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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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发生员工伤亡、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单位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登记、核实、逐级报告。
十二、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负责现场查看情况后无法处理的必须立即报公司安环部及董事长(总经理)。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要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和当事人的陈述在事故处理完毕12小时内向安环部作书面报告。
十三、公司发生特级事故或较大涉嫌事故,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发生一级以下事故,以安环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安环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十五、发生事故后,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单位,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双倍处罚。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过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十七、应急电话
公司24小时应急电话:安环部电话:
公司综合办公室电话:区消防队:119
区:应急救援中心:安全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安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