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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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为调动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纵深开展,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厦国资综(2017)423号,下称《旧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新办法》)。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17年12月份出台了《旧办法》,随后出台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下称《实施细则》),对中介招商、软性招商、特定招商三大类国企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加分的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4.29全市招商大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厦门国资国企制定了《厦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三年千亿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下称《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并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企业集团,形成了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取得较好成效。然而,《旧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暴露出奖励门槛偏高。、激励机制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破解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瓶颈,健全奖励机制激发国企活力,我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将《旧办法》与《实施细则》合二为一,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胡昌升同志在全市招商大会上的讲话》、《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以及厦门市招商有关奖惩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奖励项目范围
为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选好商、招大商、引强企,《新办法》将《旧办法》“特定招商类项目”修改为“合资合作招商类项目,即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招商项目”,积极鼓励优势国企运用混改、收购、兼并、盘活存量等市场化手段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二)简化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
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继续沿用“年缴纳税收不少于400万元/年”的奖励门槛,但奖励标准由原来“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两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调整为“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一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奖励年限最多两年”。
(三)增设“企业工资总额”奖励
1.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奖励金内部奖励。针对国企提出的“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员工给予奖励,以更好激发积极性”的意见,经我委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由集团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专项安排奖励金,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工资预算、实行单列管理,对企业内设部门、下属子企业和相关领导、员工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新办法》奖励标准为:招商项目(不含基金类项目)以上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的5‰计提;基金招商项目以上年度本市域外基金引资实际到资额的1‰计提。各集团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招商奖励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企业高管的奖励标准。目前,市国资委要求国企形成“主官招商,全员招商”格局,大部分主要领导带队冲在一线、主动对接目标企业,亲自部署谋划、亲自参与谈判、亲自跟踪落实,很好地展示招商诚意、提振投资者落地厦门的信心,取得很好的招商成效。为了更好地构建“主官招商、全员招商”工作格局、调动企业高管招商工作热情,新办法规定对于招商有功的集团领导层可在本集团奖励金总额的20%以内领取奖励金。
(四)完善业绩考核奖励措施
在招商工作调研中,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反映,承担招商平台载体职能,推动我市千亿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落地,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往往无法产生直接的经营利润,长期以往造成“招越多、亏越多”的现象。因此,《新办法》在第十五条中新增规定,国企承担平台招商职能且为市级重点招商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费用、以及项目培育期形成的损失,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加回。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为了能与《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协同推进、步调一致,我们建议《新办法》招商奖励从2019年度开始计提奖励,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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