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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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登发、田云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登发、田云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登发、田云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0【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3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芳何与芹朱会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登发;田云松【当事人】余登发田云松【当事人-个人】余登发田云松【代理律师/律所】田间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间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间【代理律所】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登发【被告】田云松【本院观点】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2020年6月15日通话录音,二审中经询问,上诉人认可系其与被上诉人的妻子陈福会之间的通话,上诉人一方面否认该通话内容但未提出任何理由,另一方面又称是其喝酒后所说,因此,该通话录音符合证据“三性”,应当予以采信,一审判决对该通话录音未予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2020年6月15日通话录音,二审中经询问,上诉人认可系其与被上诉人的妻子陈福会之间的通话,上诉人一方面否认该通话内容但未提出任何理由,另一方面又称是其喝酒后所说,因此,该通话录音符合证据“三性”,应当予以采信,一审判决对该通话录音未予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在通话录音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妻子陈福会向其要求还款120000元时并未否认该借款,仅是称暂时还不了款。

该通话录音与上诉人出具的案涉借条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120000元的事实。

刘江、水城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江、水城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江、水城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光敏王大权孙岩【审理法官】熊光敏王大权孙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江;水城县公安局;水城县金盆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江水城县公安局水城县金盆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江【当事人-公司】水城县公安局水城县金盆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柯舟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柯舟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柯舟【代理律所】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被告】水城县公安局;水城县金盆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金盆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救助)协议书》是否无效或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金盆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救助)协议书》是否无效或予以撤销。

关于金盆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刘江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金盆乡政府和水城县公安局主张权利。

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参考

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参考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1、婚姻纠纷案件(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1、婚姻纠纷案件(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徐可、高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可、高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可、高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1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丽红蒙彩虹徐芳【审理法官】唐丽红蒙彩虹徐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可;高恂;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可高恂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可高恂【当事人-公司】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福荣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亚斌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赵健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福荣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亚斌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赵健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福荣王亚斌赵健【代理律所】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可;高恂【被告】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欠购房款400000元。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欠购房款400000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尾款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但由于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与被上诉人开展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400000元。

针对未能办理贷款的情况,合同中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一直未能就剩余尾款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经被上诉人2019年3月16日发送催收函后,上诉人也未付款。

证据分析材料

证据分析材料

证据分析材料根据委托人XXX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代理人的走访调查以复制的有关证据,现就本案待证事实的有关证据分析如下:证据1:住院病历该书证来源于原告处,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证明的事实为:原告XXX因伤在XXX镇卫生院和XXX 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并诊断为左足跟部撕裂伤,因伤情严重,先后于2008年7月26日和2007年1月份两次住院,用去医疗费13515.10元。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应当得到法庭确认。

证据2:调查笔录。

该书证来源于XXX公安派出所,由代理人收集。

证明的事实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派出所报警,调查证明人现场看到的情况,原告的伤系被告生产摩托车所受的事实。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证明人亲自看到原告受伤的事实,法庭当予以确认。

证据3:司法鉴定书该书证系原告XXX在起诉时提供。

证明的事实为:原告XXX的伤经鉴定为拾级伤残,系被告所致。

该证据系直接证据,原件已交法院,但证明的事实真实客观,应获得法庭的认可。

综上三组证据证实了原告搭乘被告摩托车被致伤的事实,原告经过XXX卫生院,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和伤残鉴定,证据之间互相关联,互为印证,应得到法庭的确认。

承办人:XXX2008年2月25日代理词审判员:根据原告袁祖木的委托,受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指派,本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原告袁祖木与被告王严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和双方的当庭质证,本案的基本是实是,原告袁组木于2006年7月26日搭乘被告驾驶的渝C73232两轮摩托车从大石镇前往黄坡村,在行驶过程中原告的左脚跟被链条绞伤,被告先后支付了4000元治疗费,而原告已用去一万多元,2008年7月4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而被告故意逃避,不愿意承担责任。

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638.1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出资7元乘坐被告的摩托,不慎被链条绞伤,虽然被告支付了4000元的医疗费用,但原告的伤情严重,不足以挽回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0法院版:65种非法证据清单(表格式)

2020法院版:65种非法证据清单(表格式)

在刑事辩护中经常需要用到各种非法证据清单,下面是由“法舟刑事辩护研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使证据能够清晰、有条理地呈现给法庭,当事人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和目录。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的范本,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证据清单的作用和重要性证据清单是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汇总和梳理,其主要作用在于:1、使法庭能够快速、清晰地了解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内容和种类。

2、有助于当事人自己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明确案件的优势和劣势。

3、方便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据清单的格式和内容1、标题一般为“民事诉讼证据清单”,位于页面上方居中位置。

2、当事人信息包括原告(或上诉人)和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3、案号填写受理案件的案号。

4、证据编号对每一项证据进行编号,通常从 1 开始依次递增。

5、证据名称准确、清晰地描述证据的名称,如“借条”“合同”“录音光盘”等。

6、证据来源说明证据是由谁提供或者从何处获取的,如“原告自行持有”“向_____单位调取”等。

7、证据内容摘要简要概括证据的主要内容和证明目的,例如对于借条,可以写明“借条内容为被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原告借款_____元,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8、证据页数注明证据的页数,以便法庭核对。

9、证明对象明确该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焦点。

10、备注如有需要,可以对证据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等。

三、证据目录的格式和内容证据目录与证据清单在格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相对更为简洁。

1、标题“民事诉讼证据目录”,同样位于页面上方居中位置。

2、当事人信息和案号与证据清单相同。

3、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按照编号依次列出证据的名称。

4、证据页数标注每项证据的页数。

四、编制证据清单和目录的注意事项1、证据的分类和编号要合理可以按照证据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或者案件事实的发展顺序进行分类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12
12
江淮学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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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食宿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
申江市新东方学校
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 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证 据 清 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
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
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
原告提供
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
申江市江汉区房产局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公司江上飞的帐户
被告提供
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尹超超、杨照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超超、杨照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超超、杨照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3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与芹徐芳朱会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超超;杨照花【当事人】尹超超杨照花【当事人-个人】尹超超杨照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尹超超【被告】杨照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尹超超与杨照花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03:56尹超超、杨照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34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超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照花。

审理经过上诉人尹超超因与被上诉人杨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尹超超上诉请求:1、撒销一审判决;2、改判杨照花与尹超超无借贷关系;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照花于2015年9月18日从贵州省兴义市乘乘坐大巴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并且当天确定恋爱关系,在2017年4月左右分手,期间杨照花一直没有工作、收入,所有共同生活开支均由尹超超承担,杨照花花钱大手大脚,且已有几年的事实婚姻并有一男孩,其与尹超超在一起的目的就是钱。

2017年初杨照花让尹超超带着诚意去见其大姐杨莲妹,当时尹超超没有多想就借了两万元一起到大姐处,大姐及大姐夫带尹超超到一个比较大的超市消费了上千元,均由尹超超买单,两万元整也是交到其大姐手上。

郭丽、吴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丽、吴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丽、吴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2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与芹徐芳朱会峰【审理法官】何与芹徐芳朱会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丽;吴兴珍;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沈桂仙;惠薪壁;樊丽芬;袁芳【当事人】郭丽吴兴珍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沈桂仙惠薪壁樊丽芬袁芳【当事人-个人】郭丽吴兴珍王小侠王根俊沈桂仙惠薪壁樊丽芬袁芳【当事人-公司】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远龙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远龙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远龙【代理律所】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丽;吴兴珍;惠薪壁;樊丽芬;袁芳【被告】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沈桂仙【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吴兴珍、郭丽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债权人;2、沈桂仙是否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惠薪壁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沈桂仙偿还借款本息,经本院(2018)黔02民终763、76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王小侠、王根俊共同向惠薪壁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王小侠、王根俊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判决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沈桂仙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黔民申29、31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樊丽芬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小侠、王根俊、贵州黔晟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2020)黔02民终133号案审理后,裁定驳回樊丽芬的起诉。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传染病防控正文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一、实行“调解+网络+邮寄”解决纠纷疫情防控期间,如您需要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建议您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或通过网络、邮寄方式申请立案,无需前往法院,立案结果将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反馈。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通道通过“微信——发现——小程序——输入‘多元调解’搜索”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网络立案通道1、登录各法院诉讼服务网站,并按网站提示提交立案材料。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钟山区人民法院网站:/水城县人民法院网站:/盘州市人民法院网站:/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网站:/2、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贵州移动微法院”,注册并验证,点击相关法院,并填写当事人资料,上传相关材料。

邮寄立案通道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相关法院,收件人统一填写“立案庭”,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95号;联系电话:************。

钟山区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联系电话:0858-8730086。

水城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兴县路17号;联系电话:0858-8939085。

盘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东路35号;联系电话:************。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联系电话:0858-5836000。

特别提示:当事人住所均在贵州省辖区范围内的,市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不在贵州省辖区范围内的,市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黄军全、肖雄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军全、肖雄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军全、肖雄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17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与芹徐芳朱会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军全;肖雄峰【当事人】黄军全肖雄峰【当事人-个人】黄军全肖雄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黄军全;肖雄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黄军全与肖雄峰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如黄军全与肖雄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05:39黄军全、肖雄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17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军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鸿,系钟山区黄土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100220。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雄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军全因与上诉人肖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军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183000元中未支持的83000元借款进行认定,支持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关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向被上诉人的账户打款183000元,一审仅支持100000元为借款,不符合客观事实。

罗任、张政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任、张政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任、张政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2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功云罗敏杨梅【审理法官】马功云罗敏杨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任;张政科(张正科)【当事人】罗任张政科(张正科)【当事人-个人】罗任【当事人-公司】张政科(张正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任【被告】张政科(张正科)【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任应否偿还被上诉人张政科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任应否偿还被上诉人张政科借款本息。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政科一审提交《借条》证明其与上诉人罗任存在借贷关系,经一审人民法院对案涉《借条》中“罗任"的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得出,签名不是罗任所签,但手印系其本人捺印,故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罗任主张该捺印系其喝醉后不知何故所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案涉《借条》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也未申请撤销,故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罗任一审认可其向张政科借款5000元并已经偿还完毕本息,二审中又提出该5000元借款尚未偿还,陈述前后矛盾,故上诉人罗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罗任理应向张政科偿还借款本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罗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正韬、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正韬、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正韬、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4【案件字号】(2022)黔02民终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会峰杨龙王秋红【审理法官】朱会峰杨龙王秋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正韬;陈英【当事人】张正韬陈英【当事人-个人】张正韬陈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正韬【被告】陈英【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正韬是否已向陈英偿还案涉30000元借款本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正韬是否已向陈英偿还案涉30000元借款本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上诉人张正韬主张其在收取借款后的次月以交付现金方式向被上诉人陈英全额偿还了借款本金。

然而,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并没有举证予以证实,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正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正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6: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英与被告张正韬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20年3月18日,陈英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正韬转款20000元,2020年4月4日,原告陈英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正韬转款10000元;2020年4月26日,陈英在与孙从英(张正韬之妻)的微信聊天时,要求张正韬偿还30000元借款。

强奸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强奸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强奸罪刑事上诉状范本强奸罪刑事上诉状范本1上诉人:陈某,男,1xxx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0xxxxxxxxxx493,苗族,户籍所在地水城县新街乡新街村乡机关,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陈某因涉嫌强奸一案,不服钟山区人民法院(20xx)黔钟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20xx)黔钟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受害人彭某某实施了强奸,依据的仅仅是彭某某陈述这个孤证。

一审判决认为:“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

”这完全不是事实。

首先,上诉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否认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遑论“印证”强奸。

其次,所谓证人证言,包括受害人之父彭之父、同学赵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是:“彭某某称自己被陈某强奸。

”如果这都可以印证的话,其印证的范围只能是:彭某某作过上述陈述(陈述过自己被强暴),根本不能印证上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再次,彭之父、赵某的证言均系传来证言,且与彭某某陈述相互矛盾。

赵某的证言称彭某某于20xx年8月3日下午到其家中,告之自己被强奸;彭之父证言称20xx年8月3日上午12时许,彭某某打电话告之自己被强奸,而彭某某的陈述却是先告诉赵某然后再打给彭之父的。

果真如此,则彭之父不可能在上午12时许得知此事,可见,证人证言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根本不相吻合。

二、事实上,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不伦不恋,应当以道德和纪律等规范加以调整,却不构成犯罪。

基于这个原因,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不愿承认与受害人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而上庭审中,最终承认双方是师生恋,自愿发生关系,并有亲密接触等,这完全是符合事实的。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这完全违背了事实。

1、上诉人当庭供述具与彭某某存在师生恋。

2、受害人请上诉人带她去买学习机和复读机中,之后自愿与上诉人同处一室,同吃、同住、一起看电视、聊天,并自愿留宿上诉人家中,都说明二者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师生关系,既使在上诉人出门为其买学习机期间,受害人也没有试图逃跑和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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