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解读(7.17)
信息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谢 谢!
4、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
5、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建立公平统一市场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提升财政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理解
(一)准确把握购买主体,解决好“谁来买”的问题。 (二)合理界定购买范围,解决好“买什么”的问题。 (三)规范市场准入条件,解决好“向谁买”的问题。 (四)健全购买机制程序,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 (五)加强绩效监督管理,解决好“买的值”的问题。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 注重契约精神、绩效导向、平等参与和公开透明。 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 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
2、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重要途径。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 发挥社会力量提供服务方式灵活、时效性强、竞争更 为充分的特点和优势。
3、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 自治良性互动。
优势视角 助人自助
4、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 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 系和去行政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 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五)“买得值”
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将重心转向了动员社 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转向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 务生产和供给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管理
编报购买预算 审核购买预算 公开购买信息 确定承接主体 重视合同签订 加强履约管理 资金及时支付 做好绩效评价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注意事项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执行重在五方面
过程 中, 不能为其另行设置特殊的流程 , 或 变相为其 “ 网开一面” 。 政府购买服务项 目 的预算 申请、 采购计划的下达 、 采购文件的
编制、 信息公示、 开标评标、 质疑投诉等方 面 ,都 同样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各
才是我们推进和落实政府购买服 务政策的
重要落 脚点和突破 点,各地不能 “ 避重就 轻” ,将工作悬浮于表面。 2 . 在购买服务的项 目确定方面 , 必须 要突出强制性 。 政府购买服 务管理办法》
买服务政策实施过程中, 特别是在承按主体 资格条件确定方面, 各地不能设置或变相设 置各种不公平的资格门槛 , 也不得存在地方 保护主义,必须要引入公平合理的竞争机 制, 要让市场上所有有能力提供服务的潜在
会 出现大打折扣现象 。
3 . 在购买服 务的预算编 制方面 ,必 须要 突出成本要素。 在政府 购买服 务政策 实施 之前 , 不少服务项 目的支 出成 本不仅 包括了直接的服务成本支 出, 还包括了大 量的政府供养相关服务机构的人 员经费 、 机构运行经费等 。 事 业单 位如承接政府购
承接主体都能参与到公平竞争活动 中。
5 . 在服务项 目的采购操作方面 ,必须 要突 出规范性 。政府 购买服务项 目的招标 采购,与其他正常的政府采购项 目在操作 规程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各地在具体操作
服务 的支 出就 不能交 叉 ,更 不能重 复安 排。 所有的服务项 目一旦纳入政府购买服
项规定 ,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 、 公开透 明、 公 平竞争的采购原则,必须保障政府购买服 务项 目的实施规范有序 。 n
作者单位 :江苏省 东台市财政局
( 编 辑 :王 洁 )
税 费等 因素 全面 衡量 、 精准 测算 、 科学 编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2号令)、《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解读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解读一、都买些什么民办机构的服务纳入购买范围根据《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目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前三个方面是与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第四个方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第五个方面是民办文化体育机构等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对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由于此前公共财政已安排了相关经费予以保障,因此并未将其纳入政府购买范围,而是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服务纳入购买范围,这主要因为目前我国文化类社会力量比较薄弱,有必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
二、钱从哪里来资金财政预算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政府为老百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钱从哪里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涉及购买方式、路径和对象的变化,原则上并不涉及新增经费。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再另行新增经费予以解决。
同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三、如何购买自下而上以需定供根据《实施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将采取“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方式,提供互动式菜单式服务。
“互动式菜单式服务”,就是政府将可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做成“菜单式”目录,由基层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
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多机会,不符合群众需求的服务因为没有人选将会被淘汰出局,供给主体也可以根据群众的反馈改进、完善供给菜单,从而实现公众由“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表达”转变,促进基层群众真实的文化需求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的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财政办法】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国家有关要求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9月10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省财政厅编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02月03日1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日期】2020-01-03【条法类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日期】2020-03-01【法规层次】财政部规章【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
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
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
行)》
佚名
【期刊名称】《全国商情》
【年(卷),期】2014(0)46
【摘要】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4-27)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管理;工商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转变政府职能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有效途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J], 武长海;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1月4日发布——政府买服务社会得商机[J], 曾金华;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4.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J],
5.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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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九条
政 府购买服 务应 当与事 业单位 改革相 结合 ,推
动事业单位 与主管部 门理顺 关系和去行政 化 ,推进有条件的 事业单位转 为企业或社会组 织。
考虑 、优 先安排与改善 民生密切 相关 、有利 于转变政 府职能
( 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 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
( 六 ) 前 三 年 内无 重 大 违 法记 录 ,通 过 年 检 或 按 要 求履
行 年度 报告公示 义务 ,信 用状况 良好 ,未被列入 经营异 常名
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 七 )符合 国 家有 关政事 分开 、政社 分 开、政企分 开的
要求;
济社 会发展水 平相 适应。属 于事务性 管理服 务的 ,应 当引入
竞争机 制 ,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方 式提供 。 第三条 政府购 买服务遵循 以下基本原 则:
( 八 ) 法 律 、 法规 规 定 以及 购 买服 务 项 目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一)积极 稳妥 ,有序 实施 。从 实际 出发 ,准确把握社
( 三 )公开择优 ,以事定 费。按 照公 开 、公 平 、公正原 则,坚持 费随事转 ,通过 公平竞争择优 选择 方式确定政府 购
买服务 的承接 主体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 态调整机制 。
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培育发展社会组 织,提升社会组
织承担 公 共服 务 能 力 ,推 动行 业 协会 商会 与 行政 机 构脱 钩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暂行 )
XX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XX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明确权责。
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明确权利和义务,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公开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建立和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注重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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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最新发布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
《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
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
”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白景明说。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买什么怎么买卖得好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办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买什么: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
特别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考虑、优先安排。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比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见图表)。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
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尽快补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怎么买: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作为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则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是解决好…怎么买‟的关键。
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
”白景明说。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
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对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坚持费随事转这一点很重要。
”白景明解释说,一些事业单位本来就有财政拨款,当这些单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财政支出账需要算清楚。
不能既要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要财政掏钱买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占”的情况。
如何才能买得好: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要达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30%左右,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同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白景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