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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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水泥生产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水泥生产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申请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设备和技术、环境保护措施、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生产规模和产能: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能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能指标。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和确定生产规模和产能。

3.环境保护要求:水泥生产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水泥企业需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需要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与排放控制,以及环境监测和报告等方面的措施。

4.资质要求:水泥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例如,企业需要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水泥生产的相关经验和技能。

此外,企业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信誉等方面也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安全生产要求:水泥生产涉及到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工艺和设备,因此,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质量标准和监督检验:水泥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

水泥生产企业需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水泥质量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

7.市场准入和竞争条件:水泥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优势。

例如,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销售网络,具备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产品种类和质量。

总结:水泥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规模和产能要求、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条件、遵守安全生产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和接受监督检验,以及具备市场准入和竞争优势。

这些条件旨在保证水泥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水泥质量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泥质量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泥质量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质量市场管理,维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水泥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水泥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具体管理事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条从事水泥产品销售的企业需具备合法经营许可、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才可进入市场经营。

第四条水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方可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对于进口水泥产品,在进入北京市场前,必须经过北京市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三章市场监管
第六条北京市将建立水泥产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水泥产品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确保销售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七条对于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水泥产品,相关企业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和市场限制。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市场水泥产品抽检结果和企业合规情况,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故意出售不符合标准的水泥产品,相关企业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列入企业信用不良名单。

第十条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水泥产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关企业将被责令退货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后续的相关规定变更将另行颁布。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并可能面临市场禁令等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水泥质量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内容,经过市政府审定,自即日起正式实施。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 引言水泥行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水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准入条件。

2. 公司注册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中国居民身份,并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注册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证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3. 环境保护条件•公司必须拥有水泥生产所需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实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主动参与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4. 技术条件•具备水泥生产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进、成熟、可行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方案;•拥有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并参与相关技术培训;•配备适当的质量检测设备,并通过相关认证。

5. 产品质量条件•水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检测和完善的质量跟踪记录。

6. 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雇佣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7. 相关政策支持•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如关于土地、环保、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政府支持的相关项目,如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政策。

8. 结论水泥行业的准入条件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意:本文摘取相关内容,不作为官方文件参考。

具体准入条件以官方文件为准。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 背景介绍水泥是建筑材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房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为了保证水泥的质量和安全性,中国政府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基本要求2.1 注册资本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水泥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所需的基本资金,对于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2 生产设备与技术水泥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高效、环保的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

企业需要拥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2.3 环境保护措施水泥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废气和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等,以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4 产品质量和安全水泥是建筑材料,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产品检测和合格评定。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职工安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3. 相关证照和资质3.1 生产许可证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水泥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将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泥生产企业在新建或改建项目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应的评价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改善建议。

3.3 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以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该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检测。

4. 监督与执法为了保障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有效实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鄂环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鄂环发[200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效遏制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完成了《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现印发执行。

请各地在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为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目标,有效遏制湖北省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如下:1、规模与规划1.1规模:1.1.1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在有资源的地方进行建设,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应4000t熟料/d及以上(鄂西、西北部具有石灰石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2500t熟料/d)。

1.1.2水泥粉磨站: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2规划: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必须符合《湖北省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2、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2.1新、改、扩建水泥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厂区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配套建设码头工程选址必须符合码头总体规划。

水泥制品的法律规定(3篇)

水泥制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泥制品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泥制品行业得到了迅速扩张。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水泥制品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行业标准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

为了规范水泥制品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水泥制品进行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视角,对水泥制品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1. 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3.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4.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 生产企业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水泥制品的产品质量要求1. 水泥制品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2. 水泥制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久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规定。

3. 水泥制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规定,无裂缝、蜂窝、夹层等缺陷。

4. 水泥制品的包装应符合规定,标志清晰,便于识别。

5. 水泥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水泥制品的检验和认证1.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自检,确保产品质量。

2.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可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

五、水泥制品的市场监管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无证生产、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水泥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工信部公布第二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

工信部公布第二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

22 } 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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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市琉璃 河水泥 有 限公司 司 北京市琉璃 河水泥 有 限公司 司 大 同冀 东水泥有 限责任 公司 t/ 2 d 新型 干法熟料生产线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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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司 冀东海天水泥闻喜有限责任公司 司
内蒙古冀 东水泥有 限责任 公司 司 内蒙古冀 东水泥有 限责任公 司 乌兰察布 中联水泥有 限公 司 乌兰察布 中联水泥 有限公 司 乌兰察布 中联水泥 有限 公司 司 乌兰察布 中联水泥 有限 公司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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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西解村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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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建材技术与应用》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强化环保、
能耗、技术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准入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中的作用,工信部日前组织起草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并在工信部网站上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2.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
3.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5.《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开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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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的准入条件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从事水泥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条件。

这些准入条件旨在确保水泥生产和经营的安全、环保、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不同政策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1.注册和执照要求:水泥企业需要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执照。

2.技术标准:水泥生产需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标识等。

3.环境保护要求:水泥生产涉及大量的资源消耗和排放,需要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要求。

4.安全生产要求:水泥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5.资质和资金要求:水泥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确保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市场准入要求:水泥企业可能需要符合市场准入要求,包括市场份额、价格竞争等方面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投资或经营水泥行业前,最好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合规经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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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制产能剩余和重复建设,加速构造调整,指引水泥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产业政策,特拟订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切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切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地区、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状况相适应,其用地一定切合土地供给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式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出人均 900 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同意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一定严格依据“等量或减量裁减”的原则履行。

(四)鼓舞现有水泥(熟料)公司吞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公司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域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公司。

(六)禁止在景色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余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

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地区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地区已有水泥(熟料)生产公司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获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允许、环境影响评论批复后方可立项同意,一定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

(八)鼓舞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代替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率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纳新式干法生产工艺。

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 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域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 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水泥》
【年(卷),期】2014(000)006
【总页数】3页(P92-9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J],
2.《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J],
3.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J],
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J],
5.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J],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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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载 力差 别较 小 , 两 组 梁差距 均 不 足 5 %; 且梁 达 到 极
限承载 力 而破坏 时 , 其箍筋 达 到屈 服 , 而纵筋 受 力较 小 。 同时 , 箍 筋 间距 越 小 , 梁 的抗 剪 承载 力 越 高 , 说
[ 7 ]江见鲸 , 陆新征 , 叶列平. 混凝 土结构 有限元分 析 [ M] 北京 : 清 华 大 学 出版 社 , 2 0 0 5 .
互 1 8 0
( 1 . S h a n x i T r a n s p o r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 T a i y u a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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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 t r a c t : Th e s e c o n da r y b e a m me c h a n i c a l mo d e l i s e s t a b l i s h e d b y u s i n g s pa c e t r u s s mo d e l wh e n t h e
明箍 筋 间距 仍是 决定 梁斜 截 面抗剪 承载 力 的主 导 因
素 。通过 对 比同一 试 验梁 的试 验结果 及 有 限元 模 拟
I n lu f e nc e o f S t i r r u p La y o ut o n S h e a r Pr o p e r t y o f S ke w S e c o nd a r y Be a m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适 应 , 用地 必须 符合 土地 供应 政策 和 土地使 用标 准 。 其
( ) 省、 三 各 自治 区 、 辖市要 根 据水 泥产 能总 量控 制 、 直 有序发 展 原则 , 严格 控制 新建水 泥 ( 熟料 ) 生产 线
项 目。
对 新 型干法 水 泥熟 料年 产 能超 过人 均 9 0公斤 的省份 , 则上 应停 止 核准 新 建扩 大 水 泥 ( 料 ) 能 0 原 熟 产 生产 线项 目, 新建 水泥熟 料 生产 线项 目必 须严 格按 照 “ 等量 或减 量淘 汰 ” 的原则 执行 。 ( ) 四 鼓励 现有 水泥 ( 料 ) 业兼 并重 组 , 熟 企 支持 不 以新增 产能 为 目的技 术改 造项 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二 投资 新建 或 改扩 建水 泥 ( 熟料 ) 生产 线 、 泥粉磨 站 , 符合 国家产业 政 策 和产业 规 划 , 水 要 符合 省 级
水 泥行 业发 展规 划及 区域 、 产业 规划 环评 要求 , 和项 目当地 资源 、 源 、 境 、 能 环 经济发 展 、 市场 需求 等情 况相
( ) 资 新 建 水 泥 ( 料 ) 产 线 项 目的 企 业 应 是 在 国 内 大 陆 地 区 现 有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水 泥 ( 料 ) 五 投 熟 生 熟 企
业。
( ) 六 严禁 在风 景名 胜 区 、 自然 保 护 区 、 饮用 水保 护 区和其 它需 要特 别保 护 的 区域 内新 建水 泥 ( 料 ) 熟 项
水 泥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工业 和信 息化 部公告
工原[0 0 ̄ 17号 2 1]- 2 ,
为 贯彻 落实科 学 发展 观 , 进水 泥行 业节 能减 排 、 汰落后 和结 构调 整 , 促 淘 引导行 业健 康发 展 , 根据 国家

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_

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_

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_近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水泥制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水泥制造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旨在规范水泥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滥建、低价竞争等,导致行业的健康发展面临困难。

准入条件的发布,旨在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促进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

准入条件包括了水泥行业发展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综合考虑了水泥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安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

具体而言,准入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环境保护方面。

准入条件对水泥制造企业在排放、节能减排、水资源利用、土地利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技术创新方面。

准入条件要求水泥制造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工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泥质量,降低成本。

三、产品质量方面。

准入条件要求水泥制造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质量。

四、市场竞争方面。

准入条件要求水泥制造企业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以恶性竞争的手段,危害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制定准入条件,工信部旨在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提高水泥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准入条件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水泥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推动行业整体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同时,准入条件的实施还将有助于推动水泥制造企业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升。

通过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

此外,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还有机会获得政府支持,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补贴,帮助企业实现更快、更好、更稳定的发展。

总之,准入条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水泥行业监管的加强,行业发展的规范化,对水泥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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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

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

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

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

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

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

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

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

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

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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