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1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 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 经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
其次,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 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 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
特别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 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 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能够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 认为应经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促使其履行债务, 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
第三,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 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
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 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 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 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2问题, 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 经过实践完善理论, 另一方面, 用理论指导实践, 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我们呼吁, 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 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 将中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 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1
强化执行力度
加强执行的权益保护和程序,督促执行人员秉持尽职责、敢亮剑的原则。
2
提高执行效率
实施优化社会治理融合、共享协同的多方面措施,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
3
完善制度法规
针对出现的执行问题,修订有关法条,弥补强制执行措施在操作具体事情过程中 的盲点和不足。
充分认识债权并依照程序进行适 当的维权,是最好的反抗措施。
拓宽心态,保持积极心态
运用良好的心态能够更好地抵抗 压力和风险。
不断充电,保持身心健康
积极参与个人和律所的培训计划 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
强制执行案件调解与和解
1பைடு நூலகம்调解的可取性
通过法律的敏捷性解决纠 纷,达到双方共赢。
2 和解的法律制度构建
符合公共利益
通过强制执行,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限制恶意逃债行为
强制执行机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可为恶意逃债行为扣留资产的措施,实现了有迹可循、可追 溯的债权回收。
法律法规框架的梳理
1
执行与裁定
了解二者的区别,对深刻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大有裨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于强制措施实施的限 制和规则。
强制执行措施 PPT 课件
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法律判决和裁定的手段。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 强制执行措施的概述和实际操作效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种类适用范围、 程序、司法监督、缺陷探讨以及利弊分析等方面。
强制执行措施的提出与概述
法律纠纷的解决
当争议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的解决范畴,法院有权介入进行排解,强制执行便是其中之一。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提高,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强制执行制度是执行法律、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改革与完善应在法制化、效率化、人性化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法制化法制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内容。
法制化要求强制执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具体规范。
要求强制执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否则强制执行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还会使执行程序流于形式化、机械性的程序操作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
现阶段,强制执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等,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以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权利保障是法制化的核心和重点内容之一,确保被执行人享有即使处于执行状态其基本人权也不能受到损害的保障,同时又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效率化强制执行的效率化是当前的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包括加强行政干预、减少执行周期、提高执行率等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干预。
现在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证据难以取得、难以收讨财产等问题,因此加强行政干预,提高执行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要参与并协助执行案件的实现。
其次,减少执行周期。
执行周期长是强制执行制度无法忽视的问题,长时间的执行周期首先会让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次会造成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资源浪费。
因此要加强法院和执行机构的联合,建立完善的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
最后,提高执行率。
提高执行率关系到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化。
执行率低不仅会损害职业道德,也会浪费社会资源。
因此要充分发挥执行员的作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三、人性化人性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方向之一。
这包括强化执行员的职业素质、完善执行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被执行人权利的机制等。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接 管理 行 为逐 渐增 多 。但命 令 行 为 的减少 并不 意 味着 行政 机 关 要 放弃 所 有 的管 理行 为 , 而是 在 承 认
相 对人 独立 地 位 的情 况 下 , 行政 机 关可 以对 相对 人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处 理 。 因此 , 在相对 人 不履 行行 政
作 者 简 介 : 晓 媛 , , 学硕 士 , 蒲 女 法 内江 师 范 学 院 政 法 与 历 史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 政 法 学 。 行
新 中国成 立之 初我 国基 本 上不 存在 行政 强 制执 行 , 这与 当 时的政 治体 制 和行 政行 为 的方式 有关 。 直 到改 革 开放 , 着政 治 、 随 经济 体制 的变 革 , 行政 机 关 与相 对 人 的关 系发 生 了 变 化 。随 之而 来 行 政 机
对于主要依靠心理强制的间接强制手段来说无论是传统的执行罚还是对于现代出现的具有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公布等手段告诫制度构成了其立法精神唯一所寄之重心即使是直接强制现在在理论上也否认以往的合成的行政处分的拟制理论即那种认为伴随直接强制的行政处分在作出该决定是其本身已包含告诫以直接实施直接强制而不需要另行告诫的观点而要求在直接强制之前独立实施告诫程序
青海社 会科 学 2 1 0 1年 第 5期
论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模 式 : 困境 与 出路
蒲 晓媛
摘
要 :行政 强制执 行对 于实现行政行 为的 内容、 促进 行政 目标 的达成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用。而 由
谁 担 当执 行 主 体 又 直 接 关 系 到相 对人 基 本 权 利 的 实现 。 因 此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具 有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圜翟蟹筐。
竺型坠!f叁垒些垒垒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杨盼盼摘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
由此非常有弘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
在最新颁布的‘‘彳亍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
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司法执行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66—03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国家运用其权力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分配模式采用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的折衷主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J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民事执行制度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民事执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重视执行效率。
当前,一些执行案件遇到拖延、耽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保障。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采取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强制执行监察机制等措施。
同时,需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与素质,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应注重执行公正。
在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存在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执行审查机制,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执行案件的介入异议,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渠道,让各方有平等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还需侧重于完善执行手段。
当前,执行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拍卖等,然而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这些手段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执行手段和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可以加大对财产保全手段的运用,提供更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要更加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
当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与信用环境。
为此,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与打击,以达到提高诚信意识的目的。
最后,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还需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执行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的合作机制与制度,加大对国际执行案件的互助力度。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应注重执行效率、执行公正、执行手段和方式的完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并加强国际合作。
国企改制政府强制执行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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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已成为社会中的热门议题。
强制执行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对于个体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
一方面,完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明确的强制执行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并不完善,涉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条文也较为模糊。
因此,在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加大对强制执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目前,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各类法律常识缺乏的问题,从而导致了执行难的出现。
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对强制执行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改革和转变。
首先,要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当前,执行机构在人员配备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执行机构应通过招聘更多的专业人才,并加强对已有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推动信息化技术在强制执行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其应用到强制执行领域中,可以极大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例如,通过建立电子执行档案和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使执行信息的传递更加迅速和准确,提高执行机构的协作效率。
此外,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力度。
近年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强制执行制度的信任。
因此,在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需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职权和涉嫌违宪行为的发生。
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宋宝君学号: 63 学校:海军指挥学院指导老师:目录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
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共233个)1.论我国民诉审级制度2.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3.浅议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5.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6.人民调解制度刍议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8.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刍议9.论法院辩论原则10.民事纠纷救济机制成本分析11.民事检察权保障制度研究12.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13.由ADR制度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14.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5.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16.浅论法官释明权17.论阐明权的界限18.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19.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20.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2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22.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23.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2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建构25.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26.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27.论法官独立28.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29.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法律思考30.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1.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32.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3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诉讼合意3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36.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7.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38.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39.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40.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41.论证人拒证权42.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43.医疗纠纷中医生过错认定及其归责原则44.关于当事人合理逾期举证的思考45.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权保障探析46.民事举证妨碍规则初探47.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48.对视听资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49.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探析50.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51.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2.试论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53.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54.从非法证据看偷录偷拍的判断标准5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56.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57.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58.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位59.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0.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61.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6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63.论拟制的自认6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65.论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的认定66.法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下的思考67.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68.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69.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70.证明责任正置分配标准71.论民事证据合意72.民事诉讼举证之期限及效力73.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74.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75.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76.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77.论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78.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9.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8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8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82.论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83.反诉类型化研究8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85.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及相关立法86.论民事反诉制度87.论民事再审原则88.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89.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90.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91.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的探析9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93.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4.论诉讼保全中的保全措施95.略论在途期间之立法完善96.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作用的思考97.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98.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99.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100.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101.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02.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103.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反思与改革104.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105.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106.论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107.论家事案件之执行108.试论我国的委托执行制度109.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10.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111.论代位执行制度112.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113.试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114.试论民事执行中的豁免115.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权益保护116.集团诉讼中律师作用研究117.试论民事错诉的法律规制118.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119.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120.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21.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122.诉前财产保全12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24.反诉提起条件初探125.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6.民事地域管辖的完善127.论我国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本期话题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订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司法工作时,特别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无疑是振奋人心的提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这又是对广大执行法官莫大的鼓舞。
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协助执行人范围界定、执行期限如何确定,对法人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空壳经营”,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以及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何制裁等等无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务抵债、悬赏公告、限制消费等各地做法不一,也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须要一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据悉,关于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被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屡次提出。
那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订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制订新法的时机是否已成熟?记者:执行难的说法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现阶段的执行难有哪些表现?刘荣军:“执行难”可能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和社会现象,所以很难用法律语言界定执行难的含义。
在中国法律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一般根据执行难本身影响的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执行难。
狭义上的执行难,是指具体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判令承担义务的债务人拒绝执行所造成的权利人实现债权的困难。
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执行制度是在法律规范下的运行机制。
它不仅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也是社会公正和稳定发展的关键保障。
然而,在执行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程序不规范是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可能会违反法律程序,任意决定案件的执行方式,导致执行结果出现问题。
例如,执行机关可能会在未对当事人进行公告或听证的情况下决定强制执行,或者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而进行资产扣押等操作。
2.执行机关能力不足执行机关能力不足是执行制度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若执行机关的能力不足,将无法很好地执行法院的裁判。
例如,执行机关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财产变价时,无法进行独立评估和评价。
这将导致执行结果不准确,更容易影响当众的公正和正义。
3.执行机关缺乏监督执行机关缺乏监督也是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往往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使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随意操作。
例如,执行机关可能利用职权强行夺取当事人的财产,这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违法行为或心理上受到伤害。
二、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1. 执行制度与法律规范不匹配在执行制度中,它与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匹配。
例如,在审判机关作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判决后,执行机关不一定能够给予充分的执行。
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2. 执行机关工作量巨大执行机关的工作量巨大也是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需要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为每个案件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保障,这对于执行机关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由于工作量巨大,执行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控制案件的执行,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3. 执行机关财产保障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的财产保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如果执行机关的资金保障不足,它无法充分保障案件执行的公正和正义。
例如,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执行机关需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安全。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思考
【 e w r 】 cm uo mn t t n o e; yt ; d isav w r K y at o pl r a isao wr s e amn t te e h s y d ir i p sm ir i p o [ 中圈分类号] 616 D 9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11(060 — 06 0 61 0 720 )1 0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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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EB OL EIP YTEC NI H C COL EGE L
第6 卷第 1 期 20 0 6年 3月
对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体 制 改 革 的思 考
苏 静
10 1 ) 00 1 ( 中国政法 大学 , 北京
itaiea e c ea s ftec aa tro h o us r d nsrt ep we ,tec so o h miitainlw a d srt g n yb c u eo h h rce ftec mp loya mi tai o r h utm ft ea v i v d nsrt n o a teie fp l i l hlsp y h a o oic i o h . d ta p o
一
、
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 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的含义及我 国的相关规 发挥了立法者所期待的积极作用, 执行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等 , 但同时也 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对现行体制的指责和批判, 因是其 原 。 在实施和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 想 。具体表现为: 第一,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有限, 致使
weh v orb i i gi.Th u h rsp o t h e a h o us r d nsr t ep w r h udb iet h d n a et eul n d t ea to u p r ei at ttec mp l ya miitai o e o l egv otea mi‘ t d h o v s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强制执行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主体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加强对强制执行人员的监督。
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动相关改革。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强制执行制度,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效率、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强制执行人员、社会共同努力、问题、重要性、全社会、推动、势在必行1. 引言1.1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法律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制执行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来保障,只有在执行过程中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才能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法治带来的保障和权利保障。
强制执行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强制执行,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执行制度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手段。
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强制执行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难度大,执行周期长。
由于执行主体执行能力不足、执行程序繁琐等原因,导致诉讼程序拖延,甚至出现执行难题;二是执行效率低下。
执行程序复杂、执行主体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执行周期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执行主体不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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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杨荣新]/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杨荣新乔欣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
(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
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与执行难一样,执行乱是一危害强制执行制度的现象。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
(一)执行工作中的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理和移送管辖。
尽管法律对各种管辖的适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争管辖和推诿管辖的现象,例如,对于执行标的大的案件,影响广的
案件,可以给本法院带来利益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争取执行管辖权,而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小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则推脱自己无管辖权,甚至明确拒绝受理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