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厦国资综[2017]42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综〔2017〕423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了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国企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招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企)通过发挥自身资源和平台优势,利用国企驻外机构和国际国内市场资源等各种途径和渠道将本市区域以外的资金、技术或结算业务引入厦门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鼓励的国企招商引资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㈠中介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市场、境内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客商资源等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义务引荐的招商项目。
㈡软性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将域外关联单位的开票结算等业务引入本市以扩大本市税源的财务结算中心类项目。
㈢特定招商类项目:指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引进对本市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进步、税收贡献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个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引智类(如科研院所)、文创类招商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4]综2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厦府〔1994〕综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厦国资产[2015]23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产[2015]236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先锋引领作用,现将《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利用自贸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建设自贸区,同时抢抓自贸区发展机遇,深化企业改革,现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和自贸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动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自贸区的工作。
第二章加快产业发展第三条要大力发展保税进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以船舶、高端医疗设备、大型基础设施设备为主要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要积极开展对台离岸租赁业务,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等混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
第四条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建设冷链物流中心,探索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模式,建立冷链物流行业标准体系,打造全程冷链物流管理体系和区域性进口冷冻食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五条要努力打造立足两岸、链动全球的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直购进口、保税直销等业务,建设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仓储中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厦府办[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由市国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的意见(市国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4月24日)内资引进和外资引进已经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双引擎。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境内招商引资工作,各区各部门也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
但境内招商引资在基础性工作方面仍然很薄弱,直接影响了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为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加强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与实施,现就建立健全境内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
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内资引进工作和完成年度任务负全责。
各区、各委办局要明确负责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
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要切实负起境内招商引资的责任,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资讯,认真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二、健全招商队伍。
除各级招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外,有条件的可建立招商服务中心,采取聘用制、顾问制等多种形式,健全招商队伍,赋予招商职能,发挥功能作用。
同时要为其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创造条件,做到有领导、有队伍、有经费有场所、有活动、有效果。
三、建立招商网络电子传递系统及管理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厦府〔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2号)精神,为大力促进厦门利用外资,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外资开放领域(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链(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会展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二、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三)鼓励外资新设到资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发展新常态。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促进项目建设和优化服务为抓手,通过完善招商工作体制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开创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立足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软件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将引入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科研院所发明成果产业化、军民融合项目、台湾高新技术产业5大方向作为招商重点,精心策划生成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招商项目,推动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是根据我市工业发展现状,梳理我市重点产业链。
二是围绕优势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缺失环节进行重点招商。
三是通过以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达到集聚上下游产业、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的目的,为本地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产业生态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厦府办[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期投资[2004]1927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22号令)》,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以下各类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行政区或开发区的项目、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业项目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类水事工程:跨区水资源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确保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完成设立及增资备案手续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能继续享受国家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申报表时,应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企业提交后由所在区备案机构将有关备案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市商务局比对,收到反馈结果后,可以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二、自2016年10月8日至《通知》印发期间,适用备案程序已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对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尚未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的外资企业,请登录“系统”,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中“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一项,进行变更备案手续。
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对辖区内相关外资企业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初步比对后推送给市商务局,并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区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商务局。
我局对各区(开发区)备案机构推送的信息完成比对后,企业在“系统”中查询到备案通过信息后,可向所在区备案机构领取“备注”栏中含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企[2013]28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7【实施日期】2013.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国资企〔2013〕283号)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的有关条款,我委研究制订了《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我委于2012年底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下称《办法》)。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相关人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准确把握、规范执行,现就《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上的界定《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本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的界定上,参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即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代政府出资或融资建设并且在会计处理中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竣工结算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代政府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更新、购置限额以上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信息化管理设备等)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厦府[1997]综00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1.16
【实施日期】199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关于进一步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7〕综0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厦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法规和厦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厦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核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发布日期:2007-12-6执行日期:2007-12-6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七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职权;(二)投资管理部门及职权;(三)投资决策所遵循的原则;(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及实施程序;(五)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规程;(六)投资风险管控措施;(七)外地投资项目决策、论证、管控等的特别规定;(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规程;(九)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十)责任追究.第八条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1999]12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府办(1999)124号1999年7月8日)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
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厦商务[2013]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13〕33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的规定,特制定《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0月23日附件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用好用足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厦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每年切块下达我市的,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和我市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负责建立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30•【字号】厦府[1994]综025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厦府〔1994〕综0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外商与现有工业企业合资、合作,对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合营改造),加速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市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合营改造方式可以是对单个企业、全行业进行整体性改造,或者是对一个或若干个车间、生产线进行局部性改造,亦可以经评估后将中方企业整体性或局部性出让给外商改造。
第四条合营改造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合营各方折价投资的资产,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营其他方认为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第五条合营改造企业除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合营改造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再按减半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凡合营期限在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合营改造企业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实行财政返还部分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二年;(三)合营改造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优先提供合营改造企业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五)属合营易地改造项目,其新厂区土地综合配套费,按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缴纳;允许中方合营者将原企业土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需缴纳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可作为中方合营者的资本金;外商合营者有购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六)属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合营改造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开发贴息金;(七)合营改造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在符合信贷原则下,银行优先贷款;(八)合营改造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放宽内销比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私营企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0]0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0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
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0]075号2000年5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
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贯彻落实福建省支持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贯彻落实福建省支持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31
•【字号】厦府办〔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贯彻落实福建省支持企业恢
复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支持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25号),各责任单位分别制定了相关贯彻落实措施的办事指南,现将《办事指南》予以公布。
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自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耐心做好政策辅导和解读工作,按照指南规定的相关流程和申报材料,积极组织指导扶持对象申报,尽快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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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为调动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纵深开展,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厦国资综(2017)423号,下称《旧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新办法》)。
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17年12月份出台了《旧办法》,随后出台了《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下称《实施细则》),对中介招商、软性招商、特定招商三大类国企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加分的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4.29全市招商大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厦门国资国企制定了《厦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三年千亿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下称《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并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企业集团,形成了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取得较好成效。
然而,《旧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暴露出奖励门槛偏高。
、激励机制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破解国企招商引资工作瓶颈,健全奖励机制激发国企活力,我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将《旧办法》与《实施细则》合二为一,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胡昌升同志在全市招商大会上的讲话》、《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以及厦门市招商有关奖惩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奖励项目范围
为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选好商、招大商、引强企,《新办法》将《旧办法》“特定招商类项目”修改为“合资合作招商类项目,即国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招商项目”,积极鼓励优势国企运用混改、收购、兼并、盘活存量等市场化手段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二)简化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
注入国有资本金奖励继续沿用“年缴纳税收不少于400万元/年”的奖励门槛,但奖励标准由原来“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两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调整为“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一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奖励年限最多两年”。
(三)增设“企业工资总额”奖励
1.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奖励金内部奖励。
针对国企提出的“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员工给予奖励,以更好激发积极性”的意见,经我委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由集团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专项安排奖励金,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工资预算、实行单列管理,对企业内设部门、下属子企业和相关领导、员工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新办法》奖励标准为:招商项目(不含基金类项目)以上年度本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额的5‰计提;基金招商项目以上年度本市域外基金引资实际到资额的1‰计提。
各集团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招商奖励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企业高管的奖励标准。
目前,市国资委要求国企形成“主官招商,全员招商”格局,大部分主要领导带队冲在一线、主动对接目标企业,亲自部署谋划、亲自参与谈判、亲自跟踪落实,很好地展示招商诚意、提振投资者落地厦门的信心,取得很好的招商成效。
为了更好地构建“主官招商、全员招商”工作格局、调动企业高管招商工作热情,新办法规定对于招商有功的集团领导层可在本集团奖励金总额的20%以内领取奖励金。
(四)完善业绩考核奖励措施
在招商工作调研中,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反映,承担招商平台载体职能,推动我市千亿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落地,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往往无法产生直接的经营利润,长期以往造成“招越多、亏越多”的现象。
因此,《新办法》在第十五条中新增规定,国企承担平台招商职能且为市级重点招商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费用、以及项目培育期形成的损失,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加回。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为了能与《国资国企招商千亿计划》协同推进、步调一致,我们建议《新办法》招商奖励从2019年度开始计提奖励,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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