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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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商品车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六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商品车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各约定适用于特别说明部分,未经特别说明的,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商品车”是指在汽车经销商营业处所之,由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照管的,未办理行驶证和正式号牌的代售机动车辆。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下各项财产: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

(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

(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

(五)存仓物料。

第六条下列各项财产不在保险标的围以:

(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

(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

(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六)机动车辆;

(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八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二)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于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第二部分商品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存放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的商品车的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

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驾驶保险车辆的试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导致所驾驶保险车辆的损毁,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

(三)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或固定的试车路线以外的区域使用保险车辆。

第十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机械及电气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四)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自用机动车辆的损毁。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六条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商品

车帐面余额确定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商品车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所有商品车的帐面余额。

第三部分现金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七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控制、照管的现金、国库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存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保险箱(柜)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保险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二十一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在非营业时间,应撤去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四部分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因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

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四)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雇员的责任;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责任限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性质、

损失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或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保险合同所附《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约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死亡或伤残责任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本条第(一)项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受伤雇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个人的上述各项责任限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的各项责任限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过一年后仍无法恢复。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伤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但仍在医生护理之下,未确定是否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当被保险人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雇主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第五部分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二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三十一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引起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在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时造成的赔偿责任;

(三)污染;

(四)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疾病传染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三十五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5万元。

赔偿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给予赔偿。本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围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六部分共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共同条款中的容除经特别说明外,适用于整个合同。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地震;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三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四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四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四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于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或其代表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如果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向该责任方索赔并取得有关证据。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并提供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财产损失保险、商品车损失保险和现金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按实际支出赔偿。

第四十九条各部分保险项下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标的在修复、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财产损失保险、商品车损失保险和现金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

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付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保险人选择自行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帮助。如果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未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人仅承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损财产合理恢复至损前状态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

附约:本表赔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在保险期间,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涉及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为限。

二、表中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

附加条款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

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已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附加盗抢和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对存放于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的保险车辆,由于遭受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或恶意破坏并经公安部门确认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或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常住或寄宿人员盗抢、恶意破坏或纵容他人盗抢、恶意破坏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二)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车辆,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车辆的损失部分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商品车损失保险的基础

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试车责任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商品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的10%以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为5万元。

在本保险期间,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二)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计划书

第一章执行摘要 1.1 公司背景 宝马汽车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轿车公司,它和奔驰汽车公司一样,不追求汽车产量的扩大,只追求生产高品质、高性能和高级别的汽车。“坐奔驰,开宝马”的说法,表明了奔驰的稳重和宝马的豪放。只有开宝马车,才能享受到它那痛快淋漓的神奇风采。因此,飞腾公司决定与宝马公司合作在华北地区经营宝马汽车的销售。 1.2 公司简介 飞腾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业务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洁具专卖,汽车用品销售商业法定名称是飞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是太原市尖草坪区学院路3号。 本公司是一个专有独资公司。我们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太原市长风街。我们的办公楼大约面积为110平方米,工厂或仓库面积大约2009 平方米。我们目前的月生产能力为200台。如果我们每月扩大100能力,我们还需另增面积1000 平方米。有了资金后,我们可望在一年内满足公司的需要。 1.3公司定位 飞腾汽车公司考虑到大众的需求,汽车定位从1系到7系,包括家用基本轿车,运动轿车,商用轿车。再从X1到X7,还有Z4,而宝马是全力致力于民用车的生产和研发,精力可以比较集中的做一件事情。这应该是宝马的市场定位,面相所有的民用,家庭用。 1.4 公司宗旨 飞腾汽车公司的遵旨是本着为大众服务的态度,秉承“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为宝马汽车新老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实现了整车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供销服务体

系。众多宝马车迷将在这里享受到最专业的宝马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 1.5 公司战略 为了飞腾汽车公司的发展,我公司制定了公司战略,为了能够有效的地接触到自己的顾客群,我公司采用不同的沟通管道,包括广告、直销、项目策划,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当与豪华汽车市场潜在顾客沟通时,公司首先确立了沟通战略目标:成功的把宝马的牌子定位融入潜在车主中;加强车主与宝马之间的感性联结,在宝马的整体象征之下,一致到勾勒宝马产品与服务的组合;针对宝马的产品提供详尽的讯息。 1.6 公司目标 为了壮大公司的发展,我公司决定抓机遇保增长,整体经营保持健康、快速发展,将要实现量的跨越与质的飞跃。飞腾汽车公司计划全年计划销售汽车8万辆,实现销售收入 100亿元,盈利保持较好水平。而且经营范围向我国中部发展,在中部每个大城市开分店,使宝马汽车成为中国销售的第一大品牌。 1.7 公司人才储备 我公司从2011年到2015年将在中国新增投资约110亿欧元,在合资企业和经销商网络创造5万个新的就业机会。”为了应对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人才贮备投资,3月31日,我公司汽车在中国的首家培训学院——“飞腾汽车学院”在北京成立。 飞腾汽车学院将对来自中国以及合资公司培训师给予售前、售后、试乘试驾、二手车、汽车金融、集团客户以及经销商的管理等专业培训。拿到大众汽车全球通用的培训证书后,这些专业培训师再给旗下经销商进行培训。目前,国内拥有飞腾汽车全球通用的培训证书的专业培训师只有200位左右,与庞大的大众经销商队伍相比人员配比严重失调。 不仅如此,飞腾未来5年在中国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人才贮备尤为重要。截止到2014年,飞腾在中国的经销商将从2010年的1000家提升到1600家,其从业人员从2010年的5.67万人次增到了10万人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2019年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范本

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 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汽车销售计划书范文3篇

汽车销售计划书范文3篇 汽车销售信息化提高了汽车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汽车销售的跨越式发展。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销售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 汽车销售计划书范文一: 作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我觉得汽车销售收入是该公司的利润的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来源,其他的都是成本。所以要公司发展壮大,必须首要搞好汽车销售工作。要搞好汽车销售工作,必须要打造一个优秀的汽车销售团队,是优秀销售人员团结协作的过程。切合双菱公司现状,首要加强销售人员基本知识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要做好汽车销售,至少要做到"六懂",即: 一懂汽车掌握构造、性能、性价比分析工具 二懂市场掌握行业背景市场大局与市场动态 三懂营销掌握和恰当地运用市场营销的精髓 四懂销售掌握销售流程销售话术与销售技巧 五懂服务掌握销售过程服务与售后服务方法 六懂客户掌握客户心态消费心理与决策方式

要把汽车销售做优秀,还需要"三有",即: 一有计划遵循销售规律有计划扎实推进工作 二有技巧遵循客户心理针对性采取攻心战术 三有恒心遵循成功规律不断改进工作和提升 从事汽车销售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因为很简单,汽车销售人员销售的是汽车和汽车相关产品、服务。汽车产品和服务具备很强的专业性。 做为新到的双菱公司陕汽重卡车的品牌销售经理,我的销售计划如下: 首先,1,销售培训计划。在销售培训上多下功夫,熟悉掌握自己所卖的车型构造,性能,与竞争车型的优略比较分析。现在销售员业务知识明显匮乏,直接的影响销售部的业绩,产品技术更新更快。不培训就等与落后,对用户的疑问不能解答,直接影响销售。在销售与培训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快速提高 2销售流程的实施:对每个用户进行跟踪,运用销售技巧和知识卖车,在卖车的过程中,销售员的话语行为一定要规范,所签的合同一定要严谨,给用户的承诺一定要兑现。实事求是。 3提高市场的占有率:搞汽车巡展,回访老客户,做广告,等促销活动。找些诚信的合作对象分销。搞好汽车的入户,售后服务等,有些扯皮的客户,我觉得还是尽量从自身找原因,因为汽车是个特殊的商品,是昂贵耐用消费品,绝大多数人都是靠汽车来养家糊口,来生活,没有人会愿意花钱买罪受的,所以我们要提高市场占有率,把用户的真正的需求和担心(无外乎就是:整车的质量保障、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售后的索赔、售后维修的更多优惠、销售人员的专业性,公司的诚信度、公司的人员的良好印象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 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最新汽车销售营销计划书

最新汽车销售营销计划书 一、健全销售管理基础 工作重点: 1:认真研究好公司下发商务政策,做好订货、进销存管理; 2:密切跟进厂方及公司市场推广; 3:通过实施品牌营销方案快速打开市场; 4:通过销售管理系列培训计划提升团队业务技能; 5:健全部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部门运营平台. 工作思路: 1:展厅现场5S管理 A、展厅布置温馨化----以顾客为中心营造温馨舒适的销售环境; B、销售工具表格化----统一印制合同、销售文件和DMS系统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C、销售看板实时化----动态实时管理销售团队目标达成和进度,激励销售人员开展销售竞赛. 2:展厅人员标准化管理 A、仪容仪表职业化----着装规范、微笑服务; B、接待服务标准化----电话接待流程、来店接待流程、表卡登记流程、表卡管理流程、交车流程;

C、检查工作常态化----对展厅人员的仪容仪表、接待流程等标准化检查做到每日检查,每周抽查,长期坚持不懈才能督促人员的自觉意识,形成习惯. 3:销售人员管理 A、例会总结制度化----晨夕会、周会、月销售总结分析会、活动总结会; B、培训考核细致化----车型介绍个个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谈判技巧培训、竞争对手知识考核、销售话术演练等; C、业务办理规范化----报价签约流程、订单及变更流程、价格优惠申请流程、车辆交付流程、保险贷款上牌流程等标准化. 4:业务管理重点 A、数据分析科学化----来店(电)量、试驾率、展厅成交率、户外展示成交比、销售顾问个体生产力等; B、销售模式差异化----从顾客感受出发创新服务模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细; C、销售任务指标化----从年度计划细分至季度、月度、每周指标,在部门内从上至下对任务指标要时刻关注准确掌握; D、销售队伍竞赛化----通过不定期分组销售竞赛、促销、看板管理、以老带新、月度考核、末位淘汰,使销售队伍竞赛常态化; E、销售培训系统化----从业务流程培训到销售技巧培训、从现场管理培训到活动组织培训、从岗位资格培训到能力提升培训等贯穿全员; F、活动组织严谨化----严谨细致的制定店头(户外)活动计划,充分与各部门沟通落实协调分工,制定应急方案,确保顾客邀约数量达标、现场气氛活跃、促销资料发放有序、危机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汽车销售工作计划书范例

汽车销售工作计划书范例 The work plan is a prerequisite for improving work efficiency. A complete work plan can make the work progress in an orderly manner, orderly, and more efficiently and quickly. ( 工作计划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JH-0507

汽车销售工作计划书范例 一、销量指标 至XX年12月31日,山东区销售任务560万元,销售目标700万元(XX年度销售计划表附后); 二、计划拟定 1、年初拟定《年度销售总体计划》; 2、年终拟定《年度销售总结》; 3、月初拟定《月销售计划表》和《月访客户计划表》; 4、月末拟定《月销售统计表》和《月访客户统计表》; 三、客户分类 根据XX年度销售额度,对市场进行细分化,将现有客户分为vip 用户、一级用户、二级用户和其它用户四大类,并对各级用户进行全面分析。

四、实施措施 1、技术交流 (1)本年度针对vip客户的技术部、售后服务部开展一次技术交流研讨会; (2)参加相关行业展会两次,其中展会期间安排一场大型联谊座谈会; 2、客户回访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相似品牌有七八种之多,与我司品牌相当的有三四种,技术方面不相上下,竞争愈来愈激烈,已构成市场威胁。为稳固和拓展市场,务必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协调与客户、直接用户之间的关系。 (1)为与客户加强信息交流,增近感情,对vip客户每月拜访一次;对一级客户每两月拜访一次;对于二级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拜访时间; (2)适应把握形势,销售工作已不仅仅是销货到我们的客户方即为结束,还要帮助客户出货,帮助客户做直接用户的工作,这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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