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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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精选多篇)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4】1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 a 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4]1 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14 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 a 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 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14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

c 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

2014 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 a 的主张【 a 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

已经生效的富民初字第 1 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 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第28号验资报告,因申请人“ b” 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

b 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14】第1 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14 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 28.8% 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4 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

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曲中行终字第31 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 a 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

以诈骗、抢劫犯罪对 a 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 “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 1 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 a 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立案申请书

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们好; 今年6月 2 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 -- 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 中央电视台 d 主持的一期《xx 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 :各位好,这里是《xx 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2014 年7 月的一天,毛毛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

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 d 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 d 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d :洪教授, d 因为怀疑自己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有可能转移财产,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开了两个她认为是她丈夫的保险柜,并且把里面她认为是她丈夫的财产都拿出来

了。那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我们姑且把它也叫盗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到的盗窃有没有区别?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 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 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我父亲1991 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 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

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 有一次晚上8 点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现墙上临时悬挂了一幅长和宽都超过一米半的、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

2014 年10月 6 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时年74岁的父亲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时年59 岁的e 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4月24 日父亲给我们留下了“属于我的房产、家具、十几幅字画等财产由我的子女继承”的遗嘱。但是,2014 年 5

月27 日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回家为父亲办丧事的时候,父亲的邻居们告诉我们: e 已经用出租车拉走了好几车财产:当我们进到屋内大体清点财产时,能发现和知道的是:空调、彩电、微波炉和名人字画没有了。因为 e 把我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切证件都带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开具“殡葬证”的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对此我们对派出所的警官说“那么我们按家庭被盗报案吧”,警官让我们找管地段的警官……

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发生了一件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后是应该到法院去报案吗? 所以,我在

6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而接受笔录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是:做笔录的警官坚持“家庭纠纷”的说法是于他的一个想当然的看法: e 既然转移了其它财产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 e 一直坚持“俺没有见过那些字画”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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