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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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
(针对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补充指导意见)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2003年2月17日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配套制订并颁发了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计价规范和实施意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我们在2002年6月编写的《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以补充指导意见的形式,旨在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其中的合同条款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参考。
2003年7月1日起进入招投标程序(以招标登记/公告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计价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由招标人选择计量和计价体系,也可按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工程划分标准目前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基(1979)725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按
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所规定的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的标准,即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均属于大中型工程。
一、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计价规范和实施意见作为计量和计价原则的工程招标,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和评标办法的配套,包括但不限于对下列事项的界定:
(一)合同形式?综合单价是否可调?合同总价是否可调?可调因素、调整办法和调整程序?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列项是否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有缺项、漏项和错项时如何处理(招投标阶段和合同履约期间)?
(三)工程款如何结算和支付,包括具体的结算和支付的程序?
(四)变更的定义及变更的计价,哪些情况属于变更?不同类别变更如何进行计价?
(五)合同责任、义务和权利界定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详细程度。尤其是,针对措施清单的列项,招标人对投标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具体到每一项措施,对应地进行界定,其详细程度可在参照计价规范对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的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六)评标办法?实行综合定量评标的,可参照“指导意见”,结合“计价规范”制定评标标准和条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办法中阐明如何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包括评标的具体程序、评判标准和方法?是否或如何进行算术错误修正、错漏项修正、不平衡报价修正及其修正的程序和方法等?如何进行质疑?如何给出结论?
界定以上事项的指导原则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价规范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没有规定的,应本着公平、合理和可行的原则,可以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是,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合同形式有:
(一)单价合同,一般可分为:
1.固定单价合同
2.可调单价合同
(二)总价合同,一般可分为:
1.固定总价合同
2.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不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三、工程量清单类别
(一)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鉴于任何工程量清单都不可能绝对地准确,为保证投标报价具有共同的和可比的基础,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两个互补的修正途径:一是在招投标阶段修正,即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的澄清和修正的程序。工程量清单中不准确的内容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开标前15天修正。不管招标文件是否有复核要求,投标人自己应当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以便在投标答疑时澄清或在报价时考虑有关的风险和费用分摊。
二是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需要约定错、漏项的处理办法。原则上,执行计价规范的,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有有关工作内容,但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或错误的项目自动按变更处理。
实行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图纸和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行可调价格合同的,合同中还要约定,综合单价的可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这对招投标双方是一种体现公平的约定。
(二)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可能并不完整(但不是招标人故意的行为所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的招标,一般不应是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一般适用于在扩初设计图纸基础上的招标,或在实行总价合同时,为了满足计价规范要求、便于评标有一定的可比基础和变更计价等目的考虑而提供工程量清单。
对单价合同招标时,近似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复核,但投标人自己一般应当进行复核以便减少报价风险。对总价合同招标的,一般应给予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增减项目或工程量的机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增减项目和工程量的规则,并允许投标人考虑有关的风险费用。如果采用的是可调总价合同形式,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时的调整方式。
实行总价合同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但其中的各项综合单价可以约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变更计价的参考或依据。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一)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按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X综合单价加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措施项目部分的支付也可根据实际进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各个项目的支付比例。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一般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计划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或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宜超过45个日历天)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招标