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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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复习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刑法学导言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一)刑法学
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狭义:刑法解释学
(二)刑事法学
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
二、现代刑法观念
(一)价值取向
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
(二)调整范围
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
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
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
c)可替代
d)太昂贵
(三)刑法运用
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
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
(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
(一)刑法典
(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
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
(一)刑法的形式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分类
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
一、性质
(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
(一)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陈兴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现在的机能和潜在的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一、刑法的制定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
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
1980难1月1日起实施。
至此,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保留类推制度、口袋罪、心醉出现、有些犯罪量刑更为严重。
二、就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二十多个单行刑法对旧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与解释;1997年修订刑法吸收了一些单行刑法;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
三、刑法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依据。
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以禁止、处罚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裁判规范、行为规范、法益保护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二、刑罚体系
(一)广义: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二)狭义: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三)刑法典的组成: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另有一条附则。
1.编下为章。
2.章下为节。
3.节(章)下是条。
4.条下为款。
5.款(条)下是项。
6.但书: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限制关系、例外关系、补充关系
三、刑法解释
(一)概念: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解释。
刑法解释不能违背法益保护的目的。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没有法律效力。
2.正式的刑法解释:有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国家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
(三)刑法解释态度
1. 严格解释:否认法解释的创造性,主要法解释的功能仅限于探求立法本意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2. 灵活解释:承认法解释的创造性,主张法解释的功能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阐明法文的含义。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2.论理解释: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3.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4.分类:
(1)解释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补正解释。
(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刑法所特有。
比如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
(二)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
(三)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守,具有根本性。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除此之外,法益保护与责任主义也是。
(二)贝卡利亚曾提出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理论基础。
1.历史上主要有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提出),但都不符合现实。
2.现在主要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a)民主主义: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犯罪刑罚应由人民自己制定
b)尊重人权主义:刑法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保障人的自由,使国民能预测自己的行为,不会感到不安。
(三)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的罪刑法定
2、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4、处罚的明确性——明确的罪刑法定
(1)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犯罪构成的明确性
(3)刑事司法的明确性
a.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明确性
b.判决书与起诉书的明确性
5、处罚的适当性——适正的罪刑法定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权
(三)富勒: 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
1.一般性(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2.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
的正义等等。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一)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
(二)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
(三)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
(四)罪刑法定与择一认定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即“罪刑相当”、“罪刑均衡”,依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二、思想基础:因果报应、公平正义
三、基本内容: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
1.刑罚与罪质(crime nature )相适应
2.犯罪与犯罪情节(circumstances of crime)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dangerousness of a person)相适应
四、意义
(一)确定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五、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纠正中性注意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理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情况,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立法平等:
二、司法平等:相同类似的案件量刑应该一致,不能畸轻畸重
三、行刑平等:
四、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节:法益保护原则
一、法益的概念: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啃呢诰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其
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根据《刑法》第2条、第13条
三、要求
(一)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二)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四、法益保护的限度——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
第六节:责任主义原则
一、含义
(一)广义的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
(二)一般所称的责任主义,是就主观责任而言。
二、责任主义的贯彻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解决刑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原则:
(一)属地原则(领土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
(二)属人原则(国籍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
(三)保护原则(自卫原则)(protective principle)
(四)普遍原则(世界原则)(general principle)
三、我国刑法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条件:1,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人非中国人.2,未侵害到我国国家和公民.3,犯罪的性质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危害不特定多数国家的利益,如反和平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
(五)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1.特别法与刑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一)积极承认:将国外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院的判决同等看待。
(二)消极承认:我国采取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validity in time)
一、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一)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间隔一段时间生效
(二)时效时间: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新法的是施行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
(一)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采取从旧兼轻原则
四、限时法:指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属于特别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编:犯罪论
第四章:犯罪概论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形式意义的概念: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二)实质意义的概念: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我国的犯罪概念同时揭示了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文理解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危害性
1.是侵害性和威胁性的统一
2.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是相对稳定性和变易性的统一
4.是客观性和可知性的统一
(二)伦理解释:违法与责任
1. 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有刑事违法性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
性。
2.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就是罪和非罪的区别,仅是量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
3. 刑事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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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无价值以结果为中心进行事后判断,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时,不能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进行处罚
2)行为无价值以行为为中心进行判断,违法性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
也可以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进行处罚
第二节:犯罪的本质
一、法益的概念:即法保护的利益。
(一)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
(二)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
(三)法益必须具有可侵犯性
(四)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
(五)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
四、法益的确定
(一)根据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确定法益
(二)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确定法益
(三)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结果特征确定法益
(四)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对象特征确定法益
(五)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确定法益
(六)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确定法益
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二)形式犯与实质犯、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
(四)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与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成立条件。
二、意义:依法治国、保护法益和保障公民自由、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
三、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三阶层说:构成要件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四要件说: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
(二)简单构成与复杂构成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
二、一般(共同)要件: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三、具体(特殊)要件: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任何一个犯罪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
(一)如果从犯罪发生的顺序许看,应是: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二)如果从追究刑事责任的顺序看,应是: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四、大陆法系的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的特征和区别:我国是“齐合填充式”,表现出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
四要件之间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二)大陆法系是“递进排除式”,表现出要件的序列性和纵向贯穿性。
四要件之间是独立的,每一个要件单独地发挥其评价功能。
第六章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二、犯罪主体的含义:
(一)犯罪主体具有自然人人格。
犯罪主体是人,而非人以外的动植物。
(二)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四)学派观点
1.刑事古典学派(旧派):贝卡利亚、康德、费尔巴哈。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人。
因为人都是有理性的,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2.刑事实证学派(新派):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
天生犯罪人,有些人犯罪是注定的。
龙勃罗梭自称
为“基因的奴隶”。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区分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影响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生理状况有关。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一)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周岁以下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14-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16周岁以上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生理性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完全负刑事责任,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四)特殊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有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特殊身份
(一)概念:指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二)分类: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和量刑身份(非真正身份犯)。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
特定职务、特定职业、特定法律义务、特定法律地位、持有特定物品、参与某种活动、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不具有特定资格、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境
(一)未成年犯罪人
(二)老年人犯罪人
(三)犯罪孕妇
第三节、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是单位本身的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的集合
2、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3、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为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犯罪构成的要件
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
3、客观方面:是一种有组织的整体行为,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
作为或不作为。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1、代罚制。
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
2、直接处罚制。
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自然人。
3、双罚制。
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自然人处以相应刑罚。
我国大多数采取双罚制,少数犯罪采取代罚制,
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四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概念: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
1.是具体的人或物
2.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
3.是刑法规定的人和物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对象是具体有形的,犯罪客体是抽象无形的。
2.犯罪客体直接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3.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4.两者受损害的情况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损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
四、犯罪对象的意义:区分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影响量刑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二)特征:法定性、直观性、违法性、多样性
二、意义:区分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重罪和轻罪、影响量刑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
第二节: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犯罪行为即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动
(二)特征:
1.有体性,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身体的活动
2.有意性,即是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进行的
3.有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有危害
二、犯罪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利用自己的身体动作
2、利用物质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的行为
5、利用职务的行为
6、利用他人的行为(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
(二)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1)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是: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的不作为犯(standard omission offense):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offense of non typical omission):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三)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第三节:犯罪结果(危害结果)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二)特征:原因的特定性,损害的外在性,范围的确定性
二,犯罪结果的分类
(一)根据结果与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二)根据犯罪结果的现象形态,可以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三)根据犯罪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三,犯罪结果的意义
(一)决定罪和非罪,过失和间接故意犯罪中必须有犯罪结果。
(二)区分此罪和彼罪,如刑讯逼供罪
(三)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的情节
(四)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特定性、复杂性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学说
(一)条件说: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等价值。
其公式是“无A就无B的But For 原则”。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其中又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
(三)原因说:从许多条件中选择一个作为原因,但这种选择具有随意性。
四,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二)偶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第三者因素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则先前引起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被中断。
五,必然因果关系表现形式
(一)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二)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的产生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