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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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操作管理注意的要点

第一节银行安全保卫对象

一、保卫对象的类型

银行的保卫对象是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服务对象,即被保卫的主体。从整个金融系统来看,保卫对象可归纳为三类:即以现金为主的物化对象;以经营货币为主的巨大运营机制;使银行运营机制运转不息的核心——职工。

(一)物化对象

主要是指现金,也包括作为现金储备手段的金银,由现金派生的、和现金有同等信用度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重要凭证,如现金支票、汇票、转帐支票以及重要的器具等等。

(二)运营机制

从货币的印制、发行、流通,现金的出纳、结算、储存保管、回笼等整个运营机制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保证安全。(三)银行职工

银行的管理经营,运转操作,处处离不开人,职工是必然的保卫对象。

二、保卫对象的安全需求

银行在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直接的作用,只有安全可靠的保障,才能发挥其更大

的效能。银行的安全需求有三个方面:

(一)银行只有安全正常地运营,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的发展和进行,在我国,银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骨干,它是国民经济中信贷、结算、现金出纳、外汇收支的中心,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是国民经济资金活动的总枢纽,是国民经济的调节机构。银行象人的神经一样,伸向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领域,连结着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

(二)银行的现金及金银等是国家财富,不允许受到侵害货币,是银行经营的特殊商品,它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工具,是国家财富的体现。作为银行只有保证现金等一切有价证券的安全,国家的财富才不受损失。

(三)银行职工生命的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秩序,是银行正常有序运营的保证.银行的运营靠的是银行职工的工作,只有安全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职工才能正常工作,银行才能顺利运营。

三、保卫对象的特点

银行的保卫对象,是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活动内容。因此,保卫对象的特点,集中表现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银行保卫对象的特点,对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来说,有其有利和不利的两个方面。有利于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主要有:银行的领导力量比较强,组织机构健全,职工群众具

有一定的防范知识,规章制度健全、严密,资金比较雄厚,安全防护设施比较齐备。这些都是搞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不利于安全的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公开性

银行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方便客户,总是要设法扩大自己的公开面,提高知名度。银行的公开性有三个方面:

(1)办公地点的公开性。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这里就是银行,往往在办公地点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甚至运用各种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工具做宣传,即使是一个小小的储蓄所也要搞上一个巨大的标志。这样,银行就成了家喻户晓、妇幼皆知的机构。

(2)经营项目的公开性。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自银行诞生的那一天起,中外文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知道银行是管钱的,银行和钱在人们的头脑中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3)经营方式的公开性。银行经营货币是以明文规定的主客双方通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各种金融活动,特别是现金的支付和回笼,都在固定地点面对面的公开进行。

(二)分散性

统一而规模巨大的银行,是个奇妙而精巧的机构,它象一个巨大的网络,遍布全国的城市和乡村,遍布社会的各个

角落,凡是有人居住的地方就有银行的机构存在,从而造成了营业网点和营业人员的分散。

(三)对犯罪分子的诱惑性

银行作为货币的集散中心,集结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对于那些被金钱腐蚀了灵魂的人,对于那些妄图不劳而获挥霍享乐的人,无疑具有无比的诱惑力。他们贪婪的眼睛盯着银行,妄图以各种非法手段攫取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上述三个方面,给保卫银行的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第二节银行安全侵害因素

一、侵害因素的类型

凡是侵犯和危害银行安全的各种因素,都是侵害因素。侵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多种多样和不断变化的,它是保卫力量防范和斗争的对象。根据侵害因素产生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一)不法行为

这种行为是主观故意的,绝大多数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计划性、预谋性。一种是不法之徒为了满足自己的金钱欲望,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攫取银行的资金,如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另一种是以达到某种发泄为目的(如泄私愤、报复),对银行实施破坏性的活动。如凶杀、纵火,爆

炸、毁坏帐目和银行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是侵害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是保卫力量与之斗争的主要对象。

(二)失职行为

某些银行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极端的个人主义,对工作不负责任,麻痹大意,无组织无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等。失职行为可能会为违法犯罪分子开启方便之门,也可能导致财物的损失、设备的损坏、秩序混乱及各种恶性事故的发生。这种人在实施行为时,一般是无意的,但对国家和银行所造成的危害同样是严重的,

(三)自然因素

自然灾害事故对保卫对象也有很大威胁,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例如台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等。

二、侵害因素的特点

从安全保卫工作的角度来看,侵害因素基本上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可防范和制止。其主要原因是,侵害因素具有可认识性、可防备性及可转化性,所以存在可以防范和制止的一面。二是难以消除和杜绝的方面,这也是我们要重点研究、探讨的方面。

(一)众多性

侵害因素极其复杂,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侵害因素的众多性。侵害因素从大的方面分为三类,但具体说来,除去自然因素之外,仅人为因素到底有多

少就难以计数。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犯罪活动外,其他的违法和失职行为就更为复杂。

(2)侵害因素中的行为人的众多性。侵害因素的众多性是由行为人的众多性决定的。凡是具备了侵害银行违法犯罪心理和过失行为心理的人,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都可实施侵害银行的行为。虽然既具备犯罪心理,又具备一定条件,能够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只是少数,但具备侵害心理因素的人,就难以计数了。这是一种潜在的侵害因素,一旦条件成熟就会转变成侵害行为。

(3)侵害时机的众多性。由于银行机构十分分散,星罗棋布,遍及城乡各个角落,管理上难免会有疏忽之处,这样就会为侵害的发生造成众多的机会。

(二)经常性

侵害安全的因素是经常的,时时刻刻都存在的,这是因为:(1)银行的机构作为一种明显的目标,固定在一个地点,不管是营业还是非营业时间,白天还是夜晚,正常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好天气还是坏天气,只要行为人认为有机可乘,就可以随时实施侵害行为。

(2)过失行为造成的侵害因素随机性更大。这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的发生,大都是无意中表现出来的,不管何时何地随时可以发生。因此,这种过失行为随时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随时都可能造成侵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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