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议处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页/共25页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 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 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 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 不按期开证或不开 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 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四)我国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 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5页/共25页
三、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 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 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在买卖合同中,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 相等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 金的所有权,定金则为另一方所有;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 则除返还定金外,还需付给对方同数额的款额。
第8页/共25页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为 了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合同义务,以提高履约率, 采取定金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举措。
第1页/共25页
第一节 对外贸易争议与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
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纠 纷。
所谓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 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 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 方因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 张。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 求的受理与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 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第6页/共25页
四、罚金条款
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 约定金额的罚金。罚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 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 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按 一般惯例,罚金数额以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为宜。卖方 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4页/共25页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国家一般地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 行合同两种情况。
(二)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三)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法从违约的性质和带来的结果将违约划分为两类:轻微 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学习目的与术语】
▪ 【本章学习目的】 ▪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认识索赔工作的重要性,了
解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熟悉对外贸易仲裁的具 体做法,并掌握国际贸易争议处理的方法。 ▪ 【本章关键术语】 ▪ 对外贸易争议、根本性违约、异议索赔条款、违 约金、定金、不可抗力、对外贸易仲裁、仲裁协 议、仲裁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为了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115条对定金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页/共25页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 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 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 人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二是由 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 而引起争议。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 往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关于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计算 罚金起算日期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 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 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 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第7页/共25页
五、定金罚则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 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 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预付款是合同当事 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其本身就是预付的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合同履行 的担保。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 效”原则的规定。
第10页/共25页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很广, 涉及的领域很多, 但就其起因而
论,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力量的事故 是指非人类自己造成的事故。通常包括给人类造成灾害
实践表明,此项规定,对提高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减少贸易纠纷和解决争议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9页/共25页
第二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
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 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 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 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律原则。
1.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 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事实真相及其 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 索赔期限:这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 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 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 的商品,合同中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为1年或1年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