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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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社会法学派要紧思想(一)尤金·埃利希尤金·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活法是联合体内的内在秩序,是由社会实施的法律,他把活法视作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因此法律进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裁决,而在于关注社会生活本身。

固然他也承认,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法律是其裁判的准那么,可是一样来讲人们真正的行为准那么是职业道德或商业适应,社会制裁的压力与国家制裁相较,乃至更为严厉不可抗拒。

因此法官不能被法律规那么所束缚,而必需自由地发觉这些活法,使之运用到裁判中去。

(二)弗朗索瓦·惹尼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对概念法学的虚幻主义观点提出了批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不完整的、有缺点的,因此需要法官在裁判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不该该依据法官不受操纵的和独断的个人情感来行使,而是应当依照必然的社会原那么来行使。

为知足当事人的愿望,法官应当评判两边当事人涉及的利益、利益的分量,最终为其利益得以达到平稳。

在那个进程中,法官应当认真考量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情感和探讨那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三)罗斯科·庞德庞德的大体观点是,人类在生存进程中老是希冀最大化地知足自己的需求、要求或请求, 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来调整这种社会秩序,这种要求、请求或是需求都可称之为利益,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三类。

在方式论上庞德预设着社会本位的立场,最重要的确实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就代表个人利益,因此庞德强调社会利益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

同时,他提出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成效的方式,通过体会来发觉并通过理性来进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类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形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成效。

二、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立法进程中注重社会利益,实现法的社会效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形成和法的本质,因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转变都可能引发法律的转变。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作者:董倩茹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摘要:当今社会中,社会法学派主要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们深知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但社会不是法律中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不确定的。

基于此,文章以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返回司法实际的自由发现两方面详细阐述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并根据相关内容探析其启示,使法律发现观更加有逻辑性。

关键词:社会法学派;法律发现观;发展启示社会学法学是利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从社会学法学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来看,法律社会学无论是产生发展,还是不断创新,都是符合逻辑的,法律体系观会有封闭自足的情况,这种时候法律社会学会在时代的推动下发生改变,它与实际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相互比较,起源于实际的法律,以实际法律作为资源。

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自古以来,当法官在为利益纠纷双方进行评判的时候都是要以法律作为基础,通过法律中的逻辑对判定的结果进行解答,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旧存在疑惑,可以探求立法者所立法律的存在之意,深究这条法律在设立时的时间与背景因素,最后得到详细的解释别科学化解决异议。

以上复述中,有的人认为是逻辑崇拜,也有的人认为这是概念支配,概念法学在长久的历史中经过发展看似无懈可击的架构,其实已经存在弊端,于是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的出现将概念法学的思想彻底打破,甚至使概念法学濒临被推翻的危险。

如今,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为僵硬的概念法学注入灵魂,虽也有正义,却真的使法学更加生动、具体。

耶林坚持法哲学思想的核心是目的,认为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所有的法律从每条开始,都会有一种目的,这些目的来自实际动机,认为法律的制定源于人们对一件事物的渴望和实现。

他认为世上就没有天衣无缝的事物,即使是法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这概念和逻辑,需要从根本利益上出发。

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就是以保护人民为目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各个阶层人们的幸福,帮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在历史法学派暂露头角之前,西方法学阵地最主流的法学流派分别是:传统的自然法学、十九世纪的分析法学和二十纪的社会法学。

此三大学派分别从抽象价值、逻辑形式和社会效果三个不同角度来研究法律。

然而,这些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都有着自身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自然法学在十八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着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的精髓透彻在法国的各种法典中,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等。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貌似周全合理,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它使法律固定化、永恒化,使它的保守性越来越大于它的革命性。

第二,自然法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附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途与实际社会的矛盾。

这种自然法实际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的臆断的学说。

再如,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概念、规范组成的纯粹形式,其思想来源只有立法者的。

法律的科学性仅表现在其内部逻辑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因此导致了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成为一切专横法制的辩护士。

另外,社会法学派虽然克服了传统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使法律直面社会,立见成效。

但由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实际是不同的,因此社会法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也成为一种任意性的学说。

于是,我们期待新的学说来充实法学的研究。

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

戴菩教授在《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这遭到当时社会上很多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h1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

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着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

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

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着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

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

(二)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即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二、中国法学:在历史丛林中急速穿行(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法学的萌芽1、《禹刑》、《汤刑》和《九刑》。

2、周公旦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主张,以及《尚书·康诰》篇中的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等刑法学思想的提出。

3、礼治思想(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的产生和繁荣1、子产铸刑书和晋铸刑鼎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之法律生涯及其《竹刑》邓析:最早的职业法律人邓析的多彩人生:作为制“竹刑”的邓析、作为持不同政见者的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开办法律培训班的邓析、颇具“律师”相的邓析。

(1)《吕氏春秋〃离谓》:“(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邓析恐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法学教师,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带学徒的资深律师。

(2)《吕氏春秋〃离谓》:“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

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

邓析曰:安之。

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3、春秋战国时期之法学界:群星灿灿(1)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礼主刑辅、宽猛相济、以德去刑、综合治理。

(2)墨家:主张“赏当贤,罚当暴”,“杀盗人,非杀人”,兼相爱,交相利。

(3)道家:主张小国寡民,无为而治,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出了“道法自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等著名口号。

(4)法家: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提出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和“以死守法者,有司也”等著名口号。

商鞅图片(三)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从法家思想的实践到重新呼唤孔夫子的亡魂,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辉煌和衰败。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

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一)引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

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

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2.1 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2.1.1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

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

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三大法学流派存在的意义

三大法学流派存在的意义

1 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 主义 由自由竞争走 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 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 、新 自 然主义法学 、社会学法 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 、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 ,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大法学流派概述
新 分析 主义 法学 。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 ( e e L A H I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 法学上的进 Hr t . a ) b t

步延续。首先 ,哈特提 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 :1 设定义务的规则 ,即原始 的小型社会法律规 .
则 ;2 授予权利的规则 ,由承认规则 、改变规则 和审判规则构成 。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 .
1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是 “ 实证 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 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
为其出发点 , 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 , 并 并将他们同 其他法律制度 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 比较 ,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 ・ 斯通 (u u S n )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 注的乃是 “ Jl s t e i o 分析法律术语 、探究法律命 题在逻辑上 的相互关系” 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 ・ 。 奥斯 丁 (onA sn Jh ut )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 的最终标 i 准。他说 “ 一个拥有主权 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 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入 的幸福。【 奥斯丁 的理论 ’’ , 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 ,法律命令说 ,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以制裁作为其后盾 ;第二 ,严格区分 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 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其任务是研究法律 ( 实在法 )而不考 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即后人所谓 “ 恶法亦法 ” ;第三 ,严格界定法理 学的任务 ,区分 “ 法律的应 然” 和 “ 法律的实然” ,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 “ 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 ,在此基 础上发展 出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 由法法学家狄骥依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的一社会法学。 后详述。 (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 是20世纪初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 学分支,创始人为该大学的A.海耶斯特勒姆和丹麦的罗斯。 • 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 上学。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 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 • 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法律,并不是因强制,而是 出于习惯。不过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娥 心理因素。
• 在国家出现以前法律就已经存在,作为社会秩 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或“活的法 律”。
• 活的法是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能建立社 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这种 法存在于社会和各个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有 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 • 在司法中法官应该自由的去发现这些真正的法, 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还有实际上造法的 权利。
参考文献:
•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5. •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 律出版社1994.
思考题:
• 1、社会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 2、社会法学的法律观的核心是什么? • 3、社会法学的价值何在?
第二节耶林的法学思想
• 一、生平与著作 • 二、学术历程:从概念法学 到目的法学 • 三、“为权利而斗争”
• 因此,社会被看作是个人权利的共同体,虽社 会目的具决定作用,但它要通过同时促进个人 目的才能实现。 • 此“目的”非抽象的目的,而是决定目的的具 体事实,即“目的原因”。为后法社会学发展 确立了方向。 • 发端于椰林的现代法学三个特征: 1、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2、转移法学研究者的视点,由研究法律之性质 转向侧重研究法律之鹄的(bull’s eye),由研 究作为手段之权利转向侧重研究作为目的之利 益; 3、司法行政理论。(庞德)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在法律界,社会法学派对于法律漏洞的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介绍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阐述其产生的原因,分析所提出的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的方案,评价这些方案的优缺点,并总结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思考如何借鉴社会法学派的思路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漏洞是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他们认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以文字形式表述的,而文字本身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和误解。

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的步伐。

因此,社会法学派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漏洞的存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针对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社会法学派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法律以文字形式表述,而文字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导致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

社会法学派认为,社会变迁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然而,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往往导致法律在实际应用中产生漏洞。

为了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社会法学派提出了以下方案:完善立法体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社会现实和人民利益。

加强司法解释。

对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解释的方式,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应用范围,以弥补法律漏洞。

发展法学教育。

通过加强法学教育,提高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鼓励社会参与。

社会法学派认为,应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以促进法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以上方案的优点在于,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然而,这些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法学派是法学研究的不同流派,其产生有着各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和意义,来深入理解法学派的发展。

一、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变革:法学派的产生与社会的变革密切相关。

在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代,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法律体系面临挑战和瓦解。

法学派的诞生可以被视为一种回应,试图对法律领域进行重构和重新思考。

2.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派的产生也和法律教育的兴起相关。

法学派是法学教育中不同理论流派的集合,每一派别都对法理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这种多元的观点使得法律教育更加全面和深入。

3.现代国家的形成:法学派的产生与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思想的兴起,推动了法学领域的研究和理论化。

法学派的产生可以被视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学方法论的突破:法学派的产生是法学方法论不断突破的结果。

不同的法学派倾向于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以寻求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这种不同的方法论突破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层次和视角。

二、法学派的意义:1.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不同的法学派提供了对法律问题的多重视角和解释方式,激发了更多的学者关注和投入到法学研究中。

这种多元的研究方式丰富了法学的内涵和广度。

2.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派的产生对法学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学教育不再是僵化的传统知识灌输,而是通过不同法学派的观点和思想,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这种多元的教育方式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影响法律政策的制定:法学派的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不同法学派提供了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建议,为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这种影响力使得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与改进。

4.推动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研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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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期( 总第 4 期 ) 5
No 9 Ge e a o 4 . n rl N .5
哲 理
Ph l s p y i oh o
21 0 0年第 9 期
No. 0 0 92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社会 法 学 派对 中 国法 学发 展 的意义
蓝小威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8 中 03)
法 学发 展 的意 义 。 关 键 词 : 会 法 学 派 ; 国 法 学发 展 社 中 中图 分 类 号 :3 0 19 文献标识码 : A 学习西方法哲学, 主要 是 学 习 西 方 各 学 派 的思 想 。 西 方 的 法哲学学派发展至今, 学派众 多, 学派的分支也很多。但是 目前 这种各学派争鸣的现象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上溯到古希腊古罗 马开始 , 经历古代 自然法法学 派, 神学 自然法 学派 , 古典 自然 法 学派 。自然法学 派占据 了西方法 哲学思想上很 长的 主导 地位。 从 古 希 腊 到 公元 1 、8世 纪 。直 到 在 1 71 9世 纪 , 斯 丁 在 英 国 伦 奥 敦大学开始授予法理学后 , 分析法学 派开始有 了理论体 系完 整 的支撑 , 而后 的边沁 到哈特都将分析法学派发扬光大 , 形成了在 自然法学派之外 的又一大法学派 。而后 , 社会法学派 、 经济法学 派 还 有许 多 众 多较 小 学 派 都 在 古 典 自然 法学 派 与分 析 学 派 之 间 的争论中崛起 。这些学派都有其独特 的理论体 系, 后世影 响 对 巨大。我 国在经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道路 中, 应该 充分吸收 西方法哲学各学派 的精华 。本文 以社会 法学派为 考察对象 , 简 单的分析其理论 , 尝试与我国 目前法学发展 的结合 。
摘 要: 中国的 法学发展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中国实行 改革开放后 , 中国法 学重新接 受西方法学的思想, 对西方众 多法学都有 了一定的模仿, 但是根本上说 , 中国只是在学习西方的部 门法 , 而未能在 法理上借鉴 西方的法哲学对 中国法学 自身有思 想上的进步 。因此, 本文拟在 西方法理思想的层面上, 以二 十世 纪初在美 国兴起 的社会 法学派为主要 内容, 浅析学 习西方法哲学对
盾。
罗斯科 ・庞德( so o n ) RoceP u d 是美 国社会法学派的集大成 者, 一方面其推崇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 另一 方面 , 他受霍姆斯 思 想 的影响 , 为美国社会法学派建立 了一 套理论体 系。庞德 的核 心 范畴是“ 社会利 益” 。庞 德的基本观念是 , 人类 , “ 不管是个体 或群体或是以任何关系相结合的团体 , 寻求满足 自己的要求 、 请 求, 或是 需求 , 因此 就必 须考 虑 透量 来调 节行 为 的关 系与秩 序”0这种“ [ ] 要求 、 请求或是需求 ” 均可称之为“ , 利益” 。利益可 分为个人利益 、 公共利益与社会 利益三类 ,个体 利益是指与个 “ 体生命有直接关联 , 并以个体名义提 出的要求、 请求和需求。而 公共利益则指与政治社团之生命 有关 , 以社 团之名 义所提 出 并 的要求 、 请求或需 求。他 们通常 被视为 一个政 治社 团的宗 旨。 社会利 益则指与文明社会的社会 生活有关 , 以社会 名义去争 并 取的要求 、 求 或需求 。把他们 视为 整个社 会 的宗 旨并不 为 请 过”t在方法论上 , 德实际 上预设着 “ [ ] 庞 社会本 位” 的立 场, 当 “ 我们考虑要怎么看待这些要求或需求 时, 还有 当我们在 一个新 的层面或新的情境中 , 寻求调停冲突及重叠 的要求时 , 最重要 的 就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 。 由此可见 , ” 当利益发 生冲突 时, 社会利益本身就可以代表个人利 益, 以庞德强调“ 所 社会 利 益” 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同时 , 他也提出了一条 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效果 的道路 , 即强调经 验理论 :通过经验来 “ 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 行为的各种方式 , 使其 在 最 少 的 阻 碍 和 浪 费 的情 况 下 给予 整 个 利 益 方 案 以 最 大 的效


社 会 法 学 派 的 起 源 及 理 论
社会法学派是随着西方社 会学的兴起而兴起的。西方资本 主义世界 的发展阶段在 自由竞 争 向国家 垄断发展时 , 学所关 法 注 的重 点 不 再 是 一 个 人 权 利为 本 位 的 法 学 , 是 强 调 包 括 个 人 而 利 益 的社 会 利 益 , 调 社会 的 秩序 。而 同时 , 强 由孔 德提 出 的实 用 主义 作 为 一 种 理 论 基础 支撑 着 社 会 学 , 且 实 用 主 义 逐 渐 被 人 并 们 广 泛 接 受 , 为 一 种 社会 思 潮 的 主 流 。社 会 学 的 发 展 为社 会 成 法学奠定 了理论基础 , 也为社会法学提供了研究方法 。 社会法学派 的创始 人是 奥地 利 的法学 家 , 根 ・埃 利 希 尤 ( gnrc ) Eu e lh 。其提 出的“ i 活法” 理论是将社会与法律相结合 的 理论 。在埃利希的著作《 法律社会学 原理 》 埃 利希表达 了他 中, 的社 会 法 学 的思 想 :无 论 现 在 或 是 其 他 任 何 时 候 , 律 发 展 的 “ 法 重心都不在立 法、 律科 学, 法 也不 在 司法判 决 , 而是在 社 会本 身 。[ 在 埃 利 希 看 来 , 律 并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制 定 法 内 , 此 他 ” ] 法 因 提 出“ 法 ” 活 的概 念 。“ 法 ” 是 指 :法 以外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实 际 活 就 “ 上起法的作用 的那 些类法 规则 ” ] [ 埃利 希认为 , 真正起 到作用 的 法 律才 能 叫活 法 , 际 支 配 着 社 会 生 活 , 定 着 人 们 的 行 为 。 实 决 同时 , 他也承认 , 法律规则是法官 司法 的根据 , 但是在现 实生活 中, 埃利希看到 的是 , 多数人总是 自愿 的履行法律关系和社会组 织所要求他们承担的义务 , 人们 真正 的行 为准则是职业 道德或 商 业 习惯 , 同时 , 有 社 会 制 裁 的舆 论 与 国家 刑 罚 的制 裁 作 为 后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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