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
农夫山泉之争范文
农夫山泉之争范文近日,围绕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究竟执行什么样的卫生标准问题,《京华时报》与厂家闹得不可开交。
究竟是农夫山泉自身打铁功夫不硬,还是《京华时报》冤枉了农夫山泉?由于没有权威的质监部门、卫生部门的鉴定,消费者茫然无从、莫辨良莠,而且《京华时报》和厂家也各自背着沉重的压力:前者承受匿名辱骂和人身攻击,后者则声称损失严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六千万元。
其实,争执的问题并不复杂,焦点无非是农夫山泉饮用水在实际生产中,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卫生标准?《京华时报》揭发农夫山泉执行的是许多指标都低于国家标准的浙江地方标准;而农夫山泉则声称两项标准都执行,哪个高就选哪个,而且称比美国的FDA瓶装饮用水标准还要严格。
据报道,农夫山泉的董事长钟睒睒在会现场,手里还晃出一份标准书,说“这是我们执行的高标准”。
但《京华时报》质疑说,既然高,为什么不发给到场记者看?为什么在北京质监局报备的不是国标、而是浙标?钟睒睒则称“企业标准不宜对外公开”。
双方争执的标准问题,虽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同雾里看花,但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质检或卫生部门有责任告诉消费者实情。
不仅公布企业到底报备了什么标准,还要随时抽检产品以验证是否符合其声称的标准。
如果质监、卫生部门一直作壁上观,任双方撕破脸皮这么斗下去,对消费者、对争执双方都不是负责的做法。
我个人感觉,《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质疑,即便是说错了,无端生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在信息不透明、消费者与厂商能力不对称、厂家又不正面回应媒体质疑的情况下,误解在所难免。
恰好,我对农夫山泉也有个疑问。
比如农夫山泉称自己的天然饮用水千岛湖、万绿湖、丹江口水库等洁净水源,是天然好水,所以广告里这样骄傲地说:“我们不是生产商,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不说还好,一说我反倒不敢喝了。
为什么?很简单,我根本不相信千岛湖、万绿湖、丹江口水库里的水能直接喝。
别说这些地方我都亲自去过,纯净与否一看便知,就是随便翻翻地图,看看这些水源的上游有没有城镇、有没有人口居住,答案就一目了然了。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共17页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农夫危机公关反思
农夫山泉“标准门”爆发至今,我们应该思考这样一个 问题:为什么仅仅是一个“产品执行标准”的问题,而非 水质问题,却引发旷日持久的争论,最终致使农夫山泉关 闭其北京工厂,退出有超过10万用户的北京桶装水市场?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一、速度第一 《京华时报》针对农夫山泉的第一篇报道是4月10日发布 的。而实际上,在4月9日,《京华时报》已和农夫山泉进 行了采访沟通。但是,农夫山泉的处理态度却非常傲慢、 滞后,一直到4月10日的17:30分,才由负责公关的员工给 《京华时报》记者胡笑红发了个短信,说有个声明发给她。
接着到了4月11日早上8点50分,才发了一个针对此次负 面报道的声明,距离《京华时报》的报道发出达28小时, 错过了危机处理的黄金24小时,错过了控制危机的最佳时 机,事态进一步恶化。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二、系统运行 这个外界不好判断,但是从农夫山泉此次整体危机处
理的表现来看,农夫山泉针对此次危机处理只能用手忙脚 乱、手足无措,找不着北来形容,完全看不出有系统运行 的效果。
1、饮用水标准不是橡皮筋 2、饮用水标准不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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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玩弄 3、标准面前谁也跑不掉 4、较真水标准
关注健康权 5、标准不透明农夫山泉澄而不清
6、企业自省才能留住市场
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9年5月6日
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
浅谈农夫山泉事件公关处理
浅谈农夫山泉事件公关处理一、事件综述农夫山泉事件无疑是2013年上半年一起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
而这起事件源于一起消费投诉,或者说是产品个案问题。
其实按传统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出发,事情早已烟消云散,农夫山泉也能继续保持其瓶装饮用水的龙头老大的地位,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深陷泥潭。
但是由于农夫山泉一开始疏于应对,后来京华时报介入后,事件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使农夫山泉公司无法应对。
回顾整个事件,是由今年3月,有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农夫山泉中出现黑色不明物,这成为农夫山泉“质量门”事件的开始。
3月8日下午,李女士把一箱(24瓶)未开瓶的农夫山泉380ml装的饮用天然水送到21世纪网办公室。
24瓶中多多少少都能够看到黑色的悬浮不明物,其中有13瓶非常明显,这些水来自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3月14日,21世纪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农夫山泉有点悬:水中现黑色不明物5年来屡被投诉》。
3月15日,农夫山泉发布《就农夫山泉瓶装水含细小沉淀物的说明》,以其对此农夫山泉回应称:含有天然矿物元素的瓶装水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温差等影响而析出矿物盐,并不影响饮用。
3月22日,中国广播网报道有消费者投诉农夫山泉瓶中有不少棕红色的漂浮物。
经销商在未取走问题样品的情况下,回复表示自己是从湖北丹江口工厂进的货。
经过厂家检测得出的结果是:棕红色的不明物质为矿物质析出所致,水可以正常饮用。
农夫山泉总裁办主任在接受采访时也坚称:农夫山泉生产工艺肯定没有问题。
3月25日上午,21世纪网发布题为《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上演“垃圾围城”水质堪忧》的报道中称,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遍是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还有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
对此,农夫山泉回应:媒体所报道的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1.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3月28日,21世纪网发布调查稿件《农夫山泉水源地调查二:藏污纳垢或因选址不佳》。
农夫山泉2013案例分析解读
农夫山泉公司在这个阶段中错 失了解决这次事件的黄金时间
3月25日上午,21世纪网发布题为《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上演 “垃圾围城”水质堪忧》的报道中称,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 上,遍是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还有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对此, 农夫山泉回应:媒体所报道的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 1.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3月28日,21世纪网发布调查稿件《农夫山泉水源地调查二:藏 污纳垢或因选址不佳》。同时,21世纪网调查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 产品标准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其在广东生产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江标准。 4月8日,21世纪网报道《农夫山泉自订产品标准允许霉菌存在》 以及4月9日,京华时报由此的跟进报道。报道中指出,在许多水质指 标上,浙江标准都大大宽松于广东标准,甚至包含不少有害物质,例 如镉和砷。由此,8日,中华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 表示,农夫山泉不仅没有正视自己的问题,还公开指责该协会。决定 将农夫山泉从协会中除名。 4月19日,《京华时报》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执行的地方标准 在部分指标上低于国家标准一事,农夫山泉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 反而反复通过强调“产品品质高于国家标准”来混淆视听,转移视线 。并通过言语恐吓、制造舆论影响等手段,打压媒体责任,挑战新闻 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5月2日,农夫山泉官方微博公布美国国家测试实验室164项全套 检测报告,称产品品质全面优于美国FDA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 5月3日,《京华时报》头条称,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 要求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 品做下架处理。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饮用天然水标准新闻发布会,农夫 山泉与京华时报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农夫山泉公司董事长、总裁钟睒 睒在这次发布会上宣布农夫山泉桶装水退出北京市场 。
就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标准门”之争论认清问题主次
就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标准门”之争论认清问题主次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班级:姓名:学号:二O 一四年一月关键词:农夫山泉、京华时报、“标准门”1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4月10日《京华时报》发表“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文章,指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两个标准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镉、砷等毒理性指标的限量宽松于自来水。
随后京华时报进行了一系列报道。
4月11日,农夫山泉针对京华时报的“标准门”报道在其官方微博作出了“激烈”回应,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的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月14日,农夫山泉公布了多个厂区出产的瓶装水总砷、镉、硒、硝酸盐、溴酸盐五项检测数据。
仅从检测数据来看,的确比浙江省天然水标准、瓶装水国家标准、自来水国家标准要严格得多。
5月2日,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下发通知:鉴于近日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品牌饮用水,由媒体曝光出现了多重质量标准问题,不仅涉嫌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造成了极大社会反响。
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品做下架处理。
5月6日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在其官方微博称,已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
2 危机公关措施、效果及评价面对京华时报就“标准门”的报道,农夫山泉采取了一下措施,笔者将就其中的一些措施根据由北京关键点公关董事长游昌乔所创导的危机公关5S原则来进行评价。
危机公关5S原则,是指危机发生后为解决危机所采用的原则。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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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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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 京华日报采访了中华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 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并得到确认,农 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食 品安全法第27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四、真诚沟通 媒体是人办的,而中国人最讲的就是人情,俗语云伸手 不打笑脸人。但农夫山泉在处理此次危机事件时,却是非 常傲慢,指责媒体、行业协会、竞争对手,最后使自己成 为了孤家寡人。 即使《京华时报》第一篇报道是蓄意为之,如果农夫山 泉抱着真诚沟通的原则,和《京华时报》进行沟通,而不 是跟《京华时报》打骂战,指责《京华时报》无良,指责 记者报道不严谨,用心不端;这样的后果只能是惹怒《京 华时报》,刺激《京华时报》,使其不得不连续用70多版 来报道农夫山泉事件,以证实自己的声誉。
“3T”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第二个T强调组织者尽快发布信息 回顾农夫山泉整个的应对过程,农夫山泉在事件发生近一 个月后才召开发布会澄清。在危机公关中,第一时间给予 准确回应几乎是铁律。而农夫山泉在前期的反应实在是乏 善可陈,联想到最近几年,农夫山泉对各种“水源门”的 冷淡处理,似乎不理不睬是其一贯传统。大家关注你的时 候,都竖起耳朵等着听你给解释,大好的澄清机会你不要, 回头等你养好精神练好台词打算来演讲时,只怕已经没有 感兴趣的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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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5月6日 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 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 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农夫山泉案例分析
水源门
“垃圾围城”
2013年3月25日,经过媒体记者对农夫山泉水源地进行实地 调查发现,在风景秀丽的丹江口水库背后,掩藏的是农夫山泉水 源惊人的污染。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让人产生误入 垃圾掩埋场的感觉。而农夫山泉用焚烧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垃圾, 其焚化后渗入水中对水质的影响不免令人担忧。
标准门
被质疑其饮用水标准还不如自来水
经调查发现,作为国内的知名饮用水品牌,农夫山泉执 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 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其在广东生产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 江标准。相比旧的浙江标准以及广东省标准,该标准放宽了 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并允许霉菌和酵母菌存在,而 其中的有害菌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农夫山泉事件由 水源门发展到标准门。
2013年3月15日
农夫山泉官 方微博首次就瓶 装水含沉淀物的 事件作出回应。 称将产品送至第 三方权威检测机 构,检验结果 “符合国家标准 的各项安全指 标”。
2013年3月25日
农夫山泉通过 其官方微博发表了 “关于丹江口岸边 杂物的说明”,表 示媒体所报道的不 整洁区域距离其公 司取水口下游约 1.4公里,对取水 质量并无影响。还 表示,农夫山泉取 水口源水符合《瓶 装饮用天然水》天 然水源水质量要求。
质量门
农夫山泉中现棕红色漂浮物
2013年3月15过后,媒体又曝出农夫山泉一起“质量门”。 2013年3月22日,宁夏消费者王先生2013年3月11号购买了一瓶 550ml装的农夫山泉,第二天正要打开喝时,突然发现瓶中有不 少棕红色的漂浮物,水看着还有些浑浊。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 3月14日,21世纪网发布第一篇 文章《农夫山泉有点悬:水中现黑色不明物5年来屡被投诉》。 对农夫山泉发出质疑。
农夫山泉索赔2亿案中案
农夫山泉索赔2亿案中案:执行标准高低引争议公司报道华夏时报[微博]2013-11-30 02:16我要分享106本报记者王先知北京报道备受外界瞩目的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一案,如期在京开庭。
11月29日上午九点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华时报》起诉农夫山泉和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两案合并审理正式开庭,这次法庭的审判原本打算采用网络直播的形式,但是后来并未如愿,北京朝阳法院对于参加庭审的媒体也严格把关,这次开庭引发了大量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不过仅有部分媒体记者获准入场。
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谁是谁非仍待揭开。
互诉对方侵犯名誉权11月29日上午9时开始,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案正式开庭。
据本报记者了解,农夫山泉首先宣读了起诉书,称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京华时报》发布系列不实报道,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京华时报社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
针对农夫山泉的起诉,京华时报社答辩称,其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报道客观属实,来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非恶意侵权,请求驳回农夫山泉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京华时报社宣读起诉书,称农夫山泉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新浪微博和全国各大媒体发布消息,称他们的报道失实、缺失“新闻道德良心”,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社的名誉权;要求认定农夫山泉发布的信息公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判令农夫山泉在各大媒体及门户网刊登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
据悉,当天上午的开庭仅进行了起诉、辩护意见的陈述,并进行了初步质证,质证环节还未最终完成,这次开庭是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与《京华时报》诉农夫山泉案并案审理,由于当天的庭审过程中质证程序没有完成,双方没有拿出新证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需要等待法院通知。
浅议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规范化——以《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报道为个案
浅议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规范化——以《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报道为个案
孙韵
【期刊名称】《传播与版权》
【年(卷),期】2014(0)2
【摘要】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表现出舆论监督权行使不规范的嫌疑。
这不仅给农夫山泉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也使自身的媒体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要让新闻媒体规范行使舆论监督权应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监督,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总页数】2页(P24-24)
【关键词】《京华时报》;农夫山泉“标准门”;舆论监督
【作者】孙韵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2
【相关文献】
1.媒体监督报道中的自由与自律--以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之争为由头 [J], 吴凤瑛
2.网络时代下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合理使用——以京华时报报道农夫山泉为例 [J],
杨雨晴;
3.风险生产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报道反思——以《京华时报》关于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报道为例 [J], 于阳;
4.传媒监督也需要遵循“标准”--谈京华时报有关农夫山泉报道中的职业规范问题[J], 周俊;颜一力
5.传媒监督也需要遵循“标准”——谈京华时报有关农夫山泉报道中的职业规范问题 [J], 周俊; 颜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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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公关案例-农夫山泉事件分析
陷“
企 业
京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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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声引 证 律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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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议 白 应 论
5.4 5.6
1事件概述
5月4日,农夫山泉桶装水遭北京多数水 站下架。
2013年
3
陷“ 质 量 门”
4.10 4.11 4.14 4.16 4.17 5.3 5.4 5.6
陷“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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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事件回应。
9条正面评论,17条负面评论。
3月25日 农 夫 山 泉 官 微 发 出 “ 关 于 丹 江 口 岸 边 杂 物 2 5 3 条 转 发 , 1 9 2 条 评 论 。
的说明”微博
30条正面评论,62条负面评论。
2策略分析——4月标准门事件
时间
应对策略
消费者反映
4月11日 4月12日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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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4.11 4.14 4.16 4.17 5.3 5.4 5.6
陷“ 陷“ 质标 量准 门” 门”
1事件概述
4月11日,农夫山泉出声反击,矛头直 指同为饮用水品牌的“华润怡宝”。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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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4.11 4.14 4.16 4.17 5.3 5.4 5.6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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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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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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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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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标 出再
量 准 声引
门”
门 反争 ” 击议
1事件概述
4月16日,农夫山泉以“人在做 天在看” 为标题,公布下属水源检测地的数据与国 家标准的对比状况,并邀请外界人士参观 其水源地,自证清白。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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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之我见
瘦肉精,地沟油这些已经让人民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怀疑。
最近,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争执再次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惧。
“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我们不禁会问:“你还敢吃什么,你还敢喝吗?”我们不在乎谁是谁非,而更在乎我们喝的水怎么样。
饮用水的标准到底如何?喝了不合标准的水有什么危害?我们怎么样才能喝上放心水?市场经济在给我们带来多种选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负面作用。
一个企业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但作为社会的主要参与者,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但近来一些企业的行为却让我们怀疑这种责任是否还存在。
报纸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客观存在的。
京华时报在得到消息后最应该做的事那农夫山泉的水去做检验,这很简单。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接受了《京华时报》记者采访,称农夫山泉标准低不如自来水。
而它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全国人民的卫生状况或者指标负责,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全国性的权威性机构。
由这个协会进行判断,不够规范。
所以发出的通知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
下架这种通知,一般是由质监局或者工商局通知的。
而对一些不了解这些信息的人来说会认为它是一个权威机构,因而对农夫山泉的信任度会降低。
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影响的不仅仅是它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名誉。
京华时报在报道是就应该选择最具权威的机构并报道事件真实信息,而不是以农夫山泉不接受采访为理由进行反驳。
这与京华时报的公信力不符。
农夫山泉为自身的利益,弃用广东标准和国家标准,选用要求低的浙江标准,这是它被消费者所抛弃的,失去民心最根本的原因。
一个企业最终要面对的是消费者的考验。
当消费者的利益受侵害时,它只能选择抛弃企业。
这个道理很简单。
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只顾自己的利润而忽视消费者的健康,它终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农夫山泉首先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我觉得是一种较好的途径。
在走法律途径的过程中,一些民众不了解的信息将会在法庭上得以呈现。
这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人们对真想追求的意识。
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新思路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新思路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一、本文概述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和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这使得企业危机公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深入探讨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新思路。
本文首先将对新媒体环境进行概述,分析新媒体的特点及其对危机公关的影响。
接着,将详细回顾“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经过,揭示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新思路,包括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危机应对策略的制定、危机后的品牌修复等方面。
本文将总结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关键要素,为企业在未来面对类似危机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危机公关的挑战与机遇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企业危机公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新媒体的即时性、互动性、广泛传播性等特点,使得危机事件的曝光速度、影响范围、处理难度都大大增加。
挑战方面,新媒体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信息传播难以控制,一旦危机事件发生,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如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关于其产品质量、企业责任的质疑和批评,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也使得企业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否则很容易错失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
然而,新媒体环境同时也为企业危机公关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新媒体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与消费者直接沟通的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回应质疑,有效缓解消费者的不满情绪。
在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企业就通过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了详细的检测报告和说明,向消费者展示了其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有效减少了消费者的疑虑。
新媒体的互动性使得企业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反馈,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改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舆论监督切莫成新闻逼视——以京华时报农夫山泉“标准之争”为例
客 场也不行 ; 你骂他 不行 , 你 表扬他 更不
农 夫山泉展 开一场充满火药 味的论战 :
一
行。 ”近 2 O个 “ 不行 ” 把人 们对 中国足球 情很 “ 狡猾 ”地对选手 曾一鸣说 “ 你被罗 的感情表达 得很 到位 , 这一例子在业界堪 大佑宠坏了”, 此时大家一片笑声 , 节 目因
业本领 , 满怀理想 的主持人 向我们发 出诚 心扉 , 给予信任 , 并欣然接受他 。 口 参考文献
时报不仅无知 , 而且强词夺理。
第三次 交锋 ( 2 0 1 3 年 4月 1 5日) 京华 时报 : 浙 江地方 政府袒护农夫
山泉。
评他 ! ” 话音哽咽并愤然离席 , 场面很是尴 赏 。
迷 惑”。身为曾一鸣音乐导师的章子怡在 进入 工作状态 。 C B S的高层 曾赞 叹 “ 7 5岁
一
“ 该批评 的时候你就批评他 ,你该鼓 励他
的时候就鼓励他 , 你今天就不 能再这么批 尬。 此 时何 炅的表现可 圈可 点 , 他一 面轻
想和激情 , 工作本身就是对他们 最好的奖 我们相信 , 一个热情 、 真诚 , 有过硬专
节 目时能看 出其 主持功 力 。例如在 主持 持人就应该是理想主义者 ,对未来充满希 2 0 1 3年 《 中国最强音 》 的一次 直播 中, 何
炅 的现场把 控能力 得 以化解 罗大佑 与章 子怡关 于选 手曾一鸣表现 的矛盾分歧 。 罗 大佑 显然 对 曾一鸣上 周 的表 现还耿 耿 于
量”。 ④ 优秀 的主持人就是这样 内心充满理
直是这 个歌 路 的原 因是 你一 直被掌声 旁 听 不下 去情 绪 激动 地 驳 斥罗 大佑 :
京华时报 : 追问浙江地方标 准 8年 原地踏步 , 并 称农夫 山泉承认 以 自来水 标准为底线。 农夫 山泉 : 检测值 优于 国标 , 京 华
农夫山泉VS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VS京华时报QIDI起底BBUSINESSMAN USINESSNONGFUSHANQUAN AND JINGHUA WANGLAOJI WAR感觉农夫山泉不“甜”了的那一天,是2013年3月14日21世纪网刊出《农夫山泉有点悬:水中现黑色不明物5年来屡被投诉》那天。
在这之后,《京华时报》也加入其中,质疑农夫山泉的执行标准。
最终,媒体与企业的混战持续发酵,连续28天,67个版面,《京华时报》反反复复地报道曝光农夫山泉标准问题,还发表声明谴责农夫山泉打压媒体责任。
《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钟爱不渝,“追求”起来更是锲而不舍。
一家企业和一家媒体斗上了。
这样的事情并不多见,看热闹的人自然成千上万。
起初,大家纷纷质疑农夫山泉,对其追问不舍,到最后改变风向标,力挺农夫山泉……这的确算得上是2013年难得一遇、颇具戏剧性的大混战。
农夫山泉事件并不复杂。
持续时间近两个月的农夫山泉事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21世纪网3月14日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的报道,以及由此对其水源地的调查,并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允许霉菌存在,但农夫山泉对其自身问题选择无视;第二个阶段为4月10日起其他媒体延续21世纪网报道,对其产品标准的追问。
4月10日,京华时报刊文《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文章指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
另外,京华时报还发表评论《标准面前谁也跑不掉》;4月19日,《京华时报》还声明,谴责农夫山泉打压媒体责任。
对于这些报道,农夫山泉也是全力“回击”,这一场关于瓶装水的战事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京华时报:4月10日刊文《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指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的做法当属违规行为。
转嫁危机首战失利各方观点:每日经济新闻:农夫山泉与怡宝“水战”的背后,实则是瓶装水行业竞争激烈的一个写照:瓶装水市场饱和度的提高,相关企业的竞争渐趋惨烈,已进入到“零和竞争”阶段。
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
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新闻学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摘要】近年来,随着监督报道的增多,新闻媒体被官司缠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众多新闻法规案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非常普遍。
本文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依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媒体进行监督报道时避免新闻官司给予启示。
关键词新闻法规名誉权“标准门”事件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3月15日,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细小沉淀物实为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
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并不影响饮用,亦无安全问题。
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将农夫山泉推上风口浪尖。
紧接着《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
4月11日,农夫山泉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产品品质适中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
并未回应《京华时报》提出的砷和镉标准落后于国家标准。
随后的20多天内,《京华时报》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执行标准,5月份,北京多数水站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官微上称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指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受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起底大反击上京状告《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起底大反击上京状告《京华时报》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3年第22期本刊评论员沈李龙持续已久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在停寂了一段时间后,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战争又一次打响了。
这一次,农夫山泉表现出了霸气的“武将”风范,开始了最有力的一击。
11月4日,农夫山泉官方微博声明,上午10时,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
声明称,今年4月10日至5月7日,《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为此,我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了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希望总局可以彻查此事。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战争”回顾4月IO日,《京华时报》刊发题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文章,内容主要是: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瓶装饮用天然水》( DB33/383-2005)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一论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使农夫山泉销量急剧下降,也把农夫山泉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4月13日,农夫山泉微博公布质检报告。
4月15日,农夫山泉回应:农夫山泉向来遵守最严格标准以保证产品品质。
农夫山泉巴不得提高标准,因为农夫山泉有优质水源和先进生产设备。
《京华时报》拿整套标准中的几个指标就判定标准高低,不仅无知,而且强词夺理,使消费者迷失方向。
农夫山泉称,信口开河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是讲法制、讲经济秩序的时候,是讲理的时代。
今天,就你说的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的问题。
必须给读者、给公众讲讲清楚。
4月16日,农夫山泉再次回应:农夫山泉产品全套106项检测指标和31项内控指标共计137项指标的检测报告原本是企业机密,尤其是31项内控指标是农夫山泉的核心技术,但为了洗冤,不得不公布于众,这完全是被《京华时报》、华润怡宝所逼迫。
4月18日,农夫山泉公布与《京华时报》的沟通邮件及短信内容,并称《京华时报》4月17日刊发的《采访过程有证据》是偷换了时间概念。
切勿将“舆论监督”演变成“舆论暴力”——《京华时报》VS农夫山泉之争探析
2。13 年第7期 ( 总第1。7 期)
I 东南传播 n L—
操作的平衡适度。11l
“过 度” 监督的 嫌疑 。
舆论监督的平衡式报道包括:给予被监督者充分合理的
( 二) 消息来源应可信可靠。媒体应充分调查核实后再进 行报道
在媒体报 道中,经常可 以见到类似。“ 据业内人士透 露”、 “据可 靠消息” ,“据接近 报道对象的 人士称” 等表述。新 闻媒 体在进行一些重大、敏感题材报道时,除了确定证明报道了 消息来源确实会对消息源产生不利影响,通常情况下应该指 出消息的来源,这也是让新闻报道具有可信度的条件。当然, 涉及到 保密原则的 ,或者涉及 到当事人个 人隐私不愿 具名 的,可以预见公开消息源后会对对方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应慎 重对待。
关■J l :《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 舆论暴力
2013年3月至4月初,21世纪网首发了几篇关于农夫 山泉的 负面报道, 内容分别 是”瓶装水 中有黑色不 明物”、 “水 源附近垃圾围城”及“在广东销售的农夫山泉使用的是浙江 标准”,之后2 1世纪网对这一新闻并未过多报道与关注。<京 华时报>抓住这些新闻线索,从 4月10日起,以 <农夫山泉被 指标准不如自来水>头版报道开始,持续对农夫山泉“产品标 准”问题进行了大量报道和追问,新闻报道事件持续发酵、升 级,最终演变成为<京华时报>和农夫山泉之间的舆论大战, 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在受众圈及媒体圈引起轰动,并对 农夫山泉的北京市场直接产生影响。
客观的报道方式进行呈现。
在4月13日标题为<农夫山泉回应质疑避谈有害物质指标
案例分析:农夫山泉“标准门”风波(精)
案例分析:农夫山泉“标准门”风波
由于2013由南方某网站报道农夫山泉水中出现黑色不明物开始并且有京华时报和华润集团参与的农夫山泉标准门风波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面对种种的疑问和质询,农夫山泉公司采取的是较为激烈的态度和言辞。
首先这原本是一场农夫山泉自身的公共关系危机,先不论此次的“标准门”事件到底是那方的立场较为有理据,但是就总体事态发展的状况来看,无疑,农夫山泉将自己处理方式未能给自己带来较为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们知道,公共关系危机的处理对策无非是五点,它们是:一、企业
内部对策;二、针对受害者的对策;三、针对新闻界对策;四、针对上级
主管部门对策;五、对消费者及其团体对策。
那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农夫山泉在自己遇到危机的时候所采取额措施。
首先在企业内部方面,采取了较为强烈寂静的对策,较为强势的回应了关
于自身矿泉水标准问题;其次在针对受害者方面,农夫山泉投入的过少,
而是更加注重为自己的水标准做出解释,未能给予重视;当然,在对待媒
体和中华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的态度同样也是较为强硬,甚
至放出狠话。
那么以上的种种来看,农夫山泉并没有将这次的公共关系危
机很好的处理,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推进。
所以,通过这次的案列分析可知,最好的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对策无非
就是结合实际,怀着理性的态度,相应地从以上五点出发。
当然,也要注
重以下三个环节:一、采取积极行动;二、积极处置危机;三、汇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
那么我相信,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冷静的对待所遇到的公共
关系危机,我们所取得的效果也会好的多。
李宜兴
201410503214
公共事业管理142班。
浅议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规范化——以《京华时报》对农夫山
传播与版权――C HUANB O YU B ANQUAN浅议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规范化——以《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报道为个案□孙韵摘要: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表现出舆论监督权行使不规范的嫌疑。
这不仅给农夫山泉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也使自身的媒体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要让新闻媒体规范行使舆论监督权应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监督,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京华时报》;农夫山泉“标准门”;舆论监督作者:孙韵,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20号民事庭公开开庭。
事态从最初新闻媒体质疑农夫山泉瓶装水的标准问题,发展到一场企业与媒体间的口水仗,再到今天的对簿公堂。
虽然双方还在进行法律层面的交锋,但是,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都将会对双方造成诸如损害消费者对农夫山泉的信任度、影响《京华时报》的公信力等不良影响。
这让我们不得不对《京华时报》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的表现进行深刻地反思。
一、《京华时报》在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存在着过度集中报道、忽视公众关切问题、信源不够精准、直接证据不足以及微妙的利益关系立场等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京华时报》有舆论监督权行使不规范的倾向。
1.对事件的过度集中报道,有滥用版面之嫌。
从4月10日到5月6日,《京华时报》连续27天,以67个版面对农夫山泉的标准执行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
的确,《京华时报》这一作为创造了媒体批评企业的新纪录,但是如此大量的版面集中在对一件事情的报道上,必定会减少它对其他更有价值的新闻的报道,进而影响公众对其他新闻的知情权。
退而言之,报纸的版面是一种公共资源,有责任履行为公众服务的义务,任何新闻媒体都不可将“公器私用”,然而,参与对农夫山泉系列报道的《京华时报》的总编辑助理苏宁却不以为然,她认为“农夫山泉刊登了至少123个版面的公告,其中大部分含有谩骂《京华时报》的内容,与农夫山泉相比,《京华时报》使用的版面数量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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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
案为例-新闻学
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摘要】近年来,随着监督报道的增多,新闻媒体被官司缠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众多新闻法规案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非常普遍。
本文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依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媒体进行监督报道时避免新闻官司给予启示。
关键词新闻法规名誉权“标准门”事件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3月15日,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细小沉淀物实为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
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并不影响饮用,亦无安全问题。
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将农夫山泉推上风口浪尖。
紧接着《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
4月11日,农夫山泉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产品品质适中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
并未回应《京华时报》提出的砷和镉标准落后于国家标准。
随后的20多天内,《京华时报》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执行标准,5月份,北京多数水站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官微上称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指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受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京华时报》。
二、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1、是否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诽谤行;2、是否有明确的指向,即是否指名道姓或者有特定要素如绰号、笔名或者称号等;3、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是否存在名誉的贬损,是否存在精神伤害,是否存在财产损失;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此次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主要原因是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在报道中存在虚假报道的行为。
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观部门意见,并且报道存在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存在舆论暴力的行为。
那么,《京华时报》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呢?
首先,《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报道中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农夫山
泉瓶装水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其依据是农夫山泉的饮用天然水包装上的标准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而该标准的砷、硒海量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该报道指出“昨天有消息称,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仍为浙江地方标准。
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因此,农夫山泉的这一做法当属违规行为。
”此篇报道中凭借包装上的标准并且没有采访农夫山泉就直接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就认定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不合规存在偏听偏信的嫌疑。
《京华时报》在其4月12日的49版报道中采用标题“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是报纸的主观推测,所谓协会是指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而报纸记者采访到的是该委员会的秘书长马锦亚。
马锦亚只是表示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瓶装水,都应该以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
但协会并没有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协会只是说,如果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那么,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
但这个前提是援引《京华时报》的报道,并不是马锦亚的观点,更不能代表协会的观点。
在这篇报道中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同样,在该报4月19日的报道中,《京华时报》标题为“国家标准既出地方标准废止”,该报道还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开除农夫山泉会员的新闻组合在一起,容易引起读者的联想,同样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另外在4月25日的第46版,《京华时报》撰文称:浙江卫生厅称浙标自行废
止,文中浙江省卫生厅只是指出浙江省会逐步清除不合规的标准,并没有指出农夫山泉应该立即整改,但该报的标题为“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应自行废止专家:农夫山泉应立即整改”。
所谓的专家是谁,整改的要求该由谁提出?报纸都没有回应,在这篇报道中,报纸设置了公众议程,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
新闻媒介可以揭露谴责各种不法行为,但不能代替法院去判决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批评各种错误行为,但不能代替党政部门去处分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指导人们的思想、行动,但不能代替行政业务部门去指挥、命令任何人。
①所以在这篇报道中,《京华时报》不该用“立即整改”的标题。
在这一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还用了“请农夫山泉对着国标照镜子”、“与其谩骂媒体不如直面标准”、“避谈标准低农夫惹众怒”等主观性过强的标题。
同时一份报纸连续28天关注一个企业的错误问题,并将农夫山泉在危机公关中的问题与标准问题同时报道,混淆了公众的视听,将事实与该报观点混为一谈,虽然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但却没有很好的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存在过度设置议程的行为。
三、从构成要件看报道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侵害其名誉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中第一条指出要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诽谤或侮辱行为。
《京华时报》不存在对农夫山泉的侮辱行为,所以在分析这个案例时主要分析《京华时报》是否对农夫山泉有诽谤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条: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
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②
《京华时报》并未凭空捏造事实,其报道的农夫山泉在包装上的执行标准的确是浙江标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农夫山泉应该改正的错误。
所以《京华
时报》并未构成对农夫山泉的名誉权侵害,农夫山泉所列举的证据并不充分。
同时,对企业的不正确行为进行监督是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体的权利。
《京华时报》曝光农夫山泉的做法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进行监督时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同时也要给采访对象充足的话语权。
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仅要做到遵守法规,还要遵守新闻采访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让被采访对象尊重媒体的采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新闻官司的出现。
参考文献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19
②诽谤罪,天涯法律网,/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系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