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20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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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的形式
全国范围内 国标 GB 行业内 行业标准 JGJ, JGJ/T
(推荐性的 /T)
形式
制定机关
一般名称 举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
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
考试例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 )。
A 法律 B 法规 C 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答案:A 5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A 法律 B 法规 C 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答案:D
3.3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和法
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 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 受到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⑴ 责任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包括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⑵ 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在行政管 理中,行政主体一方违法或相对一方违法所引起的。⑶ 行政责任 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种类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5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三者虽然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但它们又分别用 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区别如下:
⑴ 性质不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人 的惩罚和处罚,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而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 对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在经 济方面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建建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140号)各市建设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据快报统计,截止到目前,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安全事故23起,死亡26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特别是在6月16日,连续发生两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

6月16日10时20分左右,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浙江传化10万吨/年顺丁橡胶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

6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施工、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湖州东吴.国际广场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结合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紧盯防控事故不放松,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浙建法[2010]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97号)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裁量基准仅用于规范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另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以罚款;当事人不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发现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建议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暂停人员执业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我厅核发的当事人。

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量基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立法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裁量基准。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
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重点领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道路交通领域。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路面行车秩序的监控能力,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快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2020年安全员考试试题及答案(卷八)

2020年安全员考试试题及答案(卷八)

2020年安全员考试试题及答案(卷八)单选题1.已于2004年2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因故不能施工,故需向有大地公司在东征县小李乡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建设关部门申请延期。

大地公司应当在( C )之前申请延期。

(三个月内开工否则要申请延期)A、2004年2月29日B、2004年3月31日C、2004年4月30日D、2994年5月31日2.大地公司在东征县小李乡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建设。

已于2004年2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因故不能施工,故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大地公司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 C )个月。

A、1B、2C、3D、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C )。

A、立即上报B、处以罚款C、立即制止D、给予处分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C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分包单位B、建设单位C、总承包单位D、监理单位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严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D )。

A、全部责任B、合同中约定的责任C、一般责任D、主要责任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 C )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A、设计方B、施工方C、责任方D、业主方7.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D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相关责任人员D、建筑施工企业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B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劳动工具B、劳动防护用品C、劳动保护D、劳动设备9.大学生张某署假到某工地打工,项目负责人曾与民工王某口头商定,不管出现任何事故,公司最多赔付5000元。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54号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 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实施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 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安全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安全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建筑安全三类人员判断题重点

浙江建筑安全三类人员判断题重点

209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Aa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事故的调查。

Ba安全技术措施,系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Aa安全就是要不是职工发生死亡事故。

(错)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定岗定位”、“一岗一责”:B a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Ba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出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其它费用组成。

(对)a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Ac采用人字梯作业时,只有高级工可以站在梯子上移动梯子或在最顶层作业:Bc拆除工程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Ac拆除工程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0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Ac铲土机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不得中途换挡,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Ac尘肺病就是矽肺病:Bd搭设称重支撑架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的,使用前不必再进行抽样检测。

(错)d搭设承重支撑架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的,使用前不必再进行抽样检测。

Bd当动水力等于或大于土的浸水重度,则土的颗粒失去自重,处于悬浮状态,此时土的抗剪强度为零,土颗粒就随着渗流的水一起流动,这种现象就称“流砂”:Ad当可燃物和着火源结合在一起即可能着火燃烧:Ad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及向臂根方向变幅的动作:Bd当塔机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Ad电动卷扬机用完后,可以不切断电源,但要将控制器放到零位,用保险闸自动刹紧,并拉紧跑绳:Bd电焊钳过热后可以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Bd电焊钳过热后严禁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Ad电源开关、控制箱等设施加锁、不设专人负责:Bd吊笼是物料提升机运载人和物料的构件,笼内有传动机构、防坠安全器及电气箱等:Bd对脚手架立杆接长的规定是: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搭接连接:Bd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不用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Bd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Af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浙建建[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近几年来,杭州、嘉兴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开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对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广杭州、嘉兴等地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现就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是建筑业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为我省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施工企业劳务用工逐步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逐年减少。

但是,目前建设施工行业劳务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不少企业由工程项目部或班组长招用民工,以包代管,不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培训教育职责,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工作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不掌握,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还时有发生,企业和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浙建建[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0年7月份,国务院发出《通知》,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突出了“十个创新、十个强化”,还就10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9月份,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文件,建设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系列文件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浙建建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浙建建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浙建建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区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本文件,旨在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施工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背景建筑施工领域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行业,涉及到众多工种和工程环节。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核心责任,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我们需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二、主要内容2.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2.2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危险源防控等;•开展定期模拟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2.3 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工地周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安装稳固的安全防护网,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有效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巡查,及时清除隐患。

2.4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具体措施包括:•指定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日常巡查;•严格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检查和验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掌握企业安全状况。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意义1、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当前,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大批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省的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3、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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