 12:00-16:30直属一大队82855944大队部:城东路1163号周一至周日8:00-11:0014:00-17:00塘汇中队:章园路茶香坊西区门店周一至周五9:00-11:0014:30-16:30建设中队:县南街43号解放中队:东升路佳源都市后原徐王村村部直属二大队82066862大队处罚点(含交通管理站):冶南路100号周一至周日8:30-11:3014:00-17:00,周三至周五18:00-21:00大队处罚点:中山东路1156号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00南湖中队处罚点:海盐塘路582号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东栅中队处罚点:下塘路2号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城南中队处罚点:翠柳路由拳路交叉口北侧20米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直属三大队82711576大队新城街道社区服务站:嘉兴市洪兴路1586号8:00-11:3014:00-17:00(无双休)直属三大队处罚点:嘉兴市洪仁路173号8:30-11:3014:30-17:30(双休)南湖大队82861020 广益路万好家居E幢2楼周一至周六8:30-11:3014:00-17:00秀洲大队82621913大队部:秀洲新区秀洲大道消防大队西侧8:30-11:3014:00-17:00王江泾中队:王江泾镇双桥村原农电站处8:00-11:0013:30-16:30油车港中队:油车港镇奥林匹克大酒店西侧8:00-11:0013:30-16:30洪合中队:嘉桐大道1815号(洪合镇)8:00-11:0013:30-16:30王店中队:王店镇梅嘉路129号8:00-11:00 13:30-16:00新塍中队:新塍镇新镇路99号8:00-11:00 13:30-16:00新城中队:秀洲新区象贤小区象贤农贸市场边8:00-11:00 14:00-16:30嘉善大队84183836大队受理处:金嘉大道68号(一院开发区分院东侧)8:30-11:3014:30-17:30西塘中队受理处:西塘中队内(南苑路139号)8:30-11:3014:00-16:30里泽卡点受理处:里泽卡点内8:30-11:0014:30-17:00平湖大队85114273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受理处:平湖市当湖路建设银行东门口北侧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8:00-11:3014:00-17:00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9:00-11:0014:00-16:00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沙卡点:01省道平湖全塘收费站(金沙卡点内)8:30-10:4514:00-16:15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不受理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埭拦截站:平黎线钟埭收费站8:30-10:4514:30-16:15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不受理海宁大队87233635大队本部违法受理处: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3号交警大队对面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至周日8:30-11:3014:00-16:30连杭交警队违法受理处: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长安中队外周一至周六8:00-11:0013:30-16:30海盐大队86110530违法受理处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8:00-11:3014:30-17:30车管所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桐乡大队88113527城区中队:桐乡市庆丰南路1号交警大队违法受理处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至星期日8:30-11:3014:30-17:30一中队:桐乡市崇福镇虎啸景卫街477号8:00-11:00 14:30-17:30二中队:桐乡市320国道138K+200M8:00-11:00 14:30-17:30三中队:桐乡市乌镇镇分水真8:00-11:00 14:30-17:30路407号四中队:桐乡市洲泉镇永兴路与环南路交叉口交警四中队8:00-11:00 14:30-17:30 五中队:桐乡市石门镇子恺西路交警五中队7:30-10:30 14:30-17:30港区大队85522693 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中路72号周一至周六8:00-11:00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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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队:桐乡市崇福镇虎啸景卫街477号
8:00-11:00 14:30-17:30
二中队:桐乡市320国道138K+200M
8:00-11:00 14:30-17:30
三中队 :桐乡市乌镇镇分水真路407号
8:00-11:00 14:30-17:30
四中队:桐乡市洲泉镇永兴路与环南路交叉口交警四中队
14:30-16:15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不受理
海宁大队
87233635
大队本部违法受理处: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3号交警大队对面
周一至周五 8:30-16:30周六至周日8:30-11:3014:00-16:30
连杭交警队违法受理处: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长安中队外
周一至周六 8:00-11:0013:30-16:30
8:00-11:00 14:30-17:30
五中队:桐乡市石门镇子恺西路交警五中队
7:30-10:30 14:30-17:30
港区大队
85522693
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中路72号
周一至周六8:00-11:00
14:30-17:00
14:00-17:00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9:00-11:00
14:00-16:00
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沙卡点:01省道平湖全塘收费站(金沙卡点内)
8:30-10:45
14:00-16:15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不受理
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埭拦截站:平黎线钟埭收费站
8:30-10:45
大队新城街道社区服务站:嘉兴市洪兴路1586号
8:00-11:30
14:00-17:00(无双休)
直属三大队处罚点:嘉兴市洪仁路173号
8:30-11:30
14:30-17:30(双休)
南湖大队
82861020
广益路万好家居E幢2楼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4:00-17:00
秀洲大队
82621913
嘉兴市公安交警违法受理处
受理部门
咨询电话
违法受理窗口及地址
受理时间
交警支队
82626262
交警支队:南江路市车管所内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8:30-11:00 12:00-16:30
直属一大队
82855944
大队部:城东路1163号
周一至周日8:00-11:0014:00-17:00
塘汇中队:章园路茶香坊西区门店
14:30-17:00
南湖中队处罚点:海盐塘路582号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东栅中队处罚点:下塘路2号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城南中队处罚点:翠柳路由拳路交叉口北侧20米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直属三大队
82711576
14:30-17:30
西塘中队受理处:西塘中队内(南苑路139号)
8:30-11:30
14:00-16:30
里泽卡点受理处:里泽卡点内
8:30-11:00
14:30-17:00
平湖大队
85114273
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受理处:平湖市当湖路建设银行东门口北侧
周一至周五
周六、周日
8:00-11:30
王店中队:王店镇梅嘉路129号
8:00-11:00
13:30-16:00
新塍中队:新塍镇新镇路99号
8:00-11:00
13:30-16:00
新城中队:秀洲新区象贤小区象贤农贸市场边
8:00-11:00
14:00-16:30
嘉善大队
84183836
大队受理处:金嘉大道68号(一院开发区分院东侧)
8:30-11:30
大队部:秀洲新区秀洲大道消防大队西侧
8:30-11:30
14:00-17:00
王江泾中队:王江泾镇双桥村原农电站处
8:00-11:00
13:30-16:30
油车港中队:油车港镇奥林匹克大酒店西侧
8:00-11:00
13:30-16:30
洪合中队:嘉桐大道1815号(洪合镇)
8:00-11:00
13:30-16:30
海盐大队
86110530
违法受理处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
8:00-11:30
14:30-17:30
车管所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
桐乡大队
88113527
城区中队:桐乡市庆丰南路1号交警大队违法受理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星期六至星期日8:3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9:ຫໍສະໝຸດ 0-11:0014:30-16:30
建设中队:县南街43号
解放中队:东升路佳源都市后原徐王村村部
直属二大队
82066862
大队处罚点(含交通管理站):冶南路100号
周一至周日8:30-11:30
14:00-17:00,周三至周五18:00-21:00
大队处罚点:中山东路1156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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