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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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பைடு நூலகம்7 年第 3 期 第6卷 ( 总第 30 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QI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ol.6, No .3 Jun. , 2007
论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程芳丽 1$陈 维 2
" 1. 同济大学 政法学院 , 上海 200000;2.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重庆 400000) 摘 & 物 ’(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构建古罗马的财产法体系的 , 其对象主要是有体的物质 , 也包括 要 ! 罗马私法是以
一 * 无形财产的概念界定 目 前 在 理 论 界 $对 于 无 形 物 *无 形 财 产 *无 形 财 产 权 和 无 形产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无统一的认识 , 在多种场合和 具体来说 , “无 多种意义上使用 , 在论述时也没有固定的解释。 形财产” 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 第 一,无 形 财 产 指 不 具 备 一 定 形 状,但 占 有 一 定 空 间 或 能 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这主要是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 热、 声、 光等能源以及 而言 , 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 电、 空 间 等,在 当 代 已 具 备 了 独 立 的 经 济 价 值,并 能 为 人 们 进 行 排 他性的支配 , 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收稿日期 ! 2007- 02- 26
作者简介 ! 程芳丽 " 1984- # $ 女 $ 甘肃庄浪人 , 同济大学法学院 05 级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24 -
产 # 不动产而言 $ 具有不同的存在 # 利用 # 处分情形 % 第一 , 不发 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 第二 ,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 第三 , 不发 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 ( 即法定保护期) 是否届满而产生专有财 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 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 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 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同时 , 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因此 , 可以说 , 罗马法中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为后来各 国对知识产权这一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充 分条件和可能。
[1]
专利技术、 商标、 商号等知识产品上 期金等权利外 , 基于作品、 设定的 “无形产权” 同样是现代法国社会财富中十分重要的组 成部分。 《日 本 民 法 典》 在物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中 , 1898 年 施 行 的 方面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对物仅取有形物的概念 , 排 斥无体物的说法。 但是 ,《日本民法典》 对无体物问题也采取了 较为务实的做法 , 依照罗马法的规定创设了准占有制度 , 允许 永佃权均可成为抵押权 权利抵押、 权利质押的存在, 地上权、 的客体。所以 , 就实质而言 , 日本民法还是将权利作为类似于 物的客体来看待的。 因此 ,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 , 以法国为 代表的国家采取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广义的物的概念 , 将物分 为有体物与无体物 , 而以德国为首的国家则将物主要限于有 体物 , 将权利比照动产来处理。尽管其规定不同 , 但无形财产 在这些国家仍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 一)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 支配的财产 , 其本质在于 “非物质化” 。 而这可溯及至古罗马法 , 即人们主观拟制或是依 中的作为权利客体意义的 “无体物” 法律规定作为客体看待的物。尽管这二者概念在内涵和外延 上存在差异 , 但应该说 , 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是具有启迪性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关键的 的, 尤其是 概念性工具。 [4](P63) “控制、 占有” 1. 知识产品的 罗马人创制了 “无体物” 的 “准占有” 制度。 在罗马法上 , 准 占有的取得, 如同占有一样, 也具有心素和体素的条件: 准占 有人须有行使其权利的事实 , 才视为具备体素 ; 准占有人须有 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某种物权的意思表示 , 才构成心素。 [5]在 现代民法理论上 ,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 , 指以财产权利为客体 的占有。 从理论上来说 , 罗马法上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 , 可用于 解释对知识产品控制的具体形态。知识产品相对于有体的动
第 二,无 形 财 产 特 指 知 识 产 权,这 主 要 是 基 于 知 识 产 品 的 非物质性而作出的界定。 另外 , 通常基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 , 在 习惯上学术界将知识产品本身也视为“无形物”或“无形财 产” 。 [2](P14) 第三 , 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 和 模 式 , 将 有 形 物 的 所 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 “无形财产” ,知 识 产 权 仅 是 其 中 一 种 “无形财产” 。
无体的制度产物。而其中 , 尤其是罗马法的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和关键性的概念性工 具。 通过对无形财产形态历史演进的考究 , 追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 结合当今形势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和无形 财产权的关系展开学理研究 , 构建出合理科学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关键词 : 无形财产 ; 罗马法 ; 知识产权 ; 无形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8127 ( 2007) 03- 0024- 02
[3](P84)
二、 无形财产形态的历史演变 ( 一)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 —无形财产的萌芽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是现代无形财产的最初萌芽。罗马法 所创制的 “无体物” 理论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 , 权 利 系 抽 象 物 , 指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 , 因此 被 视 为 区 别 于 有 体 物 之 无 体 物 ; 第 二,法 律 上 的 无 体 物,以 能 用 金 钱 来 衡 量 为 条 件 , 家长权、 夫权、 自由权等没有财产内容所以不能视为无体物; 第 三,所 有 权 虽 然 较 主 观 抽 象,但 罗 马 人 认 为 该 项 权 利 与 物 同 因此所 在 , 并且是最完整之物权 , 应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利。 有权被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 二) 无形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近代法国民法典在财产制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传 统 , 除继续将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外 , 还大大扩展了无 ( 即无体物) 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 , 无形财产一般是指不 形财产 具备实物形态 , 只能通过思维的、 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 产。 其中 , 除了 《法国民法典》 第 529 条所规定的债权、 股权、 定
来 说, 狭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类 别: 一 类 是 文 学 产 权
(Literature roperty) , 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 权 有 关 的 邻 接 权 。 另
一 类 是 工 业 产 权 (Industrial Property), 主 要 是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 文 学 产 权 (或 说 是 著 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区 分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传 统的基本分类。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 , 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 权 (版权 )长期渗透和交叉 , 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 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 , 即工业版权。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传 统 分 类,吸 收 了 两 者 的 部 分 内 容,形 成 了 亦 此亦彼的 “交叉权利” 。 上述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以及工业版权 都可以归类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 或称 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 , 可以说无形财产权 无体财产权) 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 , 二者具有同等的 内涵 , 但外延却明显不同 , 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目前 ,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 用 语 。 但 是 , 学 者对这一权利的体系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狭义上的知 专利权、 商 标 权,对 此 法 学 界 意 见 尚 识 产 权 ,主 要 包 括 著 作 权 、 属一致。 而对于广义上的知识产权 , 除上述权利类别外 , 还涵盖 有发明权、 发现权、 商业秘密权、 商号权、 产地标记权、 植物新 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权利。 对于这一范围的概括 , 学术界颇有争议。至于那些新兴的如信 用权、 “顾客权” 、 “商品化权” 等,是 否 应 归 入 知 识 产 权 体 系 则 更是争议甚多。 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 化 , 使 得 “财产 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 。因此笔者认为 , 在民事 权利领域 , 应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 从而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 , 该无 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 计 算 机 软 件 权 )、 专 利 权 (含 发 明 专 利 权 、 实用 (含 著 作 邻 接 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商业秘 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 经营秘密权 )、 植物新品种权。 该类权利保 密权 (含技术秘密权、 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 , 一般 产 生 于 科 学 技 术、 文化等知识领域。 二是经营性标记权。 包括商标权 (含服务 商标权 )、 商号权、 地理标记权、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 争 有 关 的 识别性标记权。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概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 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 , 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三是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 特许交易资格、 信用权、 形象 ( 或称商品化权) 、 商誉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各类企 权 业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 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 或能力,包含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
3. 知识产权的救济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 权利人可以提起不同的确认之诉、 但与一般财 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 , 以维护其受到侵害的权利。 产所有权不同 , 在物权之诉中 , 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 求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一方面 , 知识产 品是非物质状态的精神产物 , 对其非法使用并不导致对知识 , 该种权利被侵害后无法通过有形的 “修 产品本身的 “损耗” 复” 而恢复原状。另一方面 , 知识产品还具有不同于有体物的 特征 , 侵 权 人 对 于 知 识 产 品 无 须 有 形 控 制 而 仅 凭 “认知” 即可 , 这种 “占有” 无法通过 “返还” 而恢复原有权利状 构成 “占有 ” 态。 因此 ,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不适用请求恢复原状与请求 返还原物。 ( 二)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 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 , 这是罗马法以来私权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 命” 革。 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 “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 。 “ 非物质化” 的 的财产 , 而是 结果 , 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适用的范围 , 权利的客体涵盖一 切 , 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物质与非物质对象 ; “ 非绝对性” 的意义 在于对新财产权利的适当限制 , 其目的是防止权利过于垄断 , 以保障知识的正当传播。 [5]当今时代 , 财产的 “非物质化革命” 并没有停止 “ , 财产越来越多地变成无形的非物质的” , 这些非 物质性的财产权利 , 主要是知识产权 , 但又不限于知识产权。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 产 权 ” ,最 早见之于 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 , 后为比利时 著 名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 , 首先 , 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特点 ,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也只能是 “虚拟占有而非实 际控制” , 因此对知识财产的利用必须通过物化载体这一媒介 来实现。同一知识产品可以物化在多个相同或不同载体之上 , 从而出现多数主体同时使用同一知识产品的形态。其次 , 各类 知识产权的权能具有多样性。 每一权利的每一权能又都可以由 相同主体或不同主体利用。在这种情况下 ,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 得就不能适用标的物的 “有形交付” 、 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方法 , 而必须采取特别移转方式 , 即 “无体物” 的这种交付规则。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QI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ol.6, No .3 Jun. , 2007
论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程芳丽 1$陈 维 2
" 1. 同济大学 政法学院 , 上海 200000;2.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重庆 400000) 摘 & 物 ’(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构建古罗马的财产法体系的 , 其对象主要是有体的物质 , 也包括 要 ! 罗马私法是以
一 * 无形财产的概念界定 目 前 在 理 论 界 $对 于 无 形 物 *无 形 财 产 *无 形 财 产 权 和 无 形产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无统一的认识 , 在多种场合和 具体来说 , “无 多种意义上使用 , 在论述时也没有固定的解释。 形财产” 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 第 一,无 形 财 产 指 不 具 备 一 定 形 状,但 占 有 一 定 空 间 或 能 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这主要是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 热、 声、 光等能源以及 而言 , 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 电、 空 间 等,在 当 代 已 具 备 了 独 立 的 经 济 价 值,并 能 为 人 们 进 行 排 他性的支配 , 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收稿日期 ! 2007- 02- 26
作者简介 ! 程芳丽 " 1984- # $ 女 $ 甘肃庄浪人 , 同济大学法学院 05 级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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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不动产而言 $ 具有不同的存在 # 利用 # 处分情形 % 第一 , 不发 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 第二 ,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 第三 , 不发 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 ( 即法定保护期) 是否届满而产生专有财 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 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 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 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同时 , 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因此 , 可以说 , 罗马法中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为后来各 国对知识产权这一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充 分条件和可能。
[1]
专利技术、 商标、 商号等知识产品上 期金等权利外 , 基于作品、 设定的 “无形产权” 同样是现代法国社会财富中十分重要的组 成部分。 《日 本 民 法 典》 在物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中 , 1898 年 施 行 的 方面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对物仅取有形物的概念 , 排 斥无体物的说法。 但是 ,《日本民法典》 对无体物问题也采取了 较为务实的做法 , 依照罗马法的规定创设了准占有制度 , 允许 永佃权均可成为抵押权 权利抵押、 权利质押的存在, 地上权、 的客体。所以 , 就实质而言 , 日本民法还是将权利作为类似于 物的客体来看待的。 因此 ,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 , 以法国为 代表的国家采取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广义的物的概念 , 将物分 为有体物与无体物 , 而以德国为首的国家则将物主要限于有 体物 , 将权利比照动产来处理。尽管其规定不同 , 但无形财产 在这些国家仍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 一)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 支配的财产 , 其本质在于 “非物质化” 。 而这可溯及至古罗马法 , 即人们主观拟制或是依 中的作为权利客体意义的 “无体物” 法律规定作为客体看待的物。尽管这二者概念在内涵和外延 上存在差异 , 但应该说 , 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是具有启迪性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关键的 的, 尤其是 概念性工具。 [4](P63) “控制、 占有” 1. 知识产品的 罗马人创制了 “无体物” 的 “准占有” 制度。 在罗马法上 , 准 占有的取得, 如同占有一样, 也具有心素和体素的条件: 准占 有人须有行使其权利的事实 , 才视为具备体素 ; 准占有人须有 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某种物权的意思表示 , 才构成心素。 [5]在 现代民法理论上 ,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 , 指以财产权利为客体 的占有。 从理论上来说 , 罗马法上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 , 可用于 解释对知识产品控制的具体形态。知识产品相对于有体的动
第 二,无 形 财 产 特 指 知 识 产 权,这 主 要 是 基 于 知 识 产 品 的 非物质性而作出的界定。 另外 , 通常基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 , 在 习惯上学术界将知识产品本身也视为“无形物”或“无形财 产” 。 [2](P14) 第三 , 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 和 模 式 , 将 有 形 物 的 所 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 “无形财产” ,知 识 产 权 仅 是 其 中 一 种 “无形财产” 。
无体的制度产物。而其中 , 尤其是罗马法的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和关键性的概念性工 具。 通过对无形财产形态历史演进的考究 , 追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 结合当今形势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和无形 财产权的关系展开学理研究 , 构建出合理科学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关键词 : 无形财产 ; 罗马法 ; 知识产权 ; 无形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8127 ( 2007) 03- 0024- 02
[3](P84)
二、 无形财产形态的历史演变 ( 一)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 —无形财产的萌芽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是现代无形财产的最初萌芽。罗马法 所创制的 “无体物” 理论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 , 权 利 系 抽 象 物 , 指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 , 因此 被 视 为 区 别 于 有 体 物 之 无 体 物 ; 第 二,法 律 上 的 无 体 物,以 能 用 金 钱 来 衡 量 为 条 件 , 家长权、 夫权、 自由权等没有财产内容所以不能视为无体物; 第 三,所 有 权 虽 然 较 主 观 抽 象,但 罗 马 人 认 为 该 项 权 利 与 物 同 因此所 在 , 并且是最完整之物权 , 应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利。 有权被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 二) 无形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近代法国民法典在财产制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传 统 , 除继续将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外 , 还大大扩展了无 ( 即无体物) 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 , 无形财产一般是指不 形财产 具备实物形态 , 只能通过思维的、 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 产。 其中 , 除了 《法国民法典》 第 529 条所规定的债权、 股权、 定
来 说, 狭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类 别: 一 类 是 文 学 产 权
(Literature roperty) , 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 权 有 关 的 邻 接 权 。 另
一 类 是 工 业 产 权 (Industrial Property), 主 要 是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 文 学 产 权 (或 说 是 著 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区 分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传 统的基本分类。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 , 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 权 (版权 )长期渗透和交叉 , 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 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 , 即工业版权。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传 统 分 类,吸 收 了 两 者 的 部 分 内 容,形 成 了 亦 此亦彼的 “交叉权利” 。 上述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以及工业版权 都可以归类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 或称 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 , 可以说无形财产权 无体财产权) 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 , 二者具有同等的 内涵 , 但外延却明显不同 , 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目前 ,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 用 语 。 但 是 , 学 者对这一权利的体系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狭义上的知 专利权、 商 标 权,对 此 法 学 界 意 见 尚 识 产 权 ,主 要 包 括 著 作 权 、 属一致。 而对于广义上的知识产权 , 除上述权利类别外 , 还涵盖 有发明权、 发现权、 商业秘密权、 商号权、 产地标记权、 植物新 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权利。 对于这一范围的概括 , 学术界颇有争议。至于那些新兴的如信 用权、 “顾客权” 、 “商品化权” 等,是 否 应 归 入 知 识 产 权 体 系 则 更是争议甚多。 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 化 , 使 得 “财产 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 。因此笔者认为 , 在民事 权利领域 , 应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 从而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 , 该无 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 计 算 机 软 件 权 )、 专 利 权 (含 发 明 专 利 权 、 实用 (含 著 作 邻 接 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商业秘 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 经营秘密权 )、 植物新品种权。 该类权利保 密权 (含技术秘密权、 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 , 一般 产 生 于 科 学 技 术、 文化等知识领域。 二是经营性标记权。 包括商标权 (含服务 商标权 )、 商号权、 地理标记权、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 争 有 关 的 识别性标记权。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概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 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 , 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三是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 特许交易资格、 信用权、 形象 ( 或称商品化权) 、 商誉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各类企 权 业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 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 或能力,包含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
3. 知识产权的救济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 权利人可以提起不同的确认之诉、 但与一般财 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 , 以维护其受到侵害的权利。 产所有权不同 , 在物权之诉中 , 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 求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一方面 , 知识产 品是非物质状态的精神产物 , 对其非法使用并不导致对知识 , 该种权利被侵害后无法通过有形的 “修 产品本身的 “损耗” 复” 而恢复原状。另一方面 , 知识产品还具有不同于有体物的 特征 , 侵 权 人 对 于 知 识 产 品 无 须 有 形 控 制 而 仅 凭 “认知” 即可 , 这种 “占有” 无法通过 “返还” 而恢复原有权利状 构成 “占有 ” 态。 因此 ,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不适用请求恢复原状与请求 返还原物。 ( 二)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 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 , 这是罗马法以来私权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 命” 革。 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 “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 。 “ 非物质化” 的 的财产 , 而是 结果 , 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适用的范围 , 权利的客体涵盖一 切 , 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物质与非物质对象 ; “ 非绝对性” 的意义 在于对新财产权利的适当限制 , 其目的是防止权利过于垄断 , 以保障知识的正当传播。 [5]当今时代 , 财产的 “非物质化革命” 并没有停止 “ , 财产越来越多地变成无形的非物质的” , 这些非 物质性的财产权利 , 主要是知识产权 , 但又不限于知识产权。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 产 权 ” ,最 早见之于 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 , 后为比利时 著 名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 , 首先 , 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特点 ,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也只能是 “虚拟占有而非实 际控制” , 因此对知识财产的利用必须通过物化载体这一媒介 来实现。同一知识产品可以物化在多个相同或不同载体之上 , 从而出现多数主体同时使用同一知识产品的形态。其次 , 各类 知识产权的权能具有多样性。 每一权利的每一权能又都可以由 相同主体或不同主体利用。在这种情况下 ,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 得就不能适用标的物的 “有形交付” 、 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方法 , 而必须采取特别移转方式 , 即 “无体物” 的这种交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