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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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申请报告

__________民政局:

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今天这个物质愈加丰富的时代里,年轻人的工作也日益繁忙,无暇顾及到身边的父母。特别是当前农村中存在较多的五保户、无子女户、双女户以及空巢老人,他们在吃饭、购物、娱乐、就医等方面无人照料,和当前欣欣向荣的社会形势不和谐。传统的分散供养方式已经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举办养老院集中安置这些老人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院不仅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客观要求。从我市日前的调查情况看,多数老年人是赞成和欢迎建立养老院的,其态度是积极明确的。

我国各大中城市养老院发展的实践证明,兴办养老院确实减轻了家庭养老压力,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欠缺,缓解了空巢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照顾老人的困难,消除了中青年夫妇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家庭养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同时为下岗待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有利于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养老院不失为解决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有效途径和最佳选择之一,是社会化养老的主要方向。为了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并推动社会养老健康发展。

本人决定兴办一所养老院。依照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该院将选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____亩,建筑占

地_____亩,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层楼房_____幢,房间共计_____间,预计床位____到_____个,配有舒适的居住场所、功能完善的餐厅、诊所和休闲房等设施。该处既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又有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是开办养老院的上佳地段。

本院将坚持以“老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以“奉若父母,情同亲生”为服务理念,依靠一流的设施和一流的服务,让入住的老人在生活上、身体健康上真正体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养老院真正成为老年人的“福地”.开办养老院是新时期老年人社会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趋势,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新举措和必然要求,恳请领导尽快予以批准,使这一好事尽快实施。

此致

敬礼

申办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篇二: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许可证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社会福利机构养老设置规划和材料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办人。对同意辞行办的发给“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并根据建设规划,在筹建批复书上注明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办人在批复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筹建,结束后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和《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不合格的,将审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文件,政府对社会力量(包括个人)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有一定的扶持政策,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请到所在区民政局咨询。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模和条件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符合下列规模和条件:

(一)名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字号、组织形式。例如:地域名称(xx市xx区)、字号(夕阳红)、组织形式(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

(二)机构规模。设置床位应在30张以上。

(三)人员配备。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 4.2.1、4.2.2、4.2.3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

[2001]31号)中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机构场所。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1999]193号)。

(五)设置、设施及其他条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

[1999]193号);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

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审批程序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筹办。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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