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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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从而提升我院整体科研水平,设立院长科研基金。
第二条院长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研究生开展与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我院学科建设相一致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设立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有关院领导组成。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组织审批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课题验收等。
第四条院长科研基金列入我院年度预算。
第五条理科课题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文科课题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我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院长科研基金,申请院长科研基金,应填写《院长科研基金申请书》。
第七条基金的申请以课题研究小组(3-5人)为单位,研究小组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与组织。研究小组应由不同年级的研究生组成,以便形成学生自主科研工作的带动和延续。每个课题研究小组必须有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监督课题的执行。
第八条院长科研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受理下一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基金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能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以及我院的学科建设发展方向。
2. 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
3. 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课题不重复。
4.课题的执行时间为1年,按申报时间计算,起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次年12月31日。次年的6月各学院安排中期考核期,次年的12月份为结题时间,提交验收报告和成果。后年4-5月为院长基金研究生科研成果汇报时间。
第三章课题的评审
第十条院长科研基金的评审原则是“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一条各院系(中心、实验室)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请基金,并通过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审批基金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课题的管理
第十三条已获批准的课题,需签定《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课题的实施采用指导教师指导下的课题研究小组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按我院批准的计划,规范使用课题经费,认真开展课题研究。指导教师负责对课题的指导和评估,并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课题在研期限内因故终止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基金管理小组批准;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工作者,需退还已使用经费不合理部分。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小组及其成员在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字样,专利转让须经基金管理小组同意。
第五章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课题经费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和实验材料费。
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复印费、文献检索等。交通费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内交通费,参加学术会议须持有提交的会议论文并已被批准在会上发言。
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等。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中的计划使用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须经指导教师审批。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分两期使用,中期验收前可用资助费用的60%,中期验收通过后可用剩余的40%。
第二十一条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我院。单价超过800元的,需按我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所有权归我院,课题结题时须归还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课题经费使用超出批准的使用计划的,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基金管理小组核准。
第二十四条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使用经费:1.需要调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协议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5.在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五条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工作者,立即停止经费使用,已支出部分由各级领导监督,使用不合理部分需退还。
第二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基金管理小组提交课题成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
第六章课题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课题的验收分为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课题的成果应是独立完整的单项成果,可以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八条在研的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课题验收不合格: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基金管理小组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认真如实填写《院长科研基金课题中期验收报告》,指导教师会同有关专业老师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并将考评意见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考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书报基金管理小组。
第三十条对于中期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中止经费的资助或撤销课题,视其情节轻重,将做出偿还部分或全部经费的处理。并且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不能申请下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
第三十一条研究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报告,认真如实填写《院长科研基金课题结题验收报告》,并按照院长科研基金合同书提交成果形式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论文、报告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经指导教师审核后,由基金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专业老师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结题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不能申请下年度的院长科研基金,并记入毕业考评。
第三十三条对验收合格的课题,颁发验收合格证书。每年4-5月组织成果汇报会,按学科聘请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对完成课题优秀的研究小组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比例不超过课题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用本基金所购图书送交所在学院资料室,由所在学院签收后报基金管理小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 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2009-2010学年第六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3月修订)》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