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机电影院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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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娱乐机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满意度,增强消费过程的娱乐性和趣味性,提升乙方经营业绩,甲方同意免费提供娱乐机给乙方旗下门店(包含娃娃机、按摩座椅、娱乐机等设备)。

二、因设备免费使用,在市场推广中为保障甲方利益,避免后续纠纷,甲方针对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其他合作商户不减免费用。乙方需知悉,避免对外界造成误解。

三、甲乙双方共同合作进行设备运营和维护;乙方负责平台在门店放置和日常保养维护;甲方负责提供奖品和技术支持。

四、本协议期间,甲方拥有设备所有权;乙方拥有设备使用权,并对设备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停止对设备的使用。

五、合作期内,乙方享受门店内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六、结算方式:

经营收入包括以下两种:

1.现金收入:由投币箱所得的收入。由双方指定工作人员在场时清点投币箱中的收入而得,现金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对账单后生效。

2.在线支付收入(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等):扣除由甲方与在线支付运营商约定的结算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与运营商的结算费用由甲方提供相关凭证)。

3.运营支出:在运营中,双方共同确认且认可的费用支出,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兼职人员费用、应急处理给予顾客的未消费赔偿、甲方缴纳的流转税。

4.可分配收入:上述运营收入减去运营支出为可分配收入,即双方合作的经营收益。

5.分配方式:该运营场所所得可分配收入,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比例或分配方式进行结算。

现金收入的部分,每月25日之后结算一次,由双方指定人员现场清点、签字确认之后,当场结算。

在线收入的部分,甲方向乙方开放系统后台查询权限,并于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对账清单(按乙方应得收益与已收现金收益的差额进行调整),如乙方经确认后仍有应收账款,则需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票,则需要扣除甲方代缴的相关税费,税率为6.4%),乙方收到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款。

6.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己方所得收益的税收。

乙方指定账户:

七、本协议期间,甲方免费提供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设备故障、损坏维修更换服务;任何形式下,本协议终止后15天内乙方须向甲方归还全部平台设施,如平台附属硬件遗失或不可修复性损坏,乙方需赔偿甲方硬件成本(设备人民币8000元/套)。

八、为保障甲乙双方合作利益,本协议执行期间或本协议因故提前中止前,乙方均不得与甲方业务类似组织及个人合作运营类似平台;不得自行更换、修改、破坏平台设置;不得在设备中安装、植入非甲方授权的其它软件内容;不得将设备和软件转移、拆卸,转借、出租、赠与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通过甲方获取的商业收益。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2017年月日至 2020 年

月日),到期自行终止。协议期间,如甲乙双方违反协议上述内容,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期满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须提前叁拾天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导致合作提前终止,将承担设备撤离乙方门店的物流费用。

十、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双方可到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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