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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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统称“市水务海洋部门”)依法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原则)
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接收部门)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水务海洋部门委托,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审批书面决定或者行政审批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AB角工作制)
受理中心申请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人员AB角工作制,工作时间内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的受理人员始终有人在岗。
第六条(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受理中心应当将下列信息在受理窗口和市水务海洋部门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二)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样表和填写说明;
(三)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七条(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受理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
第八条(收件审核)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按照办理流程及时移交主办部门;
(二)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名;
(四)可以当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不再出具《凭证》。
第九条(收件凭证)
《凭证》包括申请材料名称、份数、原/复印件和备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材料为复印件,但需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的,受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凭证》中材料目录应当与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一致。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凭证》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受理中心留存。
第十条(受理申请)
主办部门收到受理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应当自出具《凭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详细列举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经过补正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主办部门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再补充提供申请资料,也不得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在行政审批决定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主办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即中止审批,若有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同时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档案要求,整编归档。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应当按照《凭证》退还申请材料,在流转单上签注领取人和领取日期,并由领取人签名。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主办部门即日起中止审批,若有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同时返还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回原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档案要求,整编归档。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应当按照《凭证》退还申请材料,在流转单上签注领取人和领取日期,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十三条(其他形式申请)
申请人除在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外,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收件凭证可采用传真、信函或直接送达等形式送达至申请人。
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根据规定需提供书面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或者书面材料,在核对原件或者收到书面材料后出具《凭证》。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申请人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窗口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进入接收设备记录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四条(问题咨询)
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当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样本)
2.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样本)
3.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4.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5.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样本)
6.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样本)
附件1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说明:
1、此件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留存。申请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文件时请出示此件。
2、若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则视作受理。此件代替《受理通知书》,收件日期即为受理日期。本事项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