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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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杨某某与王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

【关键词】成都市新都区交通事故工资标准误工费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成民终字第468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3年9月27日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于某某(原审被告)

【裁判要点】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因各人收入与收入方式、行业、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也是因人而异。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误工费是一个推算的结果。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

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

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8日,王某驾驶于某某所有的川U3058货车行驶至新都新繁泡菜园区内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77Y25号轿车(杨某某所有)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并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提供《聘用合同书》、《代扣代收入税款凭证》、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以证明: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杨某某发放基本工资1,914元/月。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只向杨某某发放了基本工资1914元/月,杨某某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上产生的误工损失为29893元/月,故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因杨某某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其“三个月内患肢不能负重活动,不参加劳动”,结合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天数为99天。误工费:98,646.90元(29,893元/月÷30天/月×99天)

上诉人认为杨某某所提交的《骋用合同书》并未载明其工资金额。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213元,其余年终奖金、年度项目奖金、节日活动费、承包费等费规定和必然收入,不应计入工资。杨某某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社保缴纳等信息凭证印证。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杨某某为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了其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所签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该研究院为其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的收入情况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的收入减少情况,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就杨某某作为从事研究设计的副总工程师,其收入构成包括工资、设计费、信息奖、承包费、技术部质量奖、节日活动费、降温费、烤火费等,即以上均为杨某某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合理收入及福利待遇,而杨某某在因该事故受伤未能正常工作期间,其未能获得以上收入及福利待遇。因此,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要求只按杨某某的工资数额认定其误工费,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注:有些法院根据鉴定期限计算,可能超过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办案心得】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表,银行出具对账单,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为准,奖金以伤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伤者“固定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伤者仍需要证明自己从事的职业。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家庭劳动有经济价值,对整个家庭有支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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