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规定山东大学生有什么创业扶持?山东出台了哪些关于创业扶持的政策来帮助大学生做创业?今天小编整理了山东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山东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自今年起,自愿到该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提高两个工资档次。

山东还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规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对从事科技工作的,支持其按规定程序申请山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自然人可自由申报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同时决定,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拔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期限为2年。

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该省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基层服务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3年内报考该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该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每年的3月份,都是大学应届毕业生选择职业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就业?考研?出国?还是自主创业?不管干什么,都要作出抉择。

最近几年,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尝试走创业之路。

国家、社会、高校对此都大力支持,也有不少大学生创业企业脱颖而出,但由于经验、意识、能力等的欠缺,大学生创业依然面临着重重困难,部分人甚至不知从何入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人社字〔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现将《山东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和政策协同,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各市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3年7月17日山东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制定以下措施:一、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鼓励各市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鼓励各市对新发放的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什么?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二、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有多大?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安排1亿元左右。

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型城市和镇街(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配套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哪些支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五、创业型城市和镇街(社区)奖补标准是多少?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城市(县市区)、市级创业型镇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1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镇街(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六、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
位开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4]15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4]159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文件精神,确保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到位,现将有关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认定
自2013年10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谁发照谁认定”的原则,由营业执照核发地工商部门开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明。

二、小微企业认定
1、认定依据: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申报材料:
《淄博市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3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花名册及近两个月的工资发放。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鲁财金[201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金融机构: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精准扶贫中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

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6年6月29日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

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1〕7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2〕4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0页(P72-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临沂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 号);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2.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所需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临沂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正常经营 1 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含 12 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拨付。
10、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政策说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小微企业时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认定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5、工资支付凭证;
6、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7、企业财务报表;
8、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完整版)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完整版)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2017年)一、公共就业服务(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创业服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

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

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

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3]2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8【实施日期】2013.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

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各地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40%的补助。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2013年年底前,省级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

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

济南市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级一般预算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促进青年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创业促进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创业潜质、处于失业、半失业或待业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点子,在济南市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自主创业具有发展前景的诚信青年。

第五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通过激励、引导,以创业促进就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申报,择优扶持。

第六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创业青年按规定要求向济南市创业促进会申报项目后,由济南市创业促进会按照项目管理标准进行筛选、预审、实地考察和复审,通过YBC模式标准评审甄选出需要扶持的创业青年扶持项目。

第七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定额无息有偿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最高限额5万元。

同一项目只准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第八条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1、济南市创业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济南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背书管理,银行专户预留济南市创业促进会和济南市财政局业务审核专用章,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4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13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济南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提至2

济南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提至2

济南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提至2.4万更新时间:2016-08-03 08:56:43点击次数:3060次据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消息,我市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2万元提高到2.4万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审批时间为准)。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核发放、工作要求及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不变。

已经享受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再享受。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服务指南办事项目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办理机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事依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17 号)申办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给予2.4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财务报表原件;(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2)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3)劳动合同原件;(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社保部门盖章)等相关资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鲁人社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 人 社 规 〔 2 0 1 9 〕 4 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 各高 等 院 校
为进 一 步做 好创 业带 动就业 工 作 , 规范创 业带动 就业扶 持 资 金管 理 , 提高 资 金使用
效益 , 根 据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关于 进一 步稳定 和 扩大就业 的若 干 意见 》 ( 鲁政发 〔 20 1 8〕
设项 目 审 计 , 以 及其他 条 企业分类标准参见 《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业划 型 标 准 规定 的 通知 》 ( 工
信部 联企业 号 〔 20 1 1 〕 3 00
) 。
第 十四 条 本标准条件 由 山 东省 审 计
1 3 1 B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20 1 9 年第 5 期
1 20
省 政 府部 门 文件
山 _省 创业带 动 就业扶 持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强创业 带动就业 扶持资
金管理 ,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高 效 , 根 据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 业 带动 就业扶
持资金是 指 各级人 民 政府按 照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关于促进创业带 动就业 的意
鲁政 办发 号 见 》 (
〔 2 〇 1 3〕 25
) 、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 和扩 大就业 的 若
干 意见 》
(鲁 政发
》(
〔 2 0 1 7〕 2 7
) 、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关 于 进 一 步 稳定 和 扩 大
就业 的 若干 意 见 》
鲁 _ 发 (
〔 2 0 1 8 〕 3 0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

基金预算 安 排 的 , 用 于落 实 国 家 和省 就业
策 、 资 金需求 、 财力 可 能 、 上 年绩效等 因
创业 扶 持 政 策 的 资 金 , 包 括 就业 补 助 资
素 , 研究提 出 年 度 预算 安 排意 见 , 按程序
金 、 大学生 创业引 领计划 专项扶持 资金和 创 业带 动 就业扶持资金 等 。
用 ,
提高 资金使用 效 益 。
第 四 条 省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厅按 照
省 级预 算编 制 有 关要求 , 研 究提 出 促进就
业创业资金 中 期财政规划 和 年度预算安排
建议 , 制 定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和 年 度 任 务 清
结 果安排预算 。 未开展 事前绩效评估 或绩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 障 厅
年 2 东 省促进就业创 业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范 和 加 强 山 东 省
促进 就 业创 业资 金 ( 以 下 简 称促进 就业创
业资 金 ) 使 用 管理 , 提高 资 金 使用 效益 ,
效评估 , 出 具评估报告 。 省 财政厅 根据省 人 力 资源 社会保 障厅 提交的 预算 申 请 、 事 前 绩效评估报告等 , 对新增 重大政 策和 支
人力 资 源社会保 障厅 负 责促进就业创业 资 金预算 编制 和具 体执行 , 研究制 定资金 分
出 项 目 进行审 核 , 必要 时 可组 织第 三方机 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 并根 据审 核和评估
省 财政厅按照 预算编 制 要求 和 资金管 理规定 , 对省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厅提 报 的 资金预算 进行全面审 核 , 综合考虑支 出 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月31日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七条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2018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2019年以后,省级不再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创业孵化补贴。

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下同)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依据参照当地执行,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园区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

申请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查奖补资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63号)和复查情况,于2019年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安排。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省级贴息部分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

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

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创业训练营补助。

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

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

对已认定的8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和每年新认定的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九条加强信息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