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最新发布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白景明说。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买什么怎么买卖得好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买什么: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比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见图表)。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尽快补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怎么买: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则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是解决好…怎么买?的关键。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白景明说。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对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坚持费随事转这一点很重要。”白景明解释说,一些事业单位本来就有财政拨款,当这些单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财政支出账需要算清楚。不能既要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要财政掏钱买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占”的情况。

如何才能买得好: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要达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30%左右,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同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白景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2020年济南市棚改政策最新消息

2020年济南市棚改政策最新消息 近日,济南出台《济南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济南城市更新局是市政府购买棚改 服务的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指符合国家、省、市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棚改服务供应商。像济南市城建投资集团、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市旧城开发投资集团、市滨河开发集团、市 轨道集团、市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等原市属投融资 平台以及各县(市)、区属投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改制后均可作为承 接主体提供服务。 承接主体的各大平台,棚改的资金如何解决?暂行办法中指出,承 接主体作为服务单位通过自行筹措资金,承接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 优惠贷款等途径进行融资。 在有关资金的管理上,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长期 财政规划,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集中支 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购买资金。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相关要求,济南今年将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新模式,新开工五里牌坊、泺口、海宴门、刘智远、大庙屯、二药厂片区等5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45204户安置房开工任务。 “今年将有21个项目先试水政府购买的新模式。”该负责人说,比如CBD片区的二钢片区、槐荫南辛庄片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 支持将有效解决棚改过程中的资金难题。“只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的棚改项目,才能享受政策性贷款。”该负责人说,像以往那些因资 金难题导致无法进行的棚改项目,可以因此而加大推进实施。 10月18日,济南市房管局(城市更新局)公布了2017年棚改项 目新开工计划。按照此计划,明年又有一批棚改区将动工,一大批 市民将迎来拆迁搬入新家。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

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免费下载】政府公文写作标准格式

公文写作格式 这一文件标题中,“荣昌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是发文机关,“关于表彰1997年度先进工作者”是发文事由,“通知”是公文种类。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文号的位置在公文的开首,居于正文的上端中央。 用3号方正仿宋体于版头下空2行红色横线之上,下行文、平行文的居中排印,上行文的在左侧排印,与右侧的“签发人”对称。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所在行政区代字、发文机关代字和公文类别代字组成。发文年度与发文顺序号都只能用阿拉伯数字,发文年度要用六角括号“〔〕”(word 中插入特殊符号)而不能用中括号“[ ]”或圆括号“()”,另外发文年度应标全称,不能简写,例如〔2006〕不能简写为〔06〕。发文序号分年度从1号起,按公文签发时间的先后依次编号,不能跳号,不留空号,不随意编号(例如“1”不编为“01”或“001” ),不加“第”字。标题位于红色横线下方空2行排印。用2号方正小标宋,居中排印。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 行)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

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

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行政机关执行版本说明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行政版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210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225mm×156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

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 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一文读懂棚改

一文读懂棚改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一波三折的棚改传闻与波澜 第二部分快速理解什么是“棚改” 第三部分棚改与央行货币政策 第一部分一波三折的棚改传闻与波澜 一、近期新闻回顾 这几天,棚改相关的媒体报道、业内传闻和各路小道消息均不绝于耳。 6月25日,一则关于国开行“棚改贷款审批权收回总行,全国一刀切暂停棚改”的传闻惊动了整个市场。 当日晚间,国开行新闻办公室回应称,今年以来,开发银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棚改政策,在国务院相关部委指导下,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棚改融资工作。 6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称国开行分支行暂停棚改项目审批,且审批权限上收总行属实。此次棚改项目审批暂停,或与财政系统整治地方政府负债有关。不排除相关部门在调研后,将地方政府的棚改项目融资视为隐性债务,需控制其总量。 6月26日稍晚,证券时报称国开行内部近日正在重新全面梳理授信白名单,强化业务风险管理,受此影响,不少尚未审批通过的新增项目被暂停,但已获批的存量项目仍在继续执行中。国开行此次并非针对棚改项目。目前,新棚改项目基本暂停审批,但已经在放款的存量项目还会正常发放。 6月27日即今天,澎湃新闻上午还发布了一篇有关“海通证券邀请国开行相关领导参与电话会议”的报道。其中提到了以下几点:

?权限的上收主要是处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国开行分行在审批时违规现象严重,总行担心后期的风险隐患;二是棚改的货币化推高了房价,中央对棚改有一定的看法。 ?现阶段处在停摆状态,下一步怎么走在等高层的下一步决策。其个人感觉不会特别严重,此后对棚改的政策肯定会收紧些,但不太可能一刀切直接暂停,这样后果不太可控。 ?此后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和地方债务问题相关。 不过就在下午,就有媒体发布报道澄清此事。据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王恩博),针对“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收紧棚户区改造融资”等市场传闻,国开行27日发布澄清声明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代表该行发表相关言论。 国开行在声明中强调,经核实,国家开发银行从未授权任何人员参加该电话会议并代表该行发表言论,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 目前,澎湃新闻已经删除了上午关于电话会议的报道。 虽然不知道明天还会不会有其他的说法再出现。不过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何这个国开行棚改贷款的传言,引发了如此大面积的关注,而且对于市场造成了可观的冲击。 二、政策调整原因猜想 虽然今天,国开行27日发布澄清声明称“未授权任何人员参加该电话会议并代表该行发表言论,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 不过其实这个电话会议报道的信息,其实也正是多方推测的近期政策调整的原因。 1、三四线城市房产价格非理性暴涨归因于棚改货币化安置 自2005年至今,棚改已在中国实施12年之久。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民生战略,棚改确实为困难群众解决了实实在在的居住问题。

政府公文格式规范

附件1 上报公文参考格式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一)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 (二)版面 1. 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下白边为35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右白边为26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发文机关上边缘至用纸上边缘约72mm,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 2. 字体和字号。标题采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方正小标宋_GBK),“签发人”三字使用3号方正仿宋(方正仿宋_GBK),签发人姓名使用3号方正楷体(方正楷体_GBK),正文使用3号方正仿宋(方正仿宋_GBK),版记中的要素使用4号方正仿宋(方正仿宋_GBK)。 3. 行数和字数。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即行距固定值28磅。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4. 文字的颜色。公文中除了发文机关标志、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机关印章和签发人签名章为红色外,其余文字部分均为黑色。 二、公文的版头

(一)发文机关标志 1.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 发文机关居中排布,用小标宋体字(方正小标宋简体),颜色为红色。 (二)发文字号 1.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不得使用“[ ]”方括号或“()”圆括号;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3. 如果是平行文,居中排布;如果是上行文,则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三)签发人 1. 请示报告类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2.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方正仿宋(方正仿宋_GBK),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方正楷体_GBK)。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征拆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等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政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分级审定。市政府审定市区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县级政府审定本县级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并报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级负担。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

政府公文格式 及公文字体、字号、标准

政府公文格式及公文字体、字号、标准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推荐采用国际标准a4型,供张贴的公文用纸幅度面尺寸,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保密等级字体:一般用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字体:字体和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3号或4号黑体) 文头的字体:大号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发文字号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签发人的字体: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标题的字体: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 主送机关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附件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作者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日期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注释的字体:小于正文的的4号或小4号仿宋体 主题词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黑体公文写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体要求公文写作

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印发说明的字体:与抄送机关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 主标题(又称一级标题)为二号宋体(加粗) 二级标题为三号黑体 三级标题为三号仿宋加粗。 文均为三号仿宋。 上政府文规定。且主标题以外的部份的标题和正文可采用小三号字,1、密级用三号黑体字 2、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 3、文号用四号仿宋体字加黑 4、签发人用三号楷体字 5、标题用二号宋体字加黑 6、大小标题号“一、二、三……”用三号黑体;“(一)(二)(三)……”用三号仿宋体字 7、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8、批转(转发、印发)……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9、附件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10、印发传达范围用三号仿宋体字 11、“主题词”三个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宋体字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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