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提纲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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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提纲

[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3、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不准吸烟、吃槟榔、香糖和随地吐痰;

6、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已全部到庭。[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人××,鉴定人××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上诉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如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如为单位的,应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2、如上诉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3、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如为公民代理,应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则宣读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同时,应说明代理人的权限。

(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身份的内容同上)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审判长:上诉人对今天到庭的被上诉人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今天到庭的上诉人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参加今天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担任,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记录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双方争议的

事实,有相互辩论的权利;4、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3、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履行。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及案件的简要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3、

审判长:上诉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及补充?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异议及补充?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对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列举、简要说明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对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已经举证、质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不组织质证。对当事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质证时上诉方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没有采纳的,二审应组织重新质证。)下面首先由上诉人向法庭列举、简要说明(仍称为上诉人举证,被上诉人同此)。

(上诉人举证)

注: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在二审时提出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新的证据”的规定,如确属“新的证据”,应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反驳,要求重新举证的,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列举、说明有无异议?对有争议的证

据重新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该证据是否确认并说明理由。如暂不确认可表述为:合议庭在合议时将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再决定对该证据是否确认。)

(上诉人举证完毕后由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对该证据是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审判长:(下面就必要的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辩论要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双方意见一致的问题不再辩论;辩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争议问题如何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意见,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要重复;辩论的顺序为:(一)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二)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三)原审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发言。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言。

审判长:经过第一轮辩论,双方当事人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已记录在卷,如果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将结束法庭辩论。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最后陈述?

[法庭调解]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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