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PPT课件
•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我国)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统一注册原则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 注册在先原则(我国) 使用在先原则 混合原则
• 商标权的保护期: 为10年,期满可申请续展,一次可续 展10年,次数不限。
知识产权战略
• 中国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多种生产力、多种生产关系 并存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这决定了一方 面中国的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只能是一个 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艰苦的量的积累工作;另一方面,在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只要战略选择适当, 治理有方,也完全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也即在相 对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西方发达国家经历几百年时间才能完成 的历史任务。
技术。而一项知识主体的发明创造每每就意味着一个
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
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促
进经济发展、财富创造、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为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是迅速提升国
家整体和不同地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实现中
国整体和不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捷径。
•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 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 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样,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 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对于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 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至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 10年和10年。
关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解析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基本特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时知识产权的一项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中包括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其中的工业产权就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
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和“无形准动产”,都充分反映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
(1)有形财产权一般特性为对某种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从基础上形成的。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解析相关内容。
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
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以下是一些要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不同,但它同样受
到法律的保护。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
成果。
3.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即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
效。
5.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期限,权利自动终止。
6.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7.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转让也是受到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知
识产权。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对于人们智力成果的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有助于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有其特殊和复杂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普及中。
在二十一世纪,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深思。
可见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生活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道德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一)类型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1)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商号权。
2、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人身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特点1、独占性和专有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其中一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其中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首先,这门课使我更深刻的意识到对于一个刚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与知识产权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它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这门课使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
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难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实际控制。
二、专有性。
是知识产权最根本的特征,是法律权利所有权对其成果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三、地域性。
指在某国或某地区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发生法律效力。
若知识产权要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保护,就要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审查批准或登记注册。
四、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有效期限。
期限届满后,这种法律保护自动失效。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2.商标 3.版权及其邻接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地理标记 6.生物,植物新品种 7.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 8.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2、不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官方文件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范畴,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方便人们自由复制和传播。
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四、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类成果表现形式单一,应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不宜被垄断使用。
3、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一、新颖性。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具体解释: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抵触申请。
二、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
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创造积极的效果。
国际私法 第七节 财产权、知识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内容 ③优先权原则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申请人给予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 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 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 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 ④强制许可原则 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 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发生的, 并与物之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关。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物之所在地法还适用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如所有 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物者能否请求返还,所有权如何确认, 损害赔偿如何进行等问题。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 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破产问题主要集中在单一破产制和复 合破产制的分歧上,即在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是具有普 遍的效力还是只具有域内的效力问题上。
《专利合作条约》主要内容 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即条约成员国的任何居民或国民只需向受 理国际专利申请的本国专利机关提出一次申请,并指明自己的发明拟获得哪些 国家的专利权,此种国际申请的效力跟申请人分别向每个国家提出专利保护申 请的效力完全相同。 该条约完全是程序性的。
《专利合作条约》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 先权期限可达25个月; 其二是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该条约第21条规定,从优先权日算起的第18 个月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公布专利申请案与国际检索报告。 这有利于加速国际科技情报的交流。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商标与服务商标。(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 (3)国际注册的效力。自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便产生了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期限。 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均为20年,续展时限也是20年,办理续展次数不限。 (5)其他规定。 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国际局要求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法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编辑本段产生渊源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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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摘要:全面系统干预是研究复杂问题情境时的一种系统解决方式,是“元方法”。
基于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知识产权客体是一个堆题(Messes),学界有符号说、信息说、知识说、形式说、财产说等多种学说。
各种学说背后的系统隐喻不同,且系统隐喻呈现谱系化。
“物”的系统隐喻是知识产权客体研究中主要的系统隐喻,“符号”的系统隐喻在相关研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知识产权;客体;全面系统干预;隐喻一、全面系统干预思维简介全面系统干预(Total System 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 & 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
TSI 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TSI实质上是一种多方法论研究,以及多方法论基础上的“集成研究”,其特点是强调以理论为基础,并在理论上对现有系统方法论进行评估和整合。
基于系统思想,Flood & Jackson首先提出“系统隐喻”(System Metaphor)理论。
就像自然科学研究中借助透镜观测对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
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
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
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
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
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2.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类。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法是指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产生而引起的,发明人与使用发明的人之间,发明人与其所属单位之间,发明人与发明人之间,在支配和使用该发明创造的问题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产权。
3 (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4.(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知识产权期末考试范围复习
第一编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P6):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4. 不发生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二、知识产权应用的重要性体现在:1、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2.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3.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4.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非关税壁垒第二编著作权法一、我国《著作权法》体现的主要原则有: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3.与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二、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利的标的不同2. 权利的完整性不同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P1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侵权行为:(一)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的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设置电影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要注意的是该种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仅是针对视听作品、音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出租传统的图书.期刊作品不构成侵权。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未经著作权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知识
知识产权目录第1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1)1.1.1 知识产权分类 (1)1.1.2 知识产权的特点 (1)1.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2)1.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2)1.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2)1.2.3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2)1.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2)1.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2)1.3.2 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3)1.3.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3)1.3.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3)1.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1.4.1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1.4.2 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1.4.3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4)1.4.4 接受任务开发 (4)1.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4)1.6 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4)1.7 软件著作侵权的法律责任 (4)1.8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 (4)1.8.1 商业秘密的定义 (4)1.8.2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4)1.8.3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 (4)1.8.4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 (4)1.8.5 商业秘密的受保护期限 (4)1.8.6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5)1.9 专利权概述 (5)1.9.1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5)1.9.2 专利申请人 (5)1.9.3 专利申请的原则 (5)1.9.4 专利权的归属 (5)1.9.5 专利权人的权利 (5)1.9.6 专利权的时间限制 (5)1.9.7 专利侵权行为 (5)1.10 商标法概述 (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7)1.11 试题部分 (8)第1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1.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
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马晓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研究,必将有助于我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乃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的理解、把握。
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以下试比较分析之。
“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这是传统理论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将关于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将这种权利客体归结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应该指出,关于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偏重于这类客体的精神属性,而未能突出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因此未能反映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
“支配行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两个不同概念。
“有关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只是“知识产权的对象”,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绝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本身,而是依法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进行控制、利用和支配之行为。
这种观点似乎在力图改革传统法理的客体理论,即认为权利客体不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而是对共同对象的控制、利用、支配行为。
依这种观点的逻辑,我们可以推出在民法领域财产法的客体,也不再是“物”,而是所有人对物的支配行为、转让行为、继承行为等等。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混淆了“权利的实现方式”与“权利客体”。
事实上,这种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正是权利内容的实现方式。
“利益关系说”或“社会关系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
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即权利客体)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
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关系,等于说社会关系的客体是社会关系,这无论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客体来理解,还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客体来理解,都是难以成立的。
“信息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
这种观点是把问题处理得过于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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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程芳丽 " 1984- # $ 女 $ 甘肃庄浪人 , 同济大学法学院 05 级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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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不动产而言 $ 具有不同的存在 # 利用 # 处分情形 % 第一 , 不发 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 第二 ,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 第三 , 不发 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 ( 即法定保护期) 是否届满而产生专有财 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 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 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 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同时 , 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因此 , 可以说 , 罗马法中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为后来各 国对知识产权这一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充 分条件和可能。
[3](P84)
二、 无形财产形态的历史演变 ( 一)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 —无形财产的萌芽 罗马法中的无体物是现代无形财产的最初萌芽。罗马法 所创制的 “无体物” 理论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 , 权 利 系 抽 象 物 , 指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 , 因此 被 视 为 区 别 于 有 体 物 之 无 体 物 ; 第 二,法 律 上 的 无 体 物,以 能 用 金 钱 来 衡 量 为 条 件 , 家长权、 夫权、 自由权等没有财产内容所以不能视为无体物; 第 三,所 有 权 虽 然 较 主 观 抽 象,但 罗 马 人 认 为 该 项 权 利 与 物 同 因此所 在 , 并且是最完整之物权 , 应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利。 有权被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 二) 无形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近代法国民法典在财产制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传 统 , 除继续将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外 , 还大大扩展了无 ( 即无体物) 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 , 无形财产一般是指不 形财产 具备实物形态 , 只能通过思维的、 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 产。 其中 , 除了 《法国民法典》 第 529 条所规定的债权、 股权、 定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 , 首先 , 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特点 , 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也只能是 “虚拟占有而非实 际控制” , 因此对知识财产的利用必须通过物化载体这一媒介 来实现。同一知识产品可以物化在多个相同或不同载体之上 , 从而出现多数主体同时使用同一知识产品的形态。其次 , 各类 知识产权的权能具有多样性。 每一权利的每一权能又都可以由 相同主体或不同主体利用。在这种情况下 ,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 得就不能适用标的物的 “有形交付” 、 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方法 , 而必须采取特别移转方式 , 即 “无体物” 的这种交付规则。
第 二,无 形 财 产 特 指 知 识 产 权,这 主 要 是 基 于 知 识 产 品 的 非物质性而作出的界定。 另外 , 通常基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 , 在 习惯上学术界将知识产品本身也视为“无形物”或“无形财 产” 。 [2](P14) 第三 , 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 和 模 式 , 将 有 形 物 的 所 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 “无形财产” ,知 识 产 权 仅 是 其 中 一 种 “无形财产” 。
无体的制度产物。而其中 , 尤其是罗马法的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和关键性的概念性工 具。 通过对无形财产形态历史演进的考究 , 追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 结合当今形势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和无形 财产权的关系展开学理研究 , 构建出合理科学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关键词 : 无形财产 ; 罗马法 ; 知识产权 ; 无形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8127 ( 2007) 03- 0024- 02
3. 知识产权的救济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 权利人可以提起不同的确认之诉、 但与一般财 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 , 以维护其受到侵害的权利。 产所有权不同 , 在物权之诉中 , 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 求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一方面 , 知识产 品是非物质状态的精神产物 , 对其非法使用并不导致对知识 , 该种权利被侵害后无法通过有形的 “修 产品本身的 “损耗” 复” 而恢复原状。另一方面 , 知识产品还具有不同于有体物的 特征 , 侵 权 人 对 于 知 识 产 品 无 须 有 形 控 制 而 仅 凭 “认知” 即可 , 这种 “占有” 无法通过 “返还” 而恢复原有权利状 构成 “占有 ” 态。 因此 ,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不适用请求恢复原状与请求 返还原物。 ( 二)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 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 , 这是罗马法以来私权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 命” 革。 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 “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 。 “ 非物质化” 的 的财产 , 而是 结果 , 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适用的范围 , 权利的客体涵盖一 切 , 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物质与非物质对象 ; “ 非绝对性” 的意义 在于对新财产权利的适当限制 , 其目的是防止权利过于垄断 , 以保障知识的正当传播。 [5]当今时代 , 财产的 “非物质化革命” 并没有停止 “ , 财产越来越多地变成无形的非物质的” , 这些非 物质性的财产权利 , 主要是知识产权 , 但又不限于知识产权。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 产 权 ” ,最 早见之于 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 , 后为比利时 著 名
[1]
专利技术、 商标、 商号等知识产品上 期金等权利外 , 基于作品、 设定的 “无形产权” 同样是现代法国社会财富中十分重要的组 成部分。 《日 本 民 法 典》 在物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中 , 1898 年 施 行 的 方面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对物仅取有形物的概念 , 排 斥无体物的说法。 但是 ,《日本民法典》 对无体物问题也采取了 较为务实的做法 , 依照罗马法的规定创设了准占有制度 , 允许 永佃权均可成为抵押权 权利抵押、 权利质押的存在, 地上权、 的客体。所以 , 就实质而言 , 日本民法还是将权利作为类似于 物的客体来看待的。 因此 ,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 , 以法国为 代表的国家采取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广义的物的概念 , 将物分 为有体物与无体物 , 而以德国为首的国家则将物主要限于有 体物 , 将权利比照动产来处理。尽管其规定不同 , 但无形财产 在这些国家仍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 一)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在罗马法中的雏形 知识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 , 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 支配的财产 , 其本质在于 “非物质化” 。 而这可溯及至古罗马法 , 即人们主观拟制或是依 中的作为权利客体意义的 “无体物” 法律规定作为客体看待的物。尽管这二者概念在内涵和外延 上存在差异 , 但应该说 , 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是具有启迪性 “无体物” 理论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关键的 的, 尤其是 概念性工具。 [4](P63) “控制、 占有” 1. 知识产品的 罗马人创制了 “无体物” 的 “准占有” 制度。 在罗马法上 , 准 占有的取得, 如同占有一样, 也具有心素和体素的条件: 准占 有人须有行使其权利的事实 , 才视为具备体素 ; 准占有人须有 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某种物权的意思表示 , 才构成心素。 [5]在 现代民法理论上 , 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 , 指以财产权利为客体 的占有。 从理论上来说 , 罗马法上的 “无体物” 准占有制度 , 可用于 解释对知识产品控制的具体形态。知识产品相对于有体的动
2007 年第 3 期 第6卷 ( 总第 30 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QI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ol.6, No .3 Jun. , 2007
论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程芳丽 1$陈 维 2
" 1. 同济大学 政法学院 , 上海 200000;2.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重庆 400000) 摘 & 物 ’(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构建古罗马的财产法体系的 , 其对象主要是有体的物质 , 也包括 要 ! 罗马私法是以
一 * 无形财产的概念界定 目 前 在 理 论 界 $对 于 无 形 物 *无 形 财 产 *无 形 财 产 权 和 无 形产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无统一的认识 , 在多种场合和 具体来说 , “无 多种意义上使用 , 在论述时也没有固定的解释。 形财产” 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 第 一,无 形 财 产 指 不 具 备 一 定 形 状,但 占 有 一 定 空 间 或 能 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这主要是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 热、 声、 光等能源以及 而言 , 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 电、 空 间 等,在 当 代 已 具 备 了 独 立 的 经 济 价 值,并 能 为 人 们 进 行 排 他性的支配 , 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来 说, 狭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类 别: 一 类 是 文 学 产 权
(Literature roperty) , 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 权 有 关 的 邻 接 权 。 另
一 类 是 工 业 产 权 (Industrial Property), 主 要 是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 文 学 产 权 (或 说 是 著 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区 分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传 统的基本分类。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 , 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 权 (版权 )长期渗透和交叉 , 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 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 , 即工业版权。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 权 与 工 业 产 权 的 传 统 分 类,吸 收 了 两 者 的 部 分 内 容,形 成 了 亦 此亦彼的 “交叉权利” 。 上述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以及工业版权 都可以归类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 或称 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 , 可以说无形财产权 无体财产权) 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 , 二者具有同等的 内涵 , 但外延却明显不同 , 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目前 ,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 用 语 。 但 是 , 学 者对这一权利的体系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狭义上的知 专利权、 商 标 权,对 此 法 学 界 意 见 尚 识 产 权 ,主 要 包 括 著 作 权 、 属一致。 而对于广义上的知识产权 , 除上述权利类别外 , 还涵盖 有发明权、 发现权、 商业秘密权、 商号权、 产地标记权、 植物新 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权利。 对于这一范围的概括 , 学术界颇有争议。至于那些新兴的如信 用权、 “顾客权” 、 “商品化权” 等,是 否 应 归 入 知 识 产 权 体 系 则 更是争议甚多。 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 化 , 使 得 “财产 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 。因此笔者认为 , 在民事 权利领域 , 应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 从而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 , 该无 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 计 算 机 软 件 权 )、 专 利 权 (含 发 明 专 利 权 、 实用 (含 著 作 邻 接 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商业秘 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 经营秘密权 )、 植物新品种权。 该类权利保 密权 (含技术秘密权、 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 , 一般 产 生 于 科 学 技 术、 文化等知识领域。 二是经营性标记权。 包括商标权 (含服务 商标权 )、 商号权、 地理标记权、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 争 有 关 的 识别性标记权。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概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 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 , 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三是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 特许交易资格、 信用权、 形象 ( 或称商品化权) 、 商誉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各类企 权 业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 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 或能力,包含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