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工作管理,促进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科研创新,培养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根据深府[2004]195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科教科为专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实施、协调及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学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项目论证及优秀科研学术论文的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申请类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各级资助项目、国际协作项目、横向协作项目和自选项目四类。
其中纵向资助项目有:(一)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科技攻关项目;(三)广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深圳市医疗卫生科研计划项目等。
第五条申报课题原则(一)充分理解所要申请科研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申请合适级别的科研项目。
(二)充分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重在创新性和可行性上认真准备。
(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对临床诊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鼓励跨学科与多学科联合申报,注重知识平时的积累和所选课题的反复思索,避免临时行为,不搞重复性研究。
(五)同一项目可多渠道逐级向上申报,鼓励有研究前景和实用意义的落选项目,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但已获立项课题不得向同级或下一级单位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者的条件(一)申报者(指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医院正式受聘者、有科研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硕、博士学位的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的医学科技人员。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AA通信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部与AA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联合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为加强基金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对基金项目提供研究经费。
教育部、AA共同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基金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项目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主要由AA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教育部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提出,经双方商定后确定。
第四条有关高等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为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AA可提出申报单位建议。
由教育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名单。
申报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财务审计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申报指南由教育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六条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为法人责任单位。
法人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全过程及项目经费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不能独自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报。
联合申报时的牵头单位为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基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项目指标由教育部与AA根据申报单位学科基础与前期承担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
未按时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占用申报单位第二年申报名额,连续两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基金项目申请人需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编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项目如获批准,申请人即成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基金项目。
第九条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十条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AA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我院)所属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资源。
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固定资产的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职责第五条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目前实行三级管理模式:一级管理负责院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和财务总账;二级管理分别负责管理不同使用性质的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第六条一级管理机构: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后勤保障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总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总账。
第七条二级管理机构: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中心,分别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和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分类账。
第八条三级管理机构: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卡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范围1、一般设备单价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均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土地、房屋与建筑物: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
3、一般通用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用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文体设备等。
北京大学的学部与院系 深圳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的学部与院系(深圳 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立于2008年,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 将美国法律培养模式(J.D.)和中国传统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J.M.)相 结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学院创院院长为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上 海纽约大学常务副校长、2011年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改革开放40 周年40位最具影响力的外国专家之一Jeffrey Lehman教授。现任院长 Philip McConnaughay历任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和国际关系学 院的创院院长、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并曾任顶级跨国律所美富律师 事务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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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的目标是建设国际化的教学环境,致力于经济、 金融、管理的前沿学术研究,建设一流的“商界军校”,培养有领导力、 有自制力、有远大视野的商界领袖。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成立于2002年,隶属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坐落在 北京大学深圳国际化一流校区,学院充分结合北京大学的学科优势和深圳 的信息产业优势,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新模式。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直接隶属于北京大学,位于中国北京 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静园二院,是以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学科 为主、推动跨学科交叉研究并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实体学术机构。
大学内部研究基金使用领导小组职责
大学内部研究基金使用领导小组职责1.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推动大学内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支持教职员工的研究项目,我校决定组建一个研究基金使用领导小组。
本文档旨在明确该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功能,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2.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基金使用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校领导:校长、副校长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领导。
学院领导:各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
专家学者代表:校内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代表。
3.领导小组职责3.1 制定研究基金使用政策和规定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科研需求,制定相关的研究基金使用政策和规定,明确科研项目申请和经费使用的程序和标准。
确保研究基金的有效使用,提高科研资金利用效率。
3.2 审批科研项目申请领导小组应负责审核和批准科研项目的申请。
审查项目的科研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等关键信息,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领导小组应及时批准,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3 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和监督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对于经费使用情况异常的项目,领导小组应及时介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3.4 组织评估和验收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应组织对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和最终验收工作,并根据评估和验收结果,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通过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和分享项目经验和成果,提升科研项目的水平和质量。
3.5 提供科研政策咨询和指导领导小组应负责向教职员工提供相关科研政策的咨询和指导,解答相关问题,帮助教职员工顺利申请科研项目和使用研究经费。
领导小组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积极倾听教职员工的需求和建议,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4.领导小组运作方式研究基金使用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有关研究基金的重要事项。
会议由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主持,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策事项和参会人员等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北京大学社团管制制度9.doc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研院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院、省市地方相关政策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科学院项目经费及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中科院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承担院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包括先导专项、修购专项等专项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书面合同。
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根据发展战略规划、领域前沿布局和学科发展支持,使用中科院拨付的基本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结题结余经费、捐赠经费以及单位内部统筹经费等自主设立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工研院所属各部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资产部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由科技发展部统一下达开题通知书,财务资产部在 ARP 核算系统对各课题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条款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调剂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工研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进行组织和指导,对预算编制阶段进行咨询和服务,对组织实施阶段进行协调和支撑,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对结题验收阶段进行检验和凝练,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课题任务书、合同(协议)条款,按照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工研院财务报销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3号)《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以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其办学和科研规模分别安排一定额度的切块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一)深圳大学;(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六)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七)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八)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九)深港产学研基地;(十)深圳虚拟大学园园内科研机构;(十一)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
第三条对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无偿资助的单位、科研项目和资助额。
第四条各切块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规范项目评审、审批立项、验收等管理行为,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联合发布;(二)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组织项目验收。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研究院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研究院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研究院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研究院各项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及其他特定目标的一种青年研究员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研究院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研究院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环节。
在申请阶段,应明确资金的用途和预期成果,根据资金来源制定申请指南,要求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预算、团队成员等信息。
审批阶段应设立专门的资金审批机构,根据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实施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审批,并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是防止滥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环节。
对于资金使用,应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流程,并建立严格的报销制度。
同时,应设立资金使用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追究责任。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成果汇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成果汇报是衡量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
应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估准则,对研究项目的进展、成果产出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此外,应要求申请者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项目进展和成果,以便及时调整和协调。
四、人员管理和激励机制研究院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还包括人员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建设。
要根据科研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制定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绩效评价标准。
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制度鼓励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研究院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于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规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科学的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有效的绩效评估和成果汇报机制以及合理的人员管理和激励机制,才能确保专项资金的科学高效使用,提高研究院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深府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走在最前列”的担当和标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以人为本。
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大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水平,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推进我院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用于组织符合我院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利于优化科研布局的重要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重点部署项目、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国防科技创新项目等。
院人才专项、院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等从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院级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院级项目的院内、外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实现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优先支持跨单位、跨学科组织的重要科技创新活动,适当向中青年科技人才倾斜。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创新价值链不同阶段的科研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探索后补助经费管理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产出导向,绩效管理。
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和经费使用单位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对经费分配的科学性、经费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经费使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课题)。
第四条院级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根据院资源配置规划和财政拨款情况确定专项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制定院级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审核项目预算方案、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经费执行等。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工作管理,促进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科研创新,培养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根据深府[2004]195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科教科为专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实施、协调及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学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项目论证及优秀科研学术论文的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申请类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各级资助项目、国际协作项目、横向协作项目和自选项目四类。
其中纵向资助项目有:(一)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科技攻关项目;(三)广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深圳市医疗卫生科研计划项目等。
第五条申报课题原则(一)充分理解所要申请科研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申请合适级别的科研项目。
(二)充分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重在创新性和可行性上认真准备。
(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对临床诊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鼓励跨学科与多学科联合申报,注重知识平时的积累和所选课题的反复思索,避免临时行为,不搞重复性研究。
(五)同一项目可多渠道逐级向上申报,鼓励有研究前景和实用意义的落选项目,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但已获立项课题不得向同级或下一级单位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者的条件(一)申报者(指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医院正式受聘者、有科研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硕、博士学位的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的医学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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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从而提升我院整体科研水平,设立院长科研基金。
第二条院长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研究生开展与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我院学科建设相一致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设立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有关院领导组成。
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组织审批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课题验收等。
第四条院长科研基金列入我院年度预算。
第五条理科课题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文科课题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我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院长科研基金,申请院长科研基金,应填写《院长科研基金申请书》。
第七条基金的申请以课题研究小组(3-5人)为单位,研究小组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与组织。
研究小组应由不同年级的研究生组成,以便形成学生自主科研工作的带动和延续。
每个课题研究小组必须有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监督课题的执行。
第八条院长科研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受理下一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基金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能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以及我院的学科建设发展方向。
2. 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
3. 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课题不重复。
4.课题的执行时间为1年,按申报时间计算,起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次年12月31日。
次年的6月各学院安排中期考核期,次年的12月份为结题时间,提交验收报告和成果。
后年4-5月为院长基金研究生科研成果汇报时间。
第三章课题的评审
第十条院长科研基金的评审原则是“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一条各院系(中心、实验室)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请基金,并通过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审批基金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课题的管理
第十三条已获批准的课题,需签定《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课题的实施采用指导教师指导下的课题研究小组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按我院批准的计划,规范使用课题经费,认真开展课题研究。
指导教师负责对课题的指导和评估,并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课题在研期限内因故终止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基金管理小组批准;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工作者,需退还已使用经费不合理部分。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小组及其成员在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字样,专利转让须经基金管理小组同意。
第五章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课题经费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和实验材料费。
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复印费、文献检索等。
交通费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内交通费,参加学术会议须持有提交的会议论文并已被批准在会上发言。
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等。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中的计划使用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须经指导教师审批。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分两期使用,中期验收前可用资助费用的60%,中期验收通过后可用剩余的40%。
第二十一条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我院。
单价超过800元的,需按我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所有权归我院,课题结题时须归还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课题经费使用超出批准的使用计划的,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基金管理小组核准。
第二十四条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使用经费:1.需要调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协议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5.在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五条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对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工作者,立即停止经费使用,已支出部分由各级领导监督,使用不合理部分需退还。
第二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基金管理小组提交课题成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
第六章课题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课题的验收分为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
课题的成果应是独立完整的单项成果,可以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八条在研的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课题验收不合格: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基金管理小组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认真如实填写《院长科研基金课题中期验收报告》,指导教师会同有关专业老师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并将考评意见报科研处。
科研处根据考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书报基金管理小组。
第三十条对于中期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中止经费的资助或撤销课题,视其情节轻重,将做出偿还部分或全部经费的处理。
并且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不能申请下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
第三十一条研究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报告,认真如实填写《院长科研基金课题结题验收报告》,并按照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提交成果形式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论文、报告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
经指导教师审核后,由基金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专业老师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结题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不能申请下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并记入毕业考评。
第三十三条对验收合格的课题,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每年4-5月组织成果汇报会,按学科聘请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议。
对完成课题优秀的研究小组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比例不超过课题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用本基金所购图书送交所在学院资料室,由所在学院签收后报基金管理小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 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2009-2010学年第六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3月修订)》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