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智能化-分包合同样板(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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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信息参加: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工程的实际情况
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施工。乙方承诺不再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合同编号:
1.3 工程地点:
1.4 建设单位:
1.5 工程内容:
1.6 施工工期:
1.7 合同造价:
第二条承包方式
2.1乙方实行全额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全权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及管理。
2.2乙方承担发生于本工程的所
有经营、施工及管理费用(含甲方代扣代缴的税费),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扣缴。
2.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
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全
部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违约责任。
2.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施工所在地政府管理部
门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和管理,自觉维
护公司的社会形象。
2.5本分包合同为风险责任承包,一旦工程出现亏损时,乙方必须承担因
工程亏损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6本分包合同为安全责任承包,一旦发生人为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必须
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
到国家合格标准。
3.2乙方应该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如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格标准,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为止,其间所
发生的工料费损失或其它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职责
4.1协助乙方办理各类施工报建手续
4.2指导、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4.3对工程款实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向当地征税部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4.4向乙方提供施工技术和质量的咨询服务,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
技术和质量问题。
4.5对施工安全、质量、文明、环保、劳动用工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提
出整改意见。
4.6指导乙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及竣工资料编制工作。
4.7指导乙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第五条乙方职责
5.1指派担任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和防火第一责任人。
5.2指派担任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第一
责任人。
5.3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
用工、材料采购、竣工资料等各项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1)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
2)甲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所有附件、补
充合同、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
3)甲方制定的《联营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4)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4乙方所雇佣的施工工人、管理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上岗证,严禁招
聘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班组工人登记表》并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为雇佣的人员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临时设施、淤泥排放、噪声控制、排
烟排污、卫生防疫及消防等申报手续,领取相应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
5.6编制竣工资料,参与竣工验收。
5.7编制工程结算,追收工程结算款
5.8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服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
6.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法》和甲方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持证的财务
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工作。
6.2甲方收取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时,按规定收取分包
管理费、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以及预留其他暂扣款,余下的工程款由乙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支配使用。
6.3乙方需要使用工程款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填写《工程款使用申请审批
表》和《请(付)款单》→工程部审核→财务部审核→董事长(或总
经理)审批→财务部付款。
6.4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应由甲方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支票)支
付,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97%收回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
甲方记账,发票内容必须与分包内容相一致。
6.5为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若乙
方将工程款挪作它用,或未按计划使用工程款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6.6甲方代扣代缴税费如下:
1)合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的0.3%,以工程款收入为基数计征,在收
取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
2)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税率为0.1%,以工程款收入为基数计征,
在收取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
3)营业税:营业税综合税率为0.12%,以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征,
在收取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
4)增值税: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7%,如乙方收回工程款收入的97%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交予甲方,以工程款的3%为基数计征,如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足97%,则以工程款收入的3%加上差价为基数计征,在收取
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
5)所得税:所得税由政府征税部门每年核定税率执行(本年度税率为
2%),如乙方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记账,以工程款总价的2%
缴纳所得税;如乙方交回合同总价的97%成本发票记账,则以工程款
收入的1%缴纳所得税,发票内容必须与分包内容一致,在收取建设
单位(业主)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