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期末考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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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利息支出贷:单位活期存款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及结算工具和方式:
我国支付结算体系有两个层次构成,一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的支付往来与结算;二是中央银行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提供银行间的清算。
银行的支付结算是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按结算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连同银行卡构成支付结算的基本工具。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主要用于同城结算,支票也可以作为异地支付工具。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属于同城结算工具。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委托收款是委托银行向汇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不分同城和异地,无论金额大小、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银行卡是银行发行的,持有人(单位)凭其向特邀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或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卡片。银行卡按是否可以透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银行资金清算系统的框架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是中国人民银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处理银行异地、同城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应用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骨干系统之一。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固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目前为2万以上)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简称“小额支付系统”)
是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的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大批量支付业务系统。采用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方法。
行内资金汇划清算系统
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计算机网络系统处理本行内同城和异地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处理系统。
票据交换系统
是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组织的在指定区域定时定点集中交换、清分银行提出的结算票据的跨行支付系统。主要处理支票、本票、跨行汇票及跨行代收代付纸质证明,主要机构是各地的票据交换所。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是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响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银行卡支付系统
是专门处理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系统,由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及发卡银行行内银行卡支付系统组成。由中国银联建设和运营,已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现了银行卡跨行支付的实时清算。
外币清算系统
是通过代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的外汇清算中心以及人民银行的境内外币清算系统构成。
SWIFT系统(境外资金清算系统)
即环球银行电信协会,为其成员金融机构传送与汇兑有关的报文信息。
CHIPS系统(境外资金清算系统)
即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为美元大额清算系统。
某商业银行于1月20日对甲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为4.5‰。假定合同规定到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要求:
甲企业于5月20日按期归还,计算贷款利息并编制银行的会计分录。
甲企业于5月20日未能按期归还,编制该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
甲企业于8月20日仍未能归还,逾期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编制该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
1、1月20日对甲企业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甲企业贷款户1000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甲企业存款户1000000
3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
应计利息=1000000元×60天×4.5‰÷30天=9000元
借:应计利息—应收甲企业户900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9000
5月20日贷款到期日结计利息时,贷款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为:(1000000+9000元)×60天×4.5‰÷30天=9081元
甲企业按期还本付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甲企业存款户1000000
贷:短期贷款—甲企业贷款户1000000
借:单位活期存款—甲企业存款户1808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9081
贷应收利息—应收甲企业户9000
2、5月20日:
借:应收利息—应收甲企业户9081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9081
借:逾期贷款—甲企业逾期贷款户1000000
贷:短期贷款—甲企业贷款户1000000
3、6月20日按季结息时:
应计利息:1000000元×30天×4.5‰×(1+40%)÷30天=6300元
借:应收利息—应收甲企业户630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6300
8月20日
应计利息:1000000元×60天×4.5‰×(1+40%)÷30天=12300元
借:应收利息—应收甲企业户1230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12300
借:非应计贷款—甲企业贷款户1000000
贷:逾期贷款—甲企业逾期贷款户1000000
转销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9000+9081+6300+12300=36681元
借:利息收入36681
贷:应收利息36681
表外科目收:未收贷款利息36681
商业银行于4月20日对甲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2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为5.5‰。假定合同规定到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要求:
甲企业于8月20日按期归还,计算贷款利息并编制银行的会计分录。
甲企业于8月20日未能按期归还,编制该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
甲企业于11月20日仍未能归还,逾期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编制该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
1、4月20日对甲企业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甲企业贷款户2000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甲企业存款户2000000
6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