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1.首先,税务部门会接到相关投诉或举报,或者自行发现存在的税务问题。
对于被举报或发现的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会对涉及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初步调查。
2.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如公安、海关等)进行联合调查,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包括调取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
3. 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对涉案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检查,也可以包括对个人住所的搜查。
在现场检查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确认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并收集更多的证据。
4. 如果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确认存在税务问题,他们将对涉案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税款追缴、行政处罚等措施。
在执行措施时,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5. 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在移交司法机关时,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提供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查报告,以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之,税务一案双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通过合
作、协调,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并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项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但目前,“一案双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案双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在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这无疑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层的观念和管理方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领导层“政绩观”的影响。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内控机制不到位,教育监督 不力,客观上为案件发生创
造了便利条件。
不廉洁的反面典型:李真
不廉洁的反面典型:李真
(三)廉政制度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禁止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8.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3.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形式: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1)刑事处罚:主刑、附加刑 (2)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组织处理 :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14种
廉洁从税,恪尽职守
周恩来永远活在中国的崇山峻岭和江河大川中 。
学习内容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1.两个“一案双查”的概念 2.两个“一案双查”的异同点
二、税收“一案双查”案例讲解
1.案件情况介绍 2.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3.讲廉洁规定、讲责任规定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 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 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的活动。 (二)违法违纪案件“一案双查”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1.个人层面: 工作敷衍、履职不到位 是主要原因。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案件复查与一案双查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案件复查与一案双查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上级稽查局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办理时具体程序应参照()。
A.《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C.《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2.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控、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执法,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开展( )。
A.全面检查B.日常检查C.专项检查D.重点检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控、规范管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执法。
3.制定《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力度,依纪依法查处()。
A.违规行为B.违纪行为C.违法犯罪行为D.违纪违法行为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制定《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省以下税务局的牵头部门是()。
A.党建办B.督察内审部门C.稽查部门D.纪检机构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组织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省以下税务局以纪检机构为牵头部门。
D选项是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牵头部门。
5.负责跨区域稽查案件查办和专项执法督察的部门是()。
A.税务总局稽查局B.省级督察内审部门C.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D.省级纪检机构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负责跨区域稽查案件查办和专项执法督察。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
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流程税务一案双查是指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行动。
该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和逃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一案双查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线索收集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各自的渠道,收集涉税违法犯罪的线索。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税务举报等方式获取线索;公安机关则主要通过刑侦侦查、群众举报、网络监控等方式获取线索。
第二步:线索核实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核实,确定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核实的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等。
第三步:案件立案经过核实后,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成立,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立案。
税务机关将会对涉案企业进行税务处罚,公安机关则将会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第四步:协同作战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立案后,将会进行协同作战。
税务机关将会提供涉案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税务信息,公安机关则将会提供刑事侦查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第五步:案件审理经过协同作战,案件将会进入审理阶段。
税务机关将会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税务方面的证据和意见;公安机关则将会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提供刑事方面的证据和意见。
第六步:案件结案经过审理,案件将会进入结案阶段。
税务机关将会对涉案企业进行税务处罚,公安机关则将会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判决。
同时,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今后的税务一案双查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税务一案双查是一项重要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行动。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将会为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重要贡献。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税收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旨在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手段,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效果。
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一案双查”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一案双查”工作模式的实践“一案双查”工作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工作模式的出台,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追缴欠税款项,从源头上减少了税收漏税的可能性。
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
尽管“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不够顺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协作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二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一案双查实施情况
市稽查局 7件 第二稽查局 14件 第一稽查局 14件 第三稽查局 9件
2012年,44户次
12个主管局:玄武区局8件,鼓楼区 局7件,沿江区局、秦淮区局各5件, 白下区局、栖霞区局、建邺区局各4 件,下关区局3件,经开区局、江宁 区局、直属分局、溧水区局各1件
附有关证据,移交本局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
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应填写《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单》,附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市
局监察室,决定不批准转交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负 责人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有利于落实全年重点工作
(二)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明确了一案双查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
市局成立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纪检
组长任组长,市局监察室主任、市稽查局局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督察内审处、政策法规处为办 公室成员单位,市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局监察室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一案双查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召集联席会。
b、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 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稽 查局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 线索移交手续。 c、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 局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决定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
在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时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线索
f、《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苏州地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8〕64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进行检查,既外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又内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过错和为税不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税案件的内查,涉税案件的外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负责人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监察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为副主任,涉及检查工作由相关处室配合。
一案双查办公室主要负责:(一)市区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市区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税收违法问题一直存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税收法律的实施,解决税收违法问题,税务部门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
下面是个人的实践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工作的基本内容“一案双查”工作是指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同一案件为依据,对涉嫌税收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同时进行调查、审核和查处的工作。
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调查工作、联合执法、重点执法,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以及对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
1.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协作效率信息共享是“一案双查”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交流,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
此外,还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加强监管措施,确保税收合规性管理层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在纳税方面合规。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提高纳税质量。
同时,公安部门也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收。
3.依法查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因此要依法查处,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同时强化纳税法律的公众宣传力度。
1.加强税收合规教育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税收合规教育宣传应加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其缴纳税金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2.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协作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实行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对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3.加强税收违法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
(2)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
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4)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公安立案案件。
(5)已查结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 查案件。
市局监察室 魏 捷
2013年6月5日
一 二 三
一案双查实施的背景和内涵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新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一
一案双查实施的背景和内涵
(一)一案双查的内涵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
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
查,并依照有关觃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 员的责任。
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对不需调查核实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 案。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监察室,
由市局监察室重新批转。
B、主管国税局监察部门对经批准决定组织实施调查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 a、对涉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觃定》中所列举的 违法违纪行为调查的,应按照纪检监察政纪案件的相关要求 和程序开展调查。
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结论表》,并附相应的执法监察报告
(或执法督察报告、案件调查报告)上报市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C、主管国税局对在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违纪案件调查中収
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的分析,于季后15日内上报本单位一案双 查开展情况分析报告,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移送案件信息不及时;
缺少重要的信息来源;主管局相关部门主动配合意识不够。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致力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以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税收利益。
其中,实行一案双查的措施被广泛关注。
一案双查的具体含义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与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税务案件的互相查阅和共享信息。
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税务征管的效能,并确保税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首先,一案双查有助于提升税务征管的效率。
税收征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获取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过去,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税收征管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而实行一案双查,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与信息共享,可以大大提高税务征管的效率,降低办案时间,使征税环节更加高效和便捷。
其次,一案双查有利于保护税收利益。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和逃税现象严重威胁着税收利益的实现。
一案双查通过对税务案件的互相查阅和共享信息,能够更好地监督、打击并防范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保护税收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一案双查有助于确保税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税务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范畴,需要严格依法办理。
而一案双查实质上是加强了各执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和互相制约,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职权、不当干预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持司法公正。
同时,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可以帮助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机制和有效的沟通渠道,这对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即在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公安机关也在侦查取证,确保对涉税案件的全面查处。
这一工作模式的实践不仅提高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也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实践现状在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传统的方式往往是由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
由于税收违法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经济犯罪活动,且隐藏深,证据难以获取,因此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进行查处可能并不完全有效。
为了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合作,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需要更加顺畅。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各自部门的职能和管理制度的不同,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合作中出现了一些摩擦和不协调的情况,甚至影响了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效果。
需要对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
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涉税刑事案件,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涉案人员的复杂关系,公安机关在进行深入侦查时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跨地区、跨国界的经济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更为有效的合作,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全面打击。
对于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注重法治化的手段。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税收违法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犯罪活动复杂多样,一些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执法失误和违法行为。
需要对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更加规范和监督,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三、思考与展望需要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预防工作。
通过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预防教育和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案双查办法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内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纳税人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赤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马晓林任组长,方兰萍、周勇为副组长,雷斌、游兴华、祝红仙、但楚峰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兰萍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系统内“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三)审核待岗、调岗处理决定。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在“一案双查”中所发现的地税机关、地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由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施。
稽查局负责依法检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要求一案一表,发现税务人员涉嫌违法法纪行为的,按程序上报。
监察考评科负责依据稽查局提供的线索调查和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拟稿人:时间: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XX,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第六条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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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税总发〔201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4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现对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稽查部门、纪
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