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疫期援企稳岗返还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流程的通知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流程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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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鲁人社字〔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稳就业是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支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冲击,服务企业用工保障,现就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延续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加强大数据信息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四、启用就业风险储备金。
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按规定支持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主动接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巴南府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等4个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失业保险支持中小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疫情负面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力增效,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医保局等4部门组建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稳岗返还联合会审小组,并按照《巴南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联合会审工作方案》(附件),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共同做好稳岗返还工作。
三、加强宣传,应返尽返。
要突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实施稳岗返还。
领取稳岗补贴通知范文
领取稳岗补贴通知范文致:(公司/单位名称)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根据《______(地方政府部门名称)》有关政策和要求,经审核,您单位符合稳岗补贴的申请条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发放的背景与目的为促进企业稳定岗位、避免裁员,提高员工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实施的稳岗补贴政策,我单位决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确保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补贴对象本次补贴的对象为: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且未出现大规模裁员行为的企业;其他符合地方政府稳岗补贴政策的条件的企业。
三、补贴金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您的单位将获得稳岗补贴,金额为______元。
该补贴将根据您的单位上年度(或其他相关年度)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间及方式发放时间:补贴款项将于______(发放日期)前发放至贵单位指定账户。
发放方式: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请确认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无误。
领取要求: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并确保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如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会影响补贴的发放。
五、注意事项请贵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确认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稳岗补贴的相关事宜,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
请确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员工就业稳定性,以确保后续能够顺利领取补贴。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电子邮箱:______单位地址:______感谢贵单位在经济形势困难时,稳定就业岗位、承担社会责任。
我们期待与贵单位进一步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此致敬礼发文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的贯彻落实,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惠企政策,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对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实行“免申请”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的新录用劳动者企业,自动生成以工代训补贴审核表,按规定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市就促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二、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困难企业职工均应处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按本市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缴信息核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以工代训补贴包括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已享受新录用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可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规定,再申领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四、对于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微型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系统比对,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统一代申请并审核、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京人社就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人社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69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一)支持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解读为了帮助企业在困难时期渡过难关、恢复生产,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项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18号),落实好疫情期间企业稳岗返还和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
这份通知跟以往的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不同,一起来看看吧!一是稳岗返还政策力度加大。
对中小微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是政策享受条件放宽。
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是稳岗返还审核流程更优化。
通过提取企业名单,企业承诺备案,推行网上申领畅通稳岗返还申领渠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政策落地。
四是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享受时限延长。
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条件的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是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行业重点关注。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旅游四类服务企业优先给予审核拨付。
被省政府、市政府列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企业直接拨付。
这项政策的享受对象是不裁员、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政策目的是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申领的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援企稳岗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援企稳岗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援企稳岗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援企稳岗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2日长春市援企稳岗若干措施一、做好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返还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提高到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00%发放。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重点倾斜受疫情影响冲击较大,未能持续营业且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宾馆、酒店、景区、旅行社、批发市场、会展、影剧院、广告等企业。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社会保险局、市税务局,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以工代训稳岗扩岗。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可将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
补贴标准按省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稳岗专项支持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企业稳岗专项支持方案。
二、总体要求1. 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的原则。
2. 注重精准施策,强化底线思维,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3.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三、政策举措1. 稳岗返还政策(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稳岗返还。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稳岗返还。
2. 以工代训政策(1)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 培训补贴政策(1)对企业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对企业开展新技能、新知识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4. 基金支持政策(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于稳岗返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等。
(2)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四、实施步骤1. 企业申报。
企业根据政策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稳岗返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等相关事宜。
2. 审核公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审核结果。
3. 支付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支付给企业。
4.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企业稳岗专项支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实。
2. 优化经办服务。
提高经办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 强化资金保障。
确保稳岗返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新旧政策差异对因疫情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在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阶段性减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实施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放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将裁员率标准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我市登记失业率2.18%)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控制目标为5.5%)。
30人以下的企业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疫情防控期间,新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援企稳岗补贴。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降低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的比例要求,当年新招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从25%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从15%下调为10%。
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
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5000元。
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群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尊敬的市民们:为稳定就业形势,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我们决定在2023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返还对象范围1.稳定就业单位:即在2023年度连续12个月内,实行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2.新就业人员:即在2023年度内由返乡创业、自主创业或者其他渠道就业的劳动者。
二、返还标准1.稳定就业单位可获得稳岗返还。
(1)返还比例:根据单位缴费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即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
(2)返还金额上限:返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实际缴费金额的50%。
2.新就业人员可获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返还比例:根据新就业人员个人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工资总额的2%,即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工资总额的2%。
(2)返还金额上限:返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50%。
三、返还申请及程序1.稳定就业单位稳岗返还申请程序(1)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该单位整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情况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报送至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收到报送材料后核实并评估符合条件的返还金额,发放给单位。
2.新就业人员返还申请程序(1)新就业人员在连续12个月就业后,应当提供就业证明、个人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核实并评估符合条件的返还比例和金额,发放给新就业人员。
四、其他补充事项1.各单位和新就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审批工作,确保返还公正、透明。
3.对于返还政策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返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资发财评〔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
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
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青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一)范围和条件。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对职工总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 年和 2019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 70%范围内、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中小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返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 6 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国家、省对返还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来源。
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政策受益面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裁员率条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提高返还效率市人社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
各区人社局根据名单精准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填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对未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企业,也应及时受理申请。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率,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每周将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厦翔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助企纾困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能延尽延”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翔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进行部分修订,具体如下:一、部分条款执行期限延长。
原《通知》第一条开展融资担保扶持、第三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培训、第八条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
原《通知》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第六条帮助企业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部分条款补助上限调整。
原《通知》第八条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补助金额上限上调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原《通知》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补助金额上限上调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本补充通知与原《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通知》政策其余条款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6日附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修订版)一、开展融资担保扶持。
针对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企业,对其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新发生的融资需求,市担保公司翔安分公司免费提供一年期贷款担保。
(责任单位:金融办)二、支持企业开展用工培训。
鼓励统计关系归属翔安的企业从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期间委托区内职业院校举办冠名班、委托班,每班总人数不少于30人,毕业后企业成批接收班级学生数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缴交社保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委托办班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委托办班费用的1/3,单班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签订冠名班、委托班办班合同时可先行兑现拨付补助标准的50%。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拨付2019年稳岗返还资金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拨付2019年稳岗返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拨付2019年稳岗返还资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48号)、省人社厅《关于抓紧开展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2019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政策规定,按照困难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有关条件,通过国资委和工信厅审核,确定困难企业名单。
人社部门根据所提供名单,对申报企业上年度裁员率、参保人数、实际缴费时间、申请返还金额、企业征信情况,按照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省级复审的流程进行了审核。
2019年全省符合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的企业共43户,报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5部门联合行文报经政府同意,拨付43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26074.47万元,参保人数32207人(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将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账户。
稳岗返还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二)稳岗返还资金到位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企业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督促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用,做好清欠工作。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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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渝北区疫期援企稳岗返还
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企业:
疫期援企稳岗返还线下正式开始收件后,我经办机构紧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发现部分企业对申报材料的要求理解不透、递交的材料不准确,以至于无法进行正常审核。
为更好的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避免增加企业负担,现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解释(详见附表),请大家仔细阅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已提交了材料但不规范、还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我科室将进行电话通知,请务必保证通讯畅通。
提交资料截止时间6月30日前,过期视为放弃申报。
渝北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020年5月9日
中小企业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提交材料一览表
2、申请表为原件,双面打印(加盖公章)。
3、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为复印件,需逐页加盖鲜章。
4、申报及提交补充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要求: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数据应与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所载数据对应。
2、联系人、联系电话务必填写准确,审核时发现问题的我们将电话沟通。
必要时可多留一个电话。
3、开户行名称精确到分理处。
承诺书
郑重承诺:我公司在申请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均真实、准确,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知悉并自愿承担如下后果:
1.放弃享受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已享受返还资金的立即退回);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3.其他法定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经办人(签字):
日期: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