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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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通版)
甲方:(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乙方: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韶关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精神,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在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展开合作。经友好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并履行如下协议。
第一条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甲乙双方均可根据《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入选条件推荐企业加入“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纳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资格的企业,最终由乙方审核认定公布。
第二条接受择优扶持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增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指全部或任一借款企业,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补充更新。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对借款企业告知和说明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信贷业务的优势和特点。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的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借款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缴纳2%的保证金和市财政拨付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等共同设立的专项信用保障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以韶关市发展改革局名义开立,开户行为:
,账号为,该账户用于存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本金,仅限于用于提供“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
务的担保及补偿。除甲、乙双发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外,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四条甲方按办理信贷业务要求受理企业的贷款申请,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独立决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放。同时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乙方备案,乙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甲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每季末,甲方核拨相应贷款项目台账提交乙方备案。
第五条借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甲方保证年度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乙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的10倍。
第七条借款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到期可申请续贷。
第八条甲方对借款企业贷出的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除此以外,甲方不再收取企业其他额外费用。
第九条甲方在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时,不得向企业推销、搭售与贷款无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一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超过3次被投诉者将取消其参与开展该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借款企业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邀请对方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关项目的调查研究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
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四条乙方以保证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责任的范围为甲方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十五条当借款企业贷款到期确实无法按时归还时,甲方应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对于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当追偿资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由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确认后,乙方同意甲方用所有借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当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仍不足补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代偿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补偿申请,经乙方核实确认审批后,代偿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50%比例分摊,其中乙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不超过甲方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
第十七条乙方实施上述补偿后,由甲方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法院追索费用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结算账户,顺序为先偿还甲方债权,其次偿还乙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保证金发生的损失。
第十八条甲方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乙方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业务存续的期间至借款企业对甲乙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业务合作平台结束,乙方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政府风险铺底资金在扣减代偿、补偿净损失后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条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依照《韶关市中小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叁年,从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 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双方郑重承诺:双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国家有权机构的批准。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已取得合法授权。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韶关市浈江区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