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管理系统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
1.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
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
3.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
4.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
5.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
6.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
7.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
8.损坏花草树木(首次);
9.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
10.拾遗不报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
1.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
2.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
3.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
4.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
5.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擅自进入进行区域;
6.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首次违反交通法律相关管理规定的,(如闯红灯、道路逆行、不按规定停车、等等);
7.擅自携带塑料桶、铁桶等容器入场不声明,出厂不报告;
8.进入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手机、对讲机等;
9.翻越厂区栏杆、围墙等,视情节而定;
10.在宿舍内打击斗殴的,一旦发现,参与者视情节处罚;
11.违反环保和环境卫生规定,乱排放污水、污油、污物或有毒有害气体;
12.采购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设备、材料、厨房用具、办公用具等)视情节处罚;
13.无特种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的,且没有相关持证人员陪同进行操作的;
14.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的;
15.挑工作、抢工作的;
16.首次发现传播谣言,背后议论争吵,中伤同事,扰乱人心的;
17.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18.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19.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公司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视情节而定;
21.散布或传播谣言(留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诋毁他人的;
22.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而定,严重的可按照第八条实行;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责令检查)、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1.纠缠、谩骂、威胁管理者(领导);
2.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3.第一次发现搞非组织活动,组织、串联、煽动、挑唆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和矛盾,影响生产工作
秩序或社会稳定;
4.谎报考勤;
5.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脱岗外出(包括区公司分配宿舍);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
7.擅自更改工艺路线或进行操作试验;
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9.未按规定办理用火证、高空作业证、专用技能证进行操作的,或监管人不在现场的;
10.因测量或分析错误以及采购、包装、储存等原因造成产品或原材料质量下降;
11.工作时间喝酒(包括午休时间)或酒后上岗;
12.对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
13.在厂区内燃放烟火爆竹;
1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危险品管理规定;
15.在公司内打人、骂人、赌博、损坏公物,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16.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
17.擅自动用公司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干私活;
18.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包括200元);
19.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入厂;
20.在盘点中提供虚假数据,在报销中伪造票据、冒充领导签字,虚报冒领报销费用;
21.首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现金或物品折扣价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
22.第一次提供错误数据,造成产品销售定价、物资采购价格失误,损害公司利益;
23.首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理各类废旧物资;
24.出厂物资手续不全,第一次擅自放行;
25.泄露公司机密;
26.经营过程中,为牟取私利高价采购、压价销售、以次充好、虚开票据,损害公司利益;
27.购进假冒伪劣物资;
28.不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盲目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未签合同就付款或为对方提供贷款担保、提前付货、赊欠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其他形式被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9.在供、销、运、储物资过程中,错发、丢失、损坏、野蛮卸载,造成经济损失;
30.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