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1]
新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新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领导讲话模板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维修班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维修班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班组管理目标为了确保维修工作的高效进行,促进班组成员的团结合作和积极奉献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班组管理,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班组管理组织1. 班组长负责全面管理班组工作,协调各成员的协作,保证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2. 固定成员应按照班组长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班组长应对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班组长应及时协调解决成员之间的工作纠纷,确保团队和谐。
第三条工作要求1. 班组成员应根据维修任务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2. 班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私用工具设备。
3. 班组成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4. 班组成员应相互配合,团结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安全生产1. 班组成员在维修作业中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安全帽,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 班组成员在使用设备和工具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 班组长负责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绩效考核1. 班组长应定期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据此做出奖罚决定。
2. 班组成员应按时上交工作报告,详细记录工作细节和完成情况。
3. 班组长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与成员沟通,提出改进建议,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其他规定1. 禁止在工作中使用违规违法的行为,如抽烟、酗酒等。
2. 禁止在工作中发表不当言论,损害班组和公司的形象。
3. 班组成员应遵守公司和班组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变动或违反。
以上规章制度经班组成员讨论通过,并于XX年XX月XX日生效。
如有违反,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条例规定,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寄住工、临时工等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其次,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承担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此外,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还进一步健全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条例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规则,加强了对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最后,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还加强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伤防治体系,加强对劳动过程中各类潜在危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此外,条例还对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希望最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能够得到各方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版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制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补助、丧葬补助、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补助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补助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补助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 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 年 12 月 24 日 17:58(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以下称经办机构)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残疾津贴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适用于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制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从工资中扣除并缴纳个人部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少缴。
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企业或行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差异化调整。
第三章保险范围与待遇第十条参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根据国家的规定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必要费用,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丧葬费根据职工死亡情况和所在地标准确定,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伤残鉴定与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伤残鉴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科学进行,结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效力。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时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全体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于赔偿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残疾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制度,将责任划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
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国家为工伤保险提供支持和管理。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符合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和国家的财政资金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滥用、浪费、挪用基金。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七条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业事故、职业病、劳动过程中的其他事故和职业卫生遗传病四种情形确定。
第八条工业事故是指因工作造成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或者死亡的事件。
第九条职业病是指由于劳动过程中吸入、摄入、接触职业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劳动条件的恶化等原因,导致患上疾病或者残疾的病。
第十条劳动过程中的其他事故是指劳动过程中除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以外导致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或者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遗传病是指由父母在受到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后,直接导致出生缺陷、遗传疾病等问题。
第十二条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当立即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依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护理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五条工伤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报销,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作导致了劳动者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月度补助。
第十七条死亡补助金是指因工作导致劳动者死亡,由用人单位向受益人支付的一次性补助。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抚恤待遇。
该条例全文共计700字,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目的和原则,强调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2. 第二章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劳动者等。
3. 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自愿参保。
4. 第四章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
对于因工致残、伤残以及职业病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同时还有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抚恤金等待遇。
5. 第五章明确了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劳动者需要向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发生的证明材料,经过鉴定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工伤保险的监督和评估。
7. 第八章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报销和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劳动者需要及时向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和索赔手续。
8. 第九章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这将对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安全生产水平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新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列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者雇工(下列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与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与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一致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一、我国社保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
构成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中国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中国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
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的权益,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强制参保、社会统筹、权益保障和风险补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在境内从事工作的居民、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
第三条组织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地方政府社会保险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实施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费第四条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得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状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修复和预防以及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和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九条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年限确定的一定比例的月工资。
第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缴费年限确定的一笔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责任和风险评估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工伤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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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四: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原有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 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 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社会保险法的三项突破
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 负担。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 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 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 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 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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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原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
– 5-6级伤残: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新工伤保险条例[1]
提纲
1 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
2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概况
3 本次修订的五大亮点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本次修订的背景
• 《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将于2011年7月1日 正式生效。
– 《社会保险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 – 《社会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的基调
• 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问题成为热点
1996年8月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3月
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003年4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9月
《工伤认定办法》
2004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20/11/21
– 上海市综合保险:1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20*3566=427920元(一次性补偿,含抚恤金及丧葬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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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 二 三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级 级 级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原规定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 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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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 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原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 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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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3rew
新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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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提纲
1 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
2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概况 3 本次修订的五大亮点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
80~90年代 辽宁,广东,江西等地先后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的 探索。
1992年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试行)》。
• 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 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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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比较:上海新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新规定
– 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 17175元*20年= 343500元
• 2、原规定:
– 上海市城镇保险:5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566元*50月= 178300元
• 新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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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指城镇居民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 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 入。它是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 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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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本次修订的消息来源
• 人民网北京12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 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 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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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提纲
1 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 2 本次修订的背景与概况
3 本次修订的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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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 原有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草案规定
–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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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 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人工资)
新规定
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 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改由基金支付。 • 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 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