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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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使用条款的承诺。
嵌入式拆封合同通常是在线下载购买 软件,安装时有许多指示和协议,看完
这些协议内容并认可后才能完成最终安
装,并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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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五、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 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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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二、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
(一)自动信息系统的界定 Automated Message Systems,也称为电子代理 人,通常认为,是一种软件、硬件或者其组合, 具备与交易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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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二、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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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电子缔约欺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性质 1.工具说 2.法人说(奴隶论) 3.代理说 (三)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的效力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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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三、电子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 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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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五、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
(二)格式化管辖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 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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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九、人为电子错误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界定 输入点击操作错误,不可归责与相对交易人 (二)人为电子错误的行为归属 重大误解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四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 力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 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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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 力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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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十、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一)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概念和特点
也称为网络平台错误,是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在自动运行
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此类错误是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
四个特点P78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行为归属
通常情况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人承担责任;意外事件(技术水平有限和其 他当事人无法预期的原因)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 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 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 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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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七、电子错误的定义
广义 包括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不一致的情况 课本概念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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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八、电子错误的相关立法
(一)国内?外层面的立法 (二)国际层面的立法 (三)电子错误国际国外立法的比较
◆1.没有明确和完整的定义 ◆2.在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体现不同的价值趋向 ◆3.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存在差异
十一、我国电子错误的立法和实践(首例网上拍卖纠纷案)
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 上拍卖活动 ,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 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 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 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 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 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张岩之报 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 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 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 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拍卖法》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本周作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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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六、电子格式合同的解释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的规则 ◆2.不利于表意人的解释规则 ◆3.采取非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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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错误 三、电子格式合同概述
(二)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 P66
四、电子格式合同的类型
(一)点击合同 (二)拆封合同 (三)浏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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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条款,它又分为为传 统的拆封合同和嵌入式拆封合同两类, 都主要是针对软件交易活动。传统的拆 封合同又被称为包装许可合同,一般传 统软件包装通常以塑料或者玻璃纸包裹 ,软件盒外往往声明,用户拆开包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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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 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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