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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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统计管理工作,建立该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持续进行。

第九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报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

半年报和年报按照邮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
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邮政管理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邮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并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后统一上报,如出现违法行为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统计工作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企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四)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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